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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332万元!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案审结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赔偿332万元!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案审结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此前报道

1989年出生的张志超是山东临沭县人,案发前是山东省临沂市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沂市第二中学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其遗体在男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调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涉嫌强奸并致人死亡。2005年2月26日,张志超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其被批捕。

当时的起诉书指控,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被害人后“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中。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张志超父母则被判向被害人父母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

但是在入狱6年后,曾经沉默的张志超改了口。在一次探视中,他突然向母亲说他是冤枉的随后张志超的母亲开始委托代理律师为儿子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申诉请求。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院对张志超案终于再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临沂小教高级教师退休和河南小教高级退休,真的差距太大了】如果在临沂工作30多年的小教高级教师,退休金一般6千以上,甚至7千多元,看看河南这位工作37年的小教高级教师,退休金才2785元,比较一下临沂退休教师,真的差距太大了。

前一段时间,临沂一位在职教师,他是1994年参加工作,26年教龄,中级十档,干着班主任,包括十三月的工资和乡镇补贴,所有收入加起来,一年总收入是126091.72元,真的不少了。

无论在职教师还是退休教师,看来山东临沂的教师工资算是比较高的了。没有比较,看不到差距,看来,我们大美临沂真的很好了。

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为教育发展提供了经济支撑,而教育的发展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所以,临沂这些年发展快,是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分不开的,两者的良性循环必将会给临沂发展带来更加美好的明天!#临沂头条# #教师退休金#

山东省临沂市事业单位正式员工,每月工资收入有多少?

一、基本情况

学历:本科

工龄:九年

职称:中级

二、收入情况

每个月到手:4900元

13个月工资:4900元

月公积金:1700元

年取暖费:2400元

年过节费:1000元

年考核奖:20000元

三、年收入

到手的工资:8.9万

公积金:2万元

总计:11万

这个工资收入怎么样?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行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山东省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行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行华利用担任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停车挡道引发纠纷,邻里双方各担其责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

停车挡道引发纠纷,邻里双方各担其责

#临沂头条#45还能做辅导员?临沂某大学招10名中级辅导员,45岁以下,不用笔试,直接面试,作为人才引进…

有个最大的条件限制:学历要求博士研究生。

想做辅导员,一般需要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必须是党员。不知道临沂大学招聘博士辅导员干嘛…#教育微头条#

男子持菜刀砍伤奸夫,法院改判缓刑,是否合理?

近日,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事情是这样的

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得知妻子朱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气愤。12月11日,经过DNA鉴定,确认其小女儿非自己所生,男子李某要求奸夫支付抚养费三万元,多次协商未有结果。

李某一气之下,持菜刀至刘某家中,持菜刀多次砍向刘某,导致刘某左颈后部、右膝盖、左手手掌等多处受伤。经初步鉴定,刘某之损伤已达轻伤程度。

一审判定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宣判后,李某表示不服,以“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意思”经调查核实,李某确实有机会杀人但他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并且态度好,积极配合民警调查,被害人确实有错在先。

最终,法院改判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很多读者都说,或许法院这回真的给老实人一个更得民心的判决。

在我国刑法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不一样的罪行。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李某之妻,以及被害人刘某,三者之间,谁对谁错,或许过程并不是我们想知道的,结果可以看出谁对谁错,婚姻家庭确实不易,出轨行为本来就违背家庭道德行为,还怀上别人的孩子,确实也无法理解其行为。

最终的结局,都是悲剧~!

希望我们好好珍惜家庭,珍惜前世修来的婚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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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

#婚内出轨#

判令交付不动产的判决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

判令交付不动产的判决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2011年当时36岁的山东莒南县男子刘某驾车在水库边发现一个13岁女学生徐某,他欺骗徐某将她带回自己家拘禁一直到2014年。刘某和母亲葛某帮助刘某看管徐某。刘某知道徐某不满14周岁还和她发生关系并导致女生怀孕生育了一个女孩。临沂中院审理了该案件,判决刘某死刑;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2021年5月28日临沂中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刘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看到这样的判决真的是大快人心:一个成年人将一个少女拘禁了4年,不但限制她的自由还让她生育,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和身心健康,法官将其绳之以法并让他接受法律的惩罚,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健康。

刘某和他母亲长期限制徐某的自由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他们在限制徐某人身自由的同时还侵犯了徐某,又构成强奸罪。有人会起疑问,刘某的母亲是女性,她怎么也构成强奸罪了?这就是刑法中的帮助犯。尽管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但如果女性参与到犯罪中,起到辅助的作用,仍然成立犯罪。

就像本案件中刘某的母亲葛某,她不让徐某逃跑,起到了看管的作用,她的行为为刘某长期侵犯徐某起到了帮助作用。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某在明知道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还长期侵犯她,就属于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幼女有下列情况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情节恶劣的、人数众多的、在公共场合强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刘某在4年时间内多次强奸徐某并让一个未成年人生育,可见他主观恶性之大、手段之恶劣、态度之差,他的行为给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判决他死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起到了惩恶的作用。

那么,刘某现在被判决死刑,徐某还是未成年人,他们的孩子该怎么办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就规定了政府保护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协调的作用;民政部门要对监护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但从长久看,孩子的父母要教育孩子不和陌生人说话,学会自我救助和不轻信他人的诺言。#未成年人保护法新规正式施行##21天图文打卡挑战(第二期)#

#张志超最终获国家赔偿332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2021年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国哲学家培根

张志超被15年的牢狱生涯折磨成一个“废人”,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有罪入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5年后,无罪释放则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何等的讽刺。

法治道路是螺旋式上升与波浪式前进的,不公正的审判将会导致司法失去公信力,加剧社会矛盾。加强法律素养,提升专业能力,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都应严格遵守程序,切莫为追政绩,草率结案,毕竟,人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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