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18年注会会计借款费用的题(以借款偿还贷款的会计题)

最高院:借款2亿、向第三方支付咨询服务费800万元,该咨询服务费800万元是否属于预扣利息?是否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

最高院:借款2亿、向第三方支付咨询服务费800万元,该咨询服务费800万元是否属于预扣利息?是否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

最高院二审认为:

关于案涉借款尚欠本金和利息的认定问题

金榜吉山公司(借款人)主张:

1.其所提交的《借款之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金榜吉山公司应当就远吉企业指定的第三方(远顺公司)向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事宜与之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远吉企业有权就该《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咨询服务向金榜吉山公司收取总计800万元(金榜吉山公司股东借款2%/年,借款总额为2亿元)的咨询服务费。该咨询服务费中的400万元,远吉企业有权从发放予金榜吉山公司的借款中扣除,剩余的400万元金榜吉山公司则应于2017年9月1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至远吉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金榜吉山公司提交的其与远顺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显示,金榜吉山公司应在2016年9月18日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应在2017年9月18日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

因此,2016年9月26日金榜吉山公司向远顺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应在案涉借款出借本金中予以扣除,2017年12月19日金榜吉山公司向远顺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则应在借款利息中扣除。

远吉企业则提出:

该《借款之合作框架协议》即使客观存在,也签署于案涉《委托贷款合同》之前,是远吉企业、金榜吉山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就开展股权收购及股东借款的总体合作意向和计划性安排,在该协议签署后各方已就具体交易事项分别签署相关协议,案涉借款系以《委托贷款合同》而非《借款之合作框架协议》作为实际履行依据。

况且远吉企业并非金榜吉山公司向远顺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的实际收款人,在其后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也从未依据《借款之合作框架协议》约定要求金榜吉山公司向远吉企业支付该笔咨询服务费,该两笔费用不应在借款本息中予以相应扣减。

法院认为:

从形式而言,金榜吉山公司、金榜集团公司、金榜房地产公司和陈雷据以主张权利的《借款之合作框架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均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其并未说明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原审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系怠于履行举证义务,亦有违诉讼诚信。

从内容而言,《借款之合作框架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均涉及其他案外合同主体,且远吉企业在二审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对两份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与证明力亦难以采信。

且从金榜吉山公司二审中的举证来看,《借款之合作框架协议》并无将800万元作为利息计算的明确表述,而是载明为咨询服务费,其主张应予扣除的两笔400万元亦均是支付至案外人远顺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凭证上均备注咨询服务费,并非是直接向出借人远吉企业支付,与《借款之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远吉企业有权直接从借款中扣除的履约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从文意表述而言,咨询服务费显不能当然等同于借款利息。

金榜吉山公司主张应在本案借款本金和利息中扣除的费用形式上均表现为向案外主体远顺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因其据以主张权利的两份协议均涉及案外主体权利义务,基于现有证据尚无法确定该《咨询服务协议》是否为合同主体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确证远顺公司是否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金榜吉山公司主张其向远顺公司支付的款项系在案涉本金中预先扣除和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金榜吉山公司与远顺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可依法依约另行解决。

(2020)最高法民终282号 · 2020-12-26

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银行前高管骗取熟人钱财近千万元 获刑十四年

见有人有融资需求,尹某摇身一变成为银行负责贷款业务的高管,可帮助融资上亿元;见有人需要承揽工程,他又表示自己可以“介绍工程”……直到被害人回过神来后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其抓获,此时尹某辩称他与被害人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民间借贷。2022年10月27日,尹某因诈骗被害人房某、陈某钱财近一千万元,经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诈骗所得。目前,该案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发:前高管欺骗熟人钱财供自己享乐

2020年底,房某在一次聚会上经同学介绍认识了尹某,尹某自称是某大型银行武汉分行的业务总监。当得知房某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时,尹某提出可以帮房某融资,但同时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房某借款90万元。房某一心想筹集资金为公司周转,遂将钱款转账给尹某,并按照要求向尹某提供了融资所需的证明材料,但没想到这些申报资料如石沉大海,融资无果而终。

不久后,尹某又向房某谎称其正帮朋友运作武汉一处商业地产的买卖,该交易若能达成,他可委托朋友将售房款中的2亿元借给房某使用。随后,尹某以此次交易买方出现资金缺口为由让房某先行垫资1500万元促成交易。想着交易完成后自己能得到2亿元资金,房某思索再三后先后20余次向尹某转账940万元。

在接下来的3个月内,房某多次向尹某索要银行贷款凭据、地产交易信息资料,均被尹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此时的房某终于生出疑心,前往银行了解情况时却发现尹某在2021年6月就已经离职,同时得知业务总监岗位属于业务外勤序列,不具备信贷业务管理权或其他管理权。知道自己受骗的房某便报了警。

无独有偶,也是在2020年底,尹某通过原银行下属陈某某联系到其弟陈某,谎称可以帮陈某承接武汉市内一分包工程,因尹某曾经是哥哥的领导且两人平日相处较为融洽,陈某相信了尹某。而尹某以打点关系为由向陈某索要120万元的费用,陈某为得到该工程向尹某转账60万元。在屡次索要相关资料或钱款不得时,陈某前往尹某原任职单位了解情况后发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尹某向陈某退款30万元。

经查,尹某承诺的地产买卖、分包工程均系其伪造。根据尹某前妻及相关证人证言,尹某沉迷网络赌博,其骗取的钱财均被用于偿还赌债或继续赌博。

狡辩:是借款不是诈骗,更没有赌博

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尹某却表现出超出常人的镇定。面对讯问,他声称自己确实在为房某周转资金想办法,但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实现;至于让房某垫付的费用,则是他们二人间的普通借款,他把940万元中的七八百万元借给了能够帮助房某融资的人,他把此事也告知了房某,只是没有告诉房某具体借给了谁,其余的100多万元确实流进了他自己的腰包。对于其前妻说的赌博输钱一事,他辩称是夫妻间的调侃,他没有赌博。讯问过程中,他不断强调自己年收入百万元,不存在诈骗他人钱财的可能性,面对关键性问题他以“仅想告知律师”为由拒绝回答。

对于诈骗陈某的事实,尹某更是不予认罪,辩称他确实想给陈某介绍工程,但因在联系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才没有介绍成功,陈某转账的60万元不是“打点费用”,而是他向陈某的借款,当时他要给陈某写欠条,是陈某信任他没让他写。他还辩称已经还款一半,他若有诈骗行为就不会主动还款,希望警方和检察机关能够“还我清白”。

经向尹某原单位、商业地产的所有权方和运营方、分包工程的承建方等调查核实,警方查明尹某提到的商业建筑综合体是他虚构的,能够帮忙融资的朋友也是虚构的,他也没有能力帮助他人承揽到工程,而他诈骗所得的千万元钱款都流向了各地不同的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大多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账户。

结案:犯诈骗罪被判刑14年

收到房某的转账后,尹某就利用不同收款人的银行卡将资金全数转出。经查,尹某将其中的21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将650余万元转至涉嫌网络赌博的“跑分”或其他账户。房某900余万元的亏空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弥补,且网络资金流难以捕捉,为此检察机关向管辖地公安机关发函,要求公安机关积极查封尹某的房产、动产等可执行财产。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努力下,最终查封尹某名下房产,经鉴定该房产价值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房某940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30万元。

来源: 检察日报

银行前高管骗取熟人钱财近千万元 获刑十四年

见有人有融资需求,尹某摇身一变成为银行负责贷款业务的高管,可帮助融资上亿元;见有人需要承揽工程,他又表示自己可以“介绍工程”……直到被害人回过神来后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其抓获,此时尹某辩称他与被害人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民间借贷。2022年10月27日,尹某因诈骗被害人房某、陈某钱财近一千万元,经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诈骗所得。目前,该案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发:前高管欺骗熟人钱财供自己享乐

2020年底,房某在一次聚会上经同学介绍认识了尹某,尹某自称是某大型银行武汉分行的业务总监。当得知房某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时,尹某提出可以帮房某融资,但同时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房某借款90万元。房某一心想筹集资金为公司周转,遂将钱款转账给尹某,并按照要求向尹某提供了融资所需的证明材料,但没想到这些申报资料如石沉大海,融资无果而终。

不久后,尹某又向房某谎称其正帮朋友运作武汉一处商业地产的买卖,该交易若能达成,他可委托朋友将售房款中的2亿元借给房某使用。随后,尹某以此次交易买方出现资金缺口为由让房某先行垫资1500万元促成交易。想着交易完成后自己能得到2亿元资金,房某思索再三后先后20余次向尹某转账940万元。

在接下来的3个月内,房某多次向尹某索要银行贷款凭据、地产交易信息资料,均被尹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此时的房某终于生出疑心,前往银行了解情况时却发现尹某在2021年6月就已经离职,同时得知业务总监岗位属于业务外勤序列,不具备信贷业务管理权或其他管理权。知道自己受骗的房某便报了警。

无独有偶,也是在2020年底,尹某通过原银行下属陈某某联系到其弟陈某,谎称可以帮陈某承接武汉市内一分包工程,因尹某曾经是哥哥的领导且两人平日相处较为融洽,陈某相信了尹某。而尹某以打点关系为由向陈某索要120万元的费用,陈某为得到该工程向尹某转账60万元。在屡次索要相关资料或钱款不得时,陈某前往尹某原任职单位了解情况后发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尹某向陈某退款30万元。

经查,尹某承诺的地产买卖、分包工程均系其伪造。根据尹某前妻及相关证人证言,尹某沉迷网络赌博,其骗取的钱财均被用于偿还赌债或继续赌博。

狡辩:是借款不是诈骗,更没有赌博

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尹某却表现出超出常人的镇定。面对讯问,他声称自己确实在为房某周转资金想办法,但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实现;至于让房某垫付的费用,则是他们二人间的普通借款,他把940万元中的七八百万元借给了能够帮助房某融资的人,他把此事也告知了房某,只是没有告诉房某具体借给了谁,其余的100多万元确实流进了他自己的腰包。对于其前妻说的赌博输钱一事,他辩称是夫妻间的调侃,他没有赌博。讯问过程中,他不断强调自己年收入百万元,不存在诈骗他人钱财的可能性,面对关键性问题他以“仅想告知律师”为由拒绝回答。

对于诈骗陈某的事实,尹某更是不予认罪,辩称他确实想给陈某介绍工程,但因在联系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才没有介绍成功,陈某转账的60万元不是“打点费用”,而是他向陈某的借款,当时他要给陈某写欠条,是陈某信任他没让他写。他还辩称已经还款一半,他若有诈骗行为就不会主动还款,希望警方和检察机关能够“还我清白”。

经向尹某原单位、商业地产的所有权方和运营方、分包工程的承建方等调查核实,警方查明尹某提到的商业建筑综合体是他虚构的,能够帮忙融资的朋友也是虚构的,他也没有能力帮助他人承揽到工程,而他诈骗所得的千万元钱款都流向了各地不同的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大多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账户。

结案:犯诈骗罪被判刑14年

收到房某的转账后,尹某就利用不同收款人的银行卡将资金全数转出。经查,尹某将其中的21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将650余万元转至涉嫌网络赌博的“跑分”或其他账户。房某900余万元的亏空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弥补,且网络资金流难以捕捉,为此检察机关向管辖地公安机关发函,要求公安机关积极查封尹某的房产、动产等可执行财产。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努力下,最终查封尹某名下房产,经鉴定该房产价值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房某940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30万元。

来源: 检察日报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8)

48,何为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形式的“套路贷”?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3项规定: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指的是,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关键问题有四个:第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故意内容为恶意;第二是被害人无力偿还;第三是关联公司和关联个人;第四是虚高的借贷协议。第一,何为恶意?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意认定比较复杂,恶意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心理动态,并可用表现于外的一种客观行为来证实,之前笔者曾经讲过,“套路贷”即是一方骗一方诈,很少有诚信客户,从某种程度而言,是大多数被害人恶意未偿还到期债务才是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始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该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被告人之恶意指的是其在被害人恶意到期不偿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债权之后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而言;第二,何为被害人无力偿还?需要刑辩律师审查的是,被害人无力偿还是客观事实还是主观事实?如此时被害人有能力偿还,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恶意认定被害人无力偿还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便不符合“套路贷”的行为特征;笔者认为重点事实是,导致被害人无力偿还的事实是在被害人借款之时即存在还是在被害人借款后才发生?笔者认为,如被害人在借款之时已无力偿还,从法律规定来看,其本身即具有诈骗嫌疑,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继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转单平帐”“以贷还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刑法惩罚性;第三,关联公司和关联个人的问题,在大多数“套路贷”案件中,关联公司与关联个人一般均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的公司和个人,即存在可转让债权债务的公司和个人。笔者认为,关联关系并不意味着共同犯罪主体,当然有的关联公司和个人与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事先合谋的事实,也有的关联公司和个人与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存在事先合谋的事实,关联公司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多存在三方协议,对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形成有书面协议;第四,虚高的借贷协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刑辩律师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之时务必要审查所谓的虚高的借贷协议中的增高部分是否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否存在平常人的容忍限度、社会对增高部分是否有先例以及司法机关是否有生效裁判支持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所借借款的情况下,“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会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还款,由被害人与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签署新的借款协议,其中,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职业放贷人,其本身拥有很多的债权人,其往往会将该“套路贷”的债权转让给其债权人,且该债权均是合法,中国民法亦有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可以将其对被害人的债权转让给其债务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转让债权债务后,仍然继续由其向被害人主张债权。

该《意见》所规定的由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其所属公司为被害人还款且签署金额更高的虚高借款协议并不在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避法律的水平不亚于刑辩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新的债权人为被害人偿还借款后由其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高的借款协议。在这里要思考的是,不能认为,新的债权人为被害人偿还借款,新的债权人与被害人签订金额较高的借款协议即是“套路贷”,此认识是错误的。新的债权人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的过程中,双方存在一定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在协调沟通过程中,被害人自认其承担一定费用,如果新的债权人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被害人的自认应当被法律保护,而不是一概将其认定为“套路贷”。

笔者认为,不管如何,“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认定并非如法律规定的简单,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对其行为的认定非常复杂,需要刑辩律师认真核查在案所有证据,本着常情常理的原则来进行判断。——贾慧平律师

【案例3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周某,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判处归还本金1289679.18元及相应利息,(2013)南商初字第980号】

2010年1月11日,无锡建行与周某、苏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0-147),约定:周某、苏某向无锡建行借款13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0年1月11日至2040年1月11日;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下调30%,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下调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约定还款日为每月10日;还款方式为委托扣款;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担保方式为抵押、最高额保证;周某、苏某以房产抵押担保;周某、苏某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无锡建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周某、苏某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解除与周某、苏某的借贷关系;对于周某、苏某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无锡建行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无锡建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均由周某、苏某承担。

合同签订后,无锡建行依约划付了借款。周某、苏某于2012年4月1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载明:房屋债权数额为135万元。在还款期间,周某、苏某未能按约还款,自2012年10月开始还款逾期,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为1289679.18元,利息、罚息17667.28元。无锡建行遂诉讼来院。

判决如下:

一、无锡建行与周某、苏某于2010年1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147)予以解除。

二、周某、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无锡建行借款本金1289679.18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为17667.28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律师来帮忙##法律##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合同纠纷##跟着判决学法律#

2019年9月1日,某企业向银行借入资金3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息按月计提,下列各项中,关于该借款相关的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是( )。借入款项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350万元 每月计提借款利息时,贷记“财务费用”科目5.25万元 每月计提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1.75万元 借款到期归还本息时,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55.25万元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585522/
1
上一篇武汉2017会计中级领证(武汉中级会计职称领取)
下一篇 信阳会计网(信阳会计学院)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