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友小区开会所,让卖淫女假冒乌克兰人,日收入10多万!
豪州涡阳县一名男子姚某与女友在当地某小区开了一家会所,让会所中的卖淫女假冒乌克兰人,日收入就达10多万。
早在2018年7月份的时候,当时警方就接到群众举报。称所居住的明光路、炉桥路附近的一家会所涉嫌卖淫,警方在接到举报后立马展开调查。但是没有掌握头目信息。警方发现这个会所平时多在网络上吸引顾客,甚至还有专门的客服与顾客进行交流。在线上协商后才会进行交易。
2018年年底,当地警方出动40余名警力对这家会所进行突击调查,现场直接抓获4对卖淫嫖娼的交易男女以及14名卖淫女。但是主谋当时没有抓到,随后经过警方不懈努力,在2019年的12月19日在当地一个居民楼内将会所主犯姚某抓获,这起案件的所有的涉案人员已全部被抓获。
通过对姚某的审讯警方了解到,姚某和自己女友在小区开了这家会所,为了做出特色还让该会所的两名越南失足女假冒乌克兰人,以此来招揽客人。时间久了真的很多客人慕名前来,最高的时候一天收入有10万元。
近期,这起案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姚某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依法罚款200万元,这起案件相关人员全部都依法受到了惩罚。两名涉案的越南女子也在受到处罚后被下令返回原户籍所在地。
国家一直对这种事0容忍,抓到一定会严惩不贷。不法分子顶风作案的时候就一定会想到有一天会被法律严惩,法律面前没有侥幸。
来源:安徽网
质疑复印件真实性是对的,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原件给对方核查质证,比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如果你的当事人从地摊上买个假证,还不允许对方质疑了?前年去曲靖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方律师就质疑我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是假的,要求我们提交结婚证原件,休庭的时候让亲属传真过来,对方律师才闭嘴。
公司昨天才发完工资,技术员小王就拿着辞工书来找我了,干得好好的,熟门熟路,工作也不辛苦,一个月拿7600工资,上个月休了五天假还拿6900,怎么突然要走呢?听完的他的理由,我沉默了,只好忍痛签字写下“批准”两个字!
我们公司在东莞虎门,做五金配件的,厂里两百人,百分之八十是男员工,剩下的女员工都是结过婚的,未婚的女工人几乎为零。小王在公司做了10年,20岁进厂,从一个基层员工成长为中级技术员,为人老实,技术好,服从安排,是公司重点培养对象。
小王对我说:我进公司十年,把青春都献给公司了,公司里多数是男员工,接触不到女孩子,今年30岁了还没有成家,连恋爱都没有谈过,女生的手也没牵过,再这样下去只能打光棍了,思考再三,只能提出辞职了!
@桂A星哥 ,我无法拒绝他的辞职理由,小王讲的都是实话,五金厂工作比较累,又有油污,年轻的小姑娘宁愿进电子厂也不来五金厂,工作的环境造成了小王一直找不到女朋友,小王说非常羡慕电子厂成双成对的恋爱男女朋友,下班了手挽手去逛街,吃夜宵,非常甜蜜,真让人忌妒!
小王的结婚难问题也是一个当下社会的普遍现象,现在男女比例失调的现象很严重,导致了许多适龄男青年娶不上老婆,许多农村一个村子里30岁以上男青年娶不到老婆的比比皆是,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
大家认为小王应该辞职吗?怎样才能使小王这样的男青年尽快脱单,有什么好的建议?欢迎留言、讨论。
中国就需要这种职业打假人,用法律来打掉假货,打破售假人的饭碗。支持这个观点!//@以案普法:河南信阳,“00后”小伙韩某在拼夕夕网购平台上买了一件李宁品牌的运动服,店家承诺原装正品,假一赔十,然而收到货后,却被鉴定为假货,于是,小伙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却以小伙为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付,随后,小伙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伙韩某今年22岁,冬季来临,气温骤降,急需要一件打底衫,随后,他在拼夕夕平台上看上了一款套头衫运动服,一件仅需要99元。 但韩某是个谨慎的人,他虽然看到商品快照图片上备注有“李宁正品加绒卫衣清仓甩卖,假一赔十”的字样,但他依旧害怕买到假货,便咨询了客服人员,客服的回复也是“如假包换,假一赔十。” 这下,韩某彻底放心了,既然都是正品,还能比专卖店便宜一倍多,那为何不在网上买呢?于是,他果断下单买了2件“正品李LN卫衣男士秋冬加绒2021新款正品连帽套头衫宽松休闲运动服”,价款合计198元。 到货后,韩某拿着刚买回来的衣服和自己在专柜买的衣服一对比,发现质感明显有区别,韩某质疑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均是假货,遂找了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全部非李宁官方制作。 当韩某找经营者杨某某索赔时,杨某某态度恶劣,以沉默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韩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那么,韩某要求退一赔十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1、韩某是否可以退货退款? 本案韩某在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服装商品,经鉴定涉案服装为假货,杨某某在被郭某告上法院之后,并未向法官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故杨某某销售的涉案服装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杨某某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韩某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到本案,韩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购物款198元系概括性请求,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故杨某某返还货款198元。 同时,韩某也应返还衣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杨某某是否应当赔偿韩某1980元? 首先,非食品、药品领域的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认定为针对消费者,“假一赔十”承诺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即在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然而,而本案韩某却在庭审中自认,其购买服装商品的目的系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故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若韩某请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承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仅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 回到民法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来,韩某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损失,亦无合理说明其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另外,经查明,韩某目前在案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几十起,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人形态,牟利的主观目的突出,可以说,其购买商品的动机既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也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 该种做法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法律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河南信阳,“00后”小伙韩某在拼夕夕网购平台上买了一件李宁品牌的运动服,店家承诺原装正品,假一赔十,然而收到货后,却被鉴定为假货,于是,小伙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却以小伙为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付,随后,小伙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伙韩某今年22岁,冬季来临,气温骤降,急需要一件打底衫,随后,他在拼夕夕平台上看上了一款套头衫运动服,一件仅需要99元。 但韩某是个谨慎的人,他虽然看到商品快照图片上备注有“李宁正品加绒卫衣清仓甩卖,假一赔十”的字样,但他依旧害怕买到假货,便咨询了客服人员,客服的回复也是“如假包换,假一赔十。” 这下,韩某彻底放心了,既然都是正品,还能比专卖店便宜一倍多,那为何不在网上买呢?于是,他果断下单买了2件“正品李LN卫衣男士秋冬加绒2021新款正品连帽套头衫宽松休闲运动服”,价款合计198元。 到货后,韩某拿着刚买回来的衣服和自己在专柜买的衣服一对比,发现质感明显有区别,韩某质疑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均是假货,遂找了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全部非李宁官方制作。 当韩某找经营者杨某某索赔时,杨某某态度恶劣,以沉默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韩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那么,韩某要求退一赔十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1、韩某是否可以退货退款? 本案韩某在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服装商品,经鉴定涉案服装为假货,杨某某在被郭某告上法院之后,并未向法官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故杨某某销售的涉案服装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杨某某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韩某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到本案,韩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购物款198元系概括性请求,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故杨某某返还货款198元。 同时,韩某也应返还衣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杨某某是否应当赔偿韩某1980元? 首先,非食品、药品领域的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认定为针对消费者,“假一赔十”承诺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即在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然而,而本案韩某却在庭审中自认,其购买服装商品的目的系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故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若韩某请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承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仅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 回到民法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来,韩某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损失,亦无合理说明其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另外,经查明,韩某目前在案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几十起,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人形态,牟利的主观目的突出,可以说,其购买商品的动机既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也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 该种做法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法律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广东#女职工休生育奖励假遭开除#,法院:享80天假,公司赔偿】依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奖励假。然而,在广东一家电器公司工作的女职工,因为休生育奖励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闹上法院后,涉案公司被判违法,应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上述案例。法院提醒,女职工合法生育依法享有奖励假期。网页链接
今天和之前一个同事聊天,聊到技术岗招聘,他说现在招聘都很卷的了,像Java岗,初中级还好,Java基础、常用框架、中间件的使用,大体都哪些,网上八股文也烂透了的,但是到高级、架构岗之后,很多东西都成理论了,面试官自己可能都只知道个大概,然后在面试过程中提出来,让面试者答,再根据面试者答的去判断,如果觉得差不多,那就过了,如果中间有自己不明白、不确定的,就会试着往更深的方向挖掘——其实自己也不知道。
其实呢,现在很多互联网公司基本都是优先业务,有几个(小点的公司1~2个)能力强点的开发搭建个基础或者说核心开发平台,其他开发者都是基于这个去处理业务,去学习这个平台,对更深层次的理论学习的就更少了。
说理论知识没用那是假的,只是刚大学毕业工作的,基本都是花时间精力去学习使用五花八门的基础框架、核心平台去了。
然后,工作一段时间,有些同学醒悟了,结合工作和大学时候的理论,那技术是蹭蹭蹭往上飞啊,而有些呢,等遇到问题再去查,大学的理论也忘完了,只能重头再来。
#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