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快人心,但不提倡这种做法。”近日,河南一男子在外务工3年回家后,发现家门口原本3米宽的路被邻居占了一部分,他用卷尺测量发现,通道仅剩1.7米。随后,他与建墙的邻居商议拆墙复路,并表示愿意自掏腰包,不料被对方拒绝。最终沟通无果后,他喊来挖掘机拆了邻居家的墙。(来源:九派新闻)
邻居纠纷最多的就是宅基本相邻或侵害公共土地侵害到另一方必要的生活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一旦有纠纷,即使处理的好也可能会几年不来往,处理不好可能后果更加严重。
在头条热榜上看到这个信息,觉得该男子做了很多人不敢做的事情,但这样并不是很好的处理方式,里面的法律问题我们简要分析。
首先,里面的事实行为分析。
根据网传视频显示,这部分围墙确实突出去了很大一部分,将路堵的仅剩1.7米,过车辆肯定是过不去的。当事男子在指挥一台挖掘机在拆毁有争议的围墙,拆除后道路明显变宽。但值得注意的是被拆除的一方并没有人在场,该当事男子也明确说了邻居不同意。那么这就是存在一个将事情扩大的风险。
其次,里面的法律分析。
邻里纠纷一直都存在,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在处理结果上总会有不同的地方。简单来讲,法律没有明确允许“黑吃黑”或者“以暴制暴”的方式,因为并不是普遍解决问题,消除矛盾的有效方法。
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确实分为公力救济、社会救济、以及私力救济。但一般往往会把私力救济放在最后一个,在公权力救济以及社会救济都没有用的情况下,那么作为自由的生命,基于公平正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是可以为了捍卫自己的应有权利去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比如,熊猫是国家保护动物,吃熊猫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眼前除了熊猫没有其他食物,又快饿死的时候,吃熊猫也不会最终构成犯罪。
结合到本案中,虽然邻居的围墙外扩到公共道路影响了自己的日常出行,但是目前并没有紧急到必须要开车进去,不然会有更大的后果发生这一紧急事情存在,在没有公权力以及社会权利介入下,私自拆除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没有法律保护。
相反外扩的围墙的处分在没有公权力或社会权力介入下,在法律上依然属于邻居的财物,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被侵害人可以擅自拆除。
另外,违建的认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只有政府查明该建筑确实没有满足法定的条件、达到法定的标准才会成为真正的违建。而且认定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而强行拆除违章建筑,则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
邻居家的外墙属于违建,给自己的出行带来不便,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可以提起相邻权诉讼要求邻居拆除,生效后另行让市政通过行政权利拆除,而不是自己动手拆除。
虽然邻居未履行法定程序,私自建造属于违建的外墙,但他人未经过允许擅自进行拆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那么对于造成损失的部分需要进行赔偿损失。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是,家里有父母在,那么邻居在当初砌墙的时候,自己知不知情,有没有沟通过?有没有让村委介入?有没有报警处理?当时怎么解决的,目前大家都不清楚,现在只知道该男子3年外出务工没有回家,回家就拆了邻居的围墙,自己过完年又要外出务工,留下两个老人家。不提拆除后当时是否存在事情扩大的问题,就是日后自己不在家,两个老人与邻居相处的问题,估计在外务工也不是很放心。
对此,你认为该男子的做法怎么样?欢迎评论区留言。#河南头条# #律师来帮忙# #男子务工3年回家路被占 叫挖掘机拆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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