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上)】今天,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重温一年中法院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将榜样的力量发扬光大。
十大亮点人物分别是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四级高级法官滕启刚,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鲍卫忠,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原法警赵晓冬,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邱隘人民法庭副庭长黄文娟,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小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纪胜利,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南溪人民法庭庭长温春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志勇,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淑。
他们之中,有的依然奋战在办案一线,有的永远留在了人们的心中。滕启刚扎根基层法院工作30年,承办、参与审理和审核案件6000余件,诉前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计其数,他勤勉履职、忘我工作,突发疾病去世,终年57岁;鲍卫忠扎根边疆民族地区司法工作一线24年,足迹踏遍佤山村村寨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最终倒在工作岗位上,年仅45岁;王小莉虽身有残缺,却不向命运屈服,她左手落槌,为民、护民、便民、利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深受百姓好评的人民法官;王志勇扎根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申诉再审、司法救助工作岗位13年,走遍200个县市,办案中“造血扶贫”,化解矛盾复杂、久拖不决的“骨头案”上千件……
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守卫一方安宁,他们努力付出,他们倾力奉献,他们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榜样与骄傲。他们的事迹典型,影响深远。(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陈冰 制图:张明翠丨海报文案:王俏 陈冰)
【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下)】今天,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重温一年中法院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将榜样的力量发扬光大。
十大亮点人物分别是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四级高级法官滕启刚,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鲍卫忠,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原法警赵晓冬,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邱隘人民法庭副庭长黄文娟,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小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纪胜利,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南溪人民法庭庭长温春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志勇,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淑。
他们之中,有的依然奋战在办案一线,有的永远留在了人们的心中。滕启刚扎根基层法院工作30年,承办、参与审理和审核案件6000余件,诉前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计其数,他勤勉履职、忘我工作,突发疾病去世,终年57岁;鲍卫忠扎根边疆民族地区司法工作一线24年,足迹踏遍佤山村村寨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最终倒在工作岗位上,年仅45岁;王小莉虽身有残缺,却不向命运屈服,她左手落槌,为民、护民、便民、利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深受百姓好评的人民法官;王志勇扎根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申诉再审、司法救助工作岗位13年,走遍200个县市,办案中“造血扶贫”,化解矛盾复杂、久拖不决的“骨头案”上千件……
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守卫一方安宁,他们努力付出,他们倾力奉献,他们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榜样与骄傲。他们的事迹典型,影响深远。(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陈冰 制图:张明翠丨海报文案:王俏 陈冰)
【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下)】今天,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重温一年中法院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将榜样的力量发扬光大。
十大亮点人物分别是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四级高级法官滕启刚,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鲍卫忠,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原法警赵晓冬,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邱隘人民法庭副庭长黄文娟,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小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纪胜利,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南溪人民法庭庭长温春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志勇,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淑。
他们之中,有的依然奋战在办案一线,有的永远留在了人们的心中。滕启刚扎根基层法院工作30年,承办、参与审理和审核案件6000余件,诉前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计其数,他勤勉履职、忘我工作,突发疾病去世,终年57岁;鲍卫忠扎根边疆民族地区司法工作一线24年,足迹踏遍佤山村村寨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最终倒在工作岗位上,年仅45岁;王小莉虽身有残缺,却不向命运屈服,她左手落槌,为民、护民、便民、利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深受百姓好评的人民法官;王志勇扎根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申诉再审、司法救助工作岗位13年,走遍200个县市,办案中“造血扶贫”,化解矛盾复杂、久拖不决的“骨头案”上千件……
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守卫一方安宁,他们努力付出,他们倾力奉献,他们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榜样与骄傲。他们的事迹典型,影响深远。(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陈冰 制图:张明翠丨海报文案:王俏 陈冰)
辽宁省朝阳市:2020年8月23日,被告李某辉(乙方)与维华采石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矿山生产分包合同,约定:“乙方的义务,排除矿山的土毛和杂物,采石装车以每台班生产量不能低于1200-1300立方米,甲方以每立方米9元付给乙方的费用。”。
原告仇某东受党某飞雇佣驾驶钩机在被告李某辉承包的矿山中作业。
2021年6月6日下午,在李某辉雇佣人员组织包括原告仇某东驾驶的钩机在内的三台钩机在喀左县维华采石有限公司矿山坡上的作业时,原告仇某东在未通过对讲机向李某辉雇佣人员沟通的情况下下车,被同一作业面上方李某辉雇佣司机驾驶的钩机钩落石块砸伤。
原告仇某东受伤后,入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1-5肋骨)、左侧液气胸、左侧锁骨骨折、颈部外伤、左肩外伤、软组织挫伤、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左侧胸壁气肿、双肺挫伤、肝功能损害。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9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0天,二级护理19天。
出院处理意见为:休息两周;注意去胸外门诊、骨外门诊、消化内科门诊随诊,观察转归,有变化复查、随诊。住院期间花医疗费52,125.28元,门诊费810.48元。
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1月13日,原告分别到朝阳市中心医院门诊复诊11次,每次复诊均与上一次复诊处理意见休息时间接续,共花门诊医疗费6,907.75元。
2021年11月13日复诊后,处理意见是休息壹个月。2022年1月17日,原告仇某东的伤情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1,500元。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720元。被告李某辉在原告住院期间给付人民币6万元。
仇某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合计74,849.50元;2、二次手术费、伤残费以鉴定为准;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辉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仇某东向李某辉偿还垫付的医疗费6万元;2、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均由仇某东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原告仇某东提供劳务期间,因李某辉雇佣司机的行为受伤,有权要求李某辉雇佣的司机承担侵权责任,而该司机受李某辉雇佣,故该司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由李某辉承担。
被告李某辉在矿山作业时有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的义务,因其管理存在疏漏,造成原告仇某东受伤,故对原告负有赔偿责任。
原告仇某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矿业作业中的危险性,其在没有通知组织者下车的行为,说明其未做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的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告受伤的情形,法院酌定原、被告按六四比例承担责任,即原告仇某东自己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某辉承担40%的赔偿比例。原告各类损失合计213,491.30元。被告李某辉按责任比例应承担85,396.52元,扣除其已给付的6万元,应赔偿原告仇某东25,396.5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其他数额,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辉的反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
一、被告李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仇某东医疗费59,843.51元、误工费51,639.75元、护理费5,786.04元、交通费800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伤残赔偿金80,752元、后续治疗费11,500元、鉴定费1,720元,以上合计213,491.30元的40%即25,396.52元(已扣除李某辉给付的6万元);
二、驳回原告仇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李某辉(本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仇某东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22年6月2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
公元二零年的中原大地上,突然出现了一支神秘的黑色军团,他们从不参与任何战争,且只在黑夜出没,犹如夜晚的幽灵,频繁出露于帝王陵墓。后经人调查得知,该军团的领导者为发丘中郎将,成员军是摸金校尉,他们专以盗墓为业,为前线作战的军队四处筹集军饷。后来为了消解舆论,黑色军团被秘密解散,而军团中的摸金校尉也只能自寻出路。于是自此之后,江湖中流传出了关于摸金校尉的传说,而我们今天故事的主角就距离我们最近的摸金校尉,或许通过他的生平就可以让我们知道真正的摸金校尉。
姚玉忠,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人,1962年11月26日出生于宁城县的新房村,算是当代最有名也是影响最恶劣的盗墓贼。而据说姚玉忠就是一位摸金校尉,精通易经风水,至今在他的家乡赤峰还流传着关于他分经定穴的传说。但实际上,姚玉忠并不是摸金校尉出身,他的家族也不是什么摸金人的后代。姚玉忠卖过竹筐,做过生意也搬过砖。就在他四处寻找生财之道时,上天给他安排了他人生之中的第一个转折点。这个转折点还要从他家乡赤峰的环境开始说起。
1971年,也就姚玉忠九岁时,他的家乡赤峰出土了一件大型碧玉雕龙,这条龙被称为是中华第一龙,也是我们现存最早的龙形象。当时的考古专家们认为,赤峰这个地方在五六千年之前是华夏文明的中心地带。这里曾出现过一个高度发达的史前文明,遍地都是古墓和史前遗迹。
村子里开始频繁的出现一些古董商人。有一次,姚玉忠亲眼看到一位古董商人花了100块钱从一村民手中买了件破损的陶瓷罐子,100块钱,他可能要搬上整整半年的砖。于是姚玉忠就动起了盗墓的歪心思。姚玉忠突然买了一堆易经风水相关的书籍,足不出户开始闭门研究。在之后的采访中,姚玉忠也提到过,古代的陵墓确实会按照风水的布局观念来进行建造,一处山脉上有没有风水宝地,有没有陵墓,他往往一眼就能够看出。
没过多久,姚玉忠就开始了第一次下墓。第一次盗墓的姚玉忠根据自学的风水知识找到了一处墓穴。不过与今天小说中所刻画的不一样,真实的古墓通道十分狭窄,只能勉强容纳一个成年人通过,里面又闷又热,到处都是窟窿。姚玉忠下去之后,浑身直打哆嗦,各种复杂的心情都一同涌上了心头,心一横,眼一闭,随手拿上了一块古玉就匆忙的逃了出来。出来之后,姚玉中将这块古玉卖给了一个古董商,赚了整整2000元。2000元是什么概念呢?按当时的劳动力来说,姚玉忠不吃不喝,搬上两年的砖也赚不上。
尝到第一次甜头之后,贪婪就战胜了恐惧,他开始频繁盗墓说来也算是天赋,只有小学文化的姚玉忠有着一身寻龙定穴的功夫,总能根据星象与地形的分布图准确的找到墓室的位置。也因此每次有其他盗墓团伙来洪山盗墓时,都会请姚玉忠去点穴,行里人称他是关外盗墓第一人。被捕之后的姚玉忠也曾口吐狂言,说自己算得上是红山文化第一人,分辨一个地方有没有古墓,就像是分辨男人女人那么简单,而且他不仅能从荒山中找到墓室的位置,还能看出墓穴中所藏之人的地位,甚至还能判断这个墓穴到底能不能出货。说起来。姚玉忠就算是当时盗墓人眼中的摸金校尉了,行里人将他传得神乎其神。
其实大多数古墓都只是普通的陵墓,连个机关都没有,唯一的难点就寻找陵墓的具体位置。而姚玉忠恰巧就是这个古市农村方圆几十里甚至百里的地方,确定陵墓的大体位置。姚玉忠就这样每次踩点定穴之后,就会在深夜组织团伙赶往白天所勘探的地点。
我们经常会在小说和影视剧中听到关于盗墓的种种传说和规矩,但现实中这些规矩是不存在的,盗墓就盗墓,犯罪就犯罪,只要能出货,他们什么都敢做。每次快挖到文物时,姚玉忠都会把身边人全部支开,自己一个人下到墓穴中拿货,团队中的其他几人只管分钱,甚至挖出什么东西都不知道。就这样,姚玉忠整整过了30年的盗墓生涯,靠着一手点穴、定穴的功夫,渐渐变成了这行里的祖师爷。
2014年,公安部为了侦办文物案,成立了1126专案组,而恰好1126这一天就是姚玉忠的生日。到了2014年的下半年,警方在排查跟踪时发现了姚玉忠的身影,在掌握充分证据之后,于一天凌晨三点在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天意镇的天意宾馆成功抓获姚玉忠。
被抓时,姚玉忠还念念叨叨的说这是天意,凌晨三点就是他降生的时间。2015年5月,据后来的报道得知,姚玉忠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盗墓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5名,追回涉案文物2063件,保守估计涉案金额超过五亿元。
2018年4月14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姚玉忠因犯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罪、抢劫罪、倒卖玩物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果循环这个说法在姚玉忠的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所以说渴望是一种动力,但是当渴望便于成为贪婪时,可能人生就已经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关于“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确认与证明问题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有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规定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派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进行确认与证明;也可以通过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指派或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形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卷宗(记录)》予以确认与证明。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或确认证明时,对鉴定机构或认定部门拒绝、不予鉴定或出具证明文件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或出具认定证明。
在鉴定或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具体的毁坏程度。
来源:摘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
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时期,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布告,对11名犯强奸罪的死刑犯执行枪决。11人中,年龄最小的18周岁,其余10人都是20多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