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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12条(会计准则第十二条)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法律规定 公司存在以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违法事实,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进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公司财务人员选任、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未尽最大的严谨、认真和勤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法律规定

公司存在以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违法事实,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进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公司财务人员选任、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未尽最大的严谨、认真和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讲:

1. 忠实义务是指其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对公司负有忠诚、诚信义务,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或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可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

《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所列举的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均构成管理者与公司之间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包括: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侵占公司的财产;

(3)挪用公司资金;

(4)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7)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8)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0)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 勤勉义务等同于注意义务、审慎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做出决策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标准,不得有疏忽大意或重大过失,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对于拟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的公司或股东来讲,主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举证证明: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事实存在;2. 公司遭受了损害;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与公司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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