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多少能出此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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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放寒假了么?瑞儿从今天开始正式放寒假了,这个学期就这么俏不愣登地结束了。成绩、作业啥的咱也不知道,全凭他自觉了。最主要是出去玩的这一块儿,阳过的可能也就放心了,不过他目前还没有阳,出去多少心里会有些顾虑,反而不自由了[允悲]
#寒假#
北京海淀区,发生了一件学生起诉大学的案件。北京某大学的学生田永上了4年大学,毕业的时候,却无法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无奈将大学告上法庭。(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老胡说法】
田某高中学习成绩优异,1994年考取北京某大学,大2上半年学期的电磁学课程挂科,1996年2月,他为了通过补考,携带了写满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田永内急,起来上厕所,纸条突然从口袋里掉了出来,被监考老师发现了,监考老师让田永回去,其成绩为零。
随后,大学就按照校内发布的文件,对田永做出退学处理,因为文件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而后大学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做出了田永退学的处理决定,不过通知和决定均没有直接向田永告知和送达,而田永还是正常学习。
比如,田永还要缴纳大二、大三和大四学费,还可以领取补助以及津贴,同时期间因为自己的学生证丢失了,他还补办成功了。另外,田永还以大学生的名义通过了英语4级、计算机等证书考试。
快毕业时,田永参加了毕业答辩,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等级,毕业成绩优秀,为全班第九名。就在此时,田永的院系给他申请学位表时,学校却告知,田永没有学籍,学位证和毕业证都没有。
田永的一些老师,也为田永打抱不平,他们到原来的国家教委为田永申诉,该部门答复,大学对田永作弊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但是,大学进行复查后,仍然不给其颁发双证,田永无奈将大学起诉到法院。田永要求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给他颁发双证,并赔偿损失,理由如下:
第一、大学依据校内文件对其做出退学处理是错误的,因为该文件的规定与国家的管理规定是相冲突的。
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可以看出,这个规定是封闭性规定,考试作弊并非规定之项目,因此大学内部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冲突,开除田永处罚过重。
第二、大学没有告知田永相关的处罚决定,也未实际给其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这四年田永和其他大学生没有不同,大学剥夺了田永的申辩权,学校后期的操作应视为改变了之前的决定。
第三、田永因没有双证,导致家人和社会对其评价降低,导致他暂时没法找工作,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该大学却予以反驳,他们认大学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其办学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一审法院认为,大学有义务给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和办理证书,该大学依据和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规定,做出退学处理,而后却没有宣布,也没有根据有关规定对田某做出实质的退学处理,应视为撤回了处理决定。
而根据实际情况,田某实际修满四年学业,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实习及作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以及协助办理学位证。
对于田某所提名誉权损害之诉,因其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携带与考试有关纸条的事实客观存在,故大学依此事实认定其违纪,未对其名誉造成实际损害,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大学在30日给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进行学位资格审查,30日内向教育部门上报毕业派遣等手续,大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笔者认为,大学生的毕业证就是田某的敲门砖,虽然田某作弊有错,但是是否应当开除呢?同时,大学三年都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既然开除,你就让田某不在学校学习了,一方面开除学生,另一方面还让学生正常学习,这也不符合常情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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