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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使用权的会计处理(特许权使用费的会计分录)

@杨高州律师 行政协议的类型(范围) 行政协议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有行使公权力的属性。常见的行政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杨高州律师 行政协议的类型(范围)

行政协议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有行使公权力的属性。常见的行政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是指在特定的公用事业领域,由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市场领证机制选择公用资源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经营某种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二、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第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第五、符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第六、其他行政协议

#沧州头条# 投资140亿元!曲阳至黄骅港高速公路有了新进展!

近日,我们在河北省交通运输局官网获悉: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曲港高速公路肃宁互通至京台高速段(肃宁互通至黄骅港段一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公开招标。

内容如下: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项目概况

①项目名称:曲港高速公路肃宁互通至京台高速段(肃宁互通至黄骅港段一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

②实施机构: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③建设地点:河北省沧州市;

④建设规模:一期主线建设里程96.46km,特大桥3007m/1座,大桥1503m/4座,中桥954m/14座,小桥255m/8座,分离式立交2222m/15座,涵洞27道,通道127 道,管道保护涵6道,天桥6座,框架桥2座,互通立交9处(不含预留互通),其中枢纽立交4处,停车区1处,服务区2处,互通收费站5处、管理分中心1处、养护工区2处;

⑤技术标准:按照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120km/h,路基宽度27m;

⑥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二十八(28)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3年,拟于2022年12月开工,2025年交工,运营期25年;

⑦投资估算:本特许经营项目的总投资为139.5769亿元。

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曲港高速公路肃宁互通至京台高速段(肃宁互通至黄骅港段一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中标后,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沧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05月31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邯港高速(邯郸至黄骅港高速公路)

河北省在建的一条沿海与内陆近距离的高速公路。线路起自青兰高速肥乡收费站东,向北与邯黄铁路并行,经曲周进入鸡泽县境内后与G2516东吕高速公路互通,沿鸡泽东至曲周交界处蜿蜒前进,继续东北方向行进,并与其他各条高速公路相贯通,终点止于黄骅市黄骅港。

大致选线为自青兰高速肥乡收费站东、途经肥乡、曲周、鸡泽东、平乡、广宗、巨鹿、南宫、冀州、衡水东(跨石德铁路)、武邑、阜城、东光南、南皮、孟村、盐山、海兴终至黄骅港。规划中过邯郸至鸡泽段后与邯黄铁路并行终止黄骅港。具体路线正在规划选择中,全长408公里。道路标准建设采用双向四车道,部分路段采用双向三车道标准建设、全封闭、全立交、分向分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高速公路标准。

沧州段主线:项目主线全长124.027km,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20km/h。路线起自东光县城南连镇北与邯港高速公路衡水段相接,路线与京台高速相交后,经找王镇、灯明寺南、潞灌、新县镇南、盐山县城南、海兴县城南,在小山火山地址保护区东南布线,终点在青锋农场东侧设置收费站后上跨沿海高速与规划滨海公路相接,同时设置枢纽互通与沿海高速相接。

项目全线设置互通12座,其中枢纽互通4座,服务型互通8座;设置大桥8082m/26座,中小桥3494m/51座;设置服务区3处,收费站8处,养护工区3处,管理处1处。

今年我市将规划建设12个重点交通项目。其中,续建项目6个、新开工项目6个。

政府不批准我的宅基地使用申请,我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村民申请宅基地,是需要人民政府批准的。如果是有人从中作梗,当然可以举报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对于一般的人民政府不批准村民鹤宅基地申请,村民有两种途径进行救济:

第一,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所谓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县级政府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申请,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这时候要注意一点,法院受理后,只是对人民政府不批准村民宅基地申请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撤销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决定。而最终是否批准宅基地的申请,仍然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人民政府不批准的决定是违法的,由法院撤销不批准的决定后,人民政府重新对是否批准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作出决定。如果有权的人民政府迟迟不予答复,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政府部门迟迟不作为,或者无故拒绝申请,可以通过上述方式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海底捞亲自上市之前,有一家被看作海底捞影子公司的企业率先上市了。当疫情来临时,它的表现却不降反升,市值来到1000亿,风头一时超过了大哥海底捞。它与海底捞同宗同源,一开始被看作海底捞的供应链企业,负责为海底捞提供火锅底料。很多人觉得它的发展就是沾了海底捞的光,但它自己却走出了一条不一样的路。它就是颐海国际。

颐海国际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怎样的蜕变,对商业来说又有什么启发?

过去:背靠大树,扎根主业。

颐海国际在创立之初,就和海底捞签订了两个协议

1是颐海国际会一直是海底捞集团的核心火锅底料供应商。意味着只要是海底捞开的店,火锅底料基本都是颐海国际制造。

2是独家拥有“海底捞”这个品牌的永久特许商标使用权,而且永久免费。

所以在海底捞还没上市的时候,很多机构都认为,买颐海国际就是买海底捞。

现在:开拓市场,自力更生。

颐海国际开拓的并不是其它火锅店,因为它会影响到大哥海底捞的业务。它闯进的是全新的独立世界。颐海国际用火锅底料、火锅蘸料、复合调味料、自热小火锅等8个品类70多款产品,在2020年把对海底捞的依赖降低到了不到1/4。而自己卖的产品里,仅仅自热米饭和自热小火锅的销售额,就超过了海底捞订单的贡献。

未来:升维思考、降维打击。

让机构们看好给高估值的,其实不是传统利润、营收这些指标,而是颐海国际通过自己的努力,进行了商业升维。

你做海底捞的供应商,永远只是供应链上游的一个角色。餐饮做成了海底捞,净利润也就10%,做供应链的利润则可想而知。

而做成了有复合调味料、自热小火锅产品的颐海国际,净利润就能有20%。海底捞开餐厅,赚的是服务业的辛苦钱,而颐海国际生产的是标准化的产品,还能免费使用海底捞品牌。

这种自我革新的路子本质上是对市场的升维,是制造业对服务业的占有与代替。就像早餐机代替了包子铺、按摩椅代替了按摩师等。商业总是用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不断创新产生新的机会。

这是颐海国际3年增长30倍的秘密。

@万敢言老师一直说商业上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好的企业家,就是不断给自己的企业模式升维,往利润率更高的商业模式上发展,未来好的企业还会不断升维,希望你也能乘上这样的电梯。

一个小伙承包了一座荒山,不知如何利用这座荒山赚钱!他去找一位高人,请高人指点一下。

高人说,你在山上修一座庙,山前修一条路,路口建一个气派的大门和游客中心,门票定价150之后就可以赚钱了。

小伙子说,门票定价150是不是太贵了,游客根本就不会来?

高人说,门票又不是定给游客的,而是定给金融机构的。能高尽量高,比如一张门票150,一年20万游客那就是3000万的收入。你把这3000万的门票收入,质押出去,少说也能换回2500万,质押10年就是2.5亿,一个荒山瞬间变回了2.5亿。

但是,你仅凭一座荒山就让金融机构借钱给你,他们是不会借给你的。

小伙子说,那怎么办呢?

高人说,你去找村长谈,说景区建立来不仅提高了本村的知名度,还以增加就业,提高村民收入,提高村里的GDP。

村长听了小伙子的介绍,觉得很有道理,于是就把这件事情交给了李四去办理,看能否跟金融机构借钱修景区。

李四跟金融机构说了,村里每样可以景区补贴宣传费用,不愁没人来。

村里一分钱没有,李四为什么敢这么说,因为景区一旦修起来,从门口到山前得设立摆渡车吧,把景区大门往前移一公里,游客时景区只能坐摆渡车,每张车票收10块,一年20万的游客十年2000万的收入,用未来收益权向融资租凭机构借500万买车,等于车是融资租凭公司买的,产权属于他们,但是使用权归村里。这样村里就可以把使用权承包出去,收回来现金使用。

还有景区里面的超市、饭店、宾馆等经营权,也可以承包出去,让人花钱买特许经营权,又能收回来一笔钱。

于是金融机构就给借了一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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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因不可抗力解约,获退28万加盟费

案号:(2020)粤0604民初22691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签订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经营坐落于佛山市***“某某蛇宴”连锁店,门店号为“某某蛇宴大*分店”;被告授权原告使用被告的服务标志及表示被告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向被告付清经营加盟费40万元,作为品牌和技术的授权使用费,此费用不予退回;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0万元经营加盟费,开始经营“某某蛇宴大沥分店”。

2020年1月底,因发生新冠疫情,原告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停止了蛇餐的销售,拆除了门店“某某蛇宴”招牌中的“蛇”字。随后被告派出的师傅亦离开了该店。

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合同性质问题。

本院认为,涉案《加盟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原、被告亦认可涉案合同的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因此本案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原告签约加盟被告的“某某蛇宴”连锁店,目的是取得被告的蛇餐烹饪技术以及相应餐饮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进行以蛇餐为主的餐饮经营活动。

2020年1月底,因新冠疫情的流行,原告经营的门店停止了销售蛇餐。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同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原告经营蛇餐使用的蛇属于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被禁止食用。因此,由于出现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决定合同履行的基础事实发生了变化,原告无法使用“某某蛇宴”招牌和销售蛇类餐饮,双方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以原告的起诉状作为解除合同通知,并以被告收到起诉状的时间即2020年8月23日为合同解除时间。

3、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退还部分加盟费。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一次性交付经营资源的特许使用费即加盟费,并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加盟管理费给被告,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合同中约定加盟费交纳后“不予退还”,对此未设定任何前提条件,没有区分合同未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的不同原因,一概约定为不作退还,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有可能出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导致实质不公平的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特许经营许可期限与合同期限为十年,原告交纳的40万元加盟费显然是指在十年期限内使用被告经营资源的费用。目前被告经营了一年,仅达到约定经营期限的十分之一,远未实现合同目的,且原告对合同的解除不存在过错,如果按照加盟费不予退回的约定处理,会造成对原告严重不公平的财产后果。

本案中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及合同解除原因等情况,合理确定被告向原告退还加盟费的数额。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以经营年限作为退还加盟费的计算比例,没有考虑其已接受被告提供的培训服务、获得了被告经营技术、管理经验等经营资源等情况,本院对其计算方法不予采纳,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退还加盟费28万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于2020年8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回加盟费28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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