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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

1、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等级、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过个人私卡发工资未扣个税被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139L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2〕 5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偷税

违法事实:

(一)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裴***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以及郑***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货款及售后维修费合共10093630.61元(其中:2018年收取5138754.43元,2019年收取4954876.18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 

(二)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你单位通过裴***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奖金合共10978250.50元(其中:所属期2018年1月至12月工资合计4384834.80元,所属期2018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合计1203583.00元;所属期2019年1月至12月工资合计3955741.70元,所属期为2019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合计1434091.00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未就实际发放工资、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构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2〕66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点行为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56031.01元0.5倍的罚款28015.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你单位未就实际发放工资、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构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应扣未扣税款占应扣税款3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点行为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35850.40元0.6倍的罚款381510.24元。

罚款金额(万元): 40.952575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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