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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罚款(空头支票的罚款)

对于恶意拖欠货款的工厂,相关部门应该严厉处罚工厂老板 开支票日期不能超过2个月,到期前24小时必须存钱进去,如果出现空头支票,除了罚款之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然老赖们根本就不怕,空头支票真的害了不少人

对于恶意拖欠货款的工厂,相关部门应该严厉处罚工厂老板

开支票日期不能超过2个月,到期前24小时必须存钱进去,如果出现空头支票,除了罚款之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然老赖们根本就不怕,空头支票真的害了不少人

这两天收到的移民局订阅邮件,让我不得不感慨拜登政府和特朗普政府对待移民的态度截然相反。

[来看我]移民局这两天出了一系列对移民局利好的消息,比如昨天的废除了2018年一条备忘,让移民局不要动不动有点小错误就拒签,要优先发RFE或NOID,提供补材料的机会等;

[来看我]比如今天这条,之前由于移民局收件中心(lockbox)处理量巨大,很多申请堵车,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扣费和收到收据号码,这就导致了很多案件支票过期而直接被拒,现在如果是2020年10月1号到今年4月1号寄出文件给移民局,但是因lockbox处理时间过长而导致支付失败的可以重新提交申请,维持之前的received date并减免30美金的空头支票罚款。

[来看我]对于有些485申请,由于收件中心处理时间过长没有及时锁定年龄而导致超龄被拒的申请,也可以重新提交,一经核实,可以维持原有的received date。

女子持“欠条”索要嫖资,男子拒不承认!民警这样说

男子许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女子小希,两人在网上相聊甚欢,在交流过程中,女子小希暗示自己可以提供“伴游”服务,许某对此颇为动心。

在经过一番商榷后,两人最终以每天2千元的费用达成了交易协议。随后,两人相约在线下见了面,并开始一起结伴出游。

而在伴游的第一天晚上,两人便发生了非法交易。不过事后,让男子许某没想到的是,女子小希突然临时加价,将每日伴游的价格提高到了3千元。

男子许某对此当然是不肯答应了,正想要开口拒绝,不过话刚到了嘴边,突然灵机一动,竟然耍起了小心思。

他假装答应女子小希加价的要求,不过却表示要等伴游服务结束后,再一起结算费用。

为了取得女子小希的信任,许某还当场打了一张欠条,表示伴游结束后,小希完全可以凭借这张“欠条”向自己索要费用,有了这张欠条,他就是想赖账也赖不了。

女子小希不疑有它,高高兴兴地收下了欠条。随后,两人在欢声笑语中度过了接下来的日子。然而,让女子小希万万没想到的是,伴游服务结束后,当她持“欠条”向许某索要费用时,许某竟然拒不承认,坚决不肯兑现。

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推搡,争执不下后,感觉上当受骗的小希,一气之下,也没考虑那么多,以自己受到诈骗为由,当场选择了报警处理。

而警方在经过详细的讯问和调查后,最终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随后,警方认为男子许某并不构成诈骗罪,不过由于涉嫌嫖娼,警方还是对许某进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小希也因提供非法交易,被处以了行政拘留。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警方为何认定男子许某不构成诈骗罪呢?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有些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由于其骗取的并不是财物,因而并不构成诈骗罪,比如骗色,骗取的就不是财物。

本案中,男子许某给小希打了张欠条,事后却拒不承认,许某的这种行为的确属于欺骗。不过,我们不能说,只要存在欺骗行为便能认定为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男子许某自始至终都没有骗取小希本身的财物。而许某的行为,其实本质上属于利用“空头支票”进行骗色的行为,而骗色并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女子小希持有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小希如果凭欠条起诉男子许某,法院是否会支持?

对此,本文认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女子小希持有的“欠条”,实际上是男子许某未支付的嫖资,并非许某真正意义上欠了女子小希的钱。这种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卖淫嫖娼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许某给小希打得这张欠条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小希持有的“欠条”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小希凭欠条起诉许某,要求其支付承诺的费用,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会依法被公安机关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处理。

也就是说,即使小希最后凭借欠条,向许某要回了承诺的费用,不过,由于这笔费用属于嫖资的范畴,因此,也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光明网法治)

#人民至上不是防疫至上#

个人浅见,我认为抗疫要想回到正轨,需要做以下几件事。防疫想做到「既要又要」很难,但很多问题还是有办法解决的。

第一,紧密联系群众。到群众中去,不坐在办公室瞎指挥。各层领/导要定期深入民间,放下架子,不唱高调,不讲空话、套话、屁话,切实了解、解决群众需求和困难,而不是到下面去看“表演”,去打官腔;

第二、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抗疫各种任务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人员必须有资格、有文件,禁止越权办事、滥用职权,一旦发现严肃处理。群众有权利要求各方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文件,对于抗疫过程中胡作为乱作为,群众有权。利拒绝配合。建立抗疫人员实名制,加强考核机制,防止浑水摸鱼,滥竽充数;

第三、成立督导组,对各地层层加码、一刀切导致的各种问题严肃处理,绝不手软。严重的扭送司法机关,不要自罚三杯。为了避免我查我自己,督导组成员由更高一级政府指派,或者异地互查;

第四、对于因疫情导致严重困难的群众,进行适当救助。精准统计,精准救助,不搞阳光普照,确保得到救助的都是需要救助的。抗疫是为人民服务,保证群众吃饱穿暖也是为人民服务;

第五、优化抗疫人员待遇,不要只讲奉献不讲回报,更不能乱开空头支票抗疫人员也得吃饭,又想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那是不行的。但要奖惩分明,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胡来的滚粗;

第六、打通明确的反馈渠道,是那种群众有需求有反馈可以快速解决的渠道,不是那种反馈过去慢慢悠悠、搪塞敷衍几乎毫无用处的渠道。现在的反馈渠道确实不少,但解决问题的速度和效率堪忧;

第七、正确对待网络舆情,对于求助信息相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快速核实。快速解决,而不是一禁了之当做不存在。严厉禁止各地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掩盖、删除网络求助信息。对于造谣,要积极辟谣严厉打击。同时辟谣要准确,不要搞咬文嚼字式辟谣;

第八、严格审核监管核酸检测机构,提高入门资格,禁止随意扩张,禁止官/商勾结,对于胡作非为的机构严厉打击,使用高额度罚款、取消资格、吊销执照甚至扭送司法机关等严格惩戒手段;

第九、优化核酸检测流程。现在做核酸是越来越敷衍,越来越糊弄,需要正视。很多人可能会说糊弄就糊弄,大家默契表演一下就完了,但问题是越粘弄检测准确度越低,做核酸次数就越多,越折腾人,感染风险就越大,所以这是个辩证问题;

第十、科学客观对待隔离问题,探索居家隔离的可能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得到邻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允许感染者居家隔离;

十一、要求各种媒体勇于揭露问题,特别是官/媒,要成为舆论监督和揭露问题的排头兵,而不是一看见问题就装聋作哑。媒体勇于披露,才能更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网友才不会瞎猜,更不会最后陷入谣言和阴谋论。

#核酸#

建议落实三轮车区域内禁行规章

尊敬的领导:开封市2017年和2019年都下发了关于城区内禁行三轮车的通告,但是落实情况非常不好,主城区内三轮车乱停乱放,随意行驶,甚至逆行,

路口闯红灯,给游客留下极其不好的城市印象,非常不利于创建文明城市,希望相关部门能落实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抢抓治理,不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让政策沦为空头支票,仅是做做样子。

【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回复】:

您好:目前,我市市区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治理工作以区为主,由各区政府牵头治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警力参与各区联合执法。

工作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结合“创文”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组织警力参与到各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队,并严格按照《关于依法加强市区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要求,依托24个主要路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履职、公正执法、严厉查处违反禁行规定和非法加装车篷、车伞的车辆。对违反规定的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处以扣留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批评教育。对非法加装车篷、车伞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对车主做好宣传工作。

下一步,交警支队将持续配合各区政府做好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治理工作,依法履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严肃性和执法公正性,

并注意做好有关政策和执法管理的宣传引导工作,努力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不断巩固、深化治理成果,推进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開封城事 #开封头条# #开封身边事# #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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