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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 会计核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务处理)

弥补刑法规制不足 健全网络金融犯罪治理体系 网络金融犯罪是指采用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手段,针对网络领域的信息大数据、财产所采取的侵犯公众财产、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网络金融犯罪具有金融风险与互联网

弥补刑法规制不足 健全网络金融犯罪治理体系

网络金融犯罪是指采用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手段,针对网络领域的信息大数据、财产所采取的侵犯公众财产、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网络金融犯罪具有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叠加的特征,其涉及面广、证据固定难度大,再加上犯罪组织层级化,传统刑法规制难以对网络金融犯罪进行及时、高效治理。

一是网络金融犯罪识别难度大。在网络金融发展应用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立法、修订存在滞后性,不法分子通过设立资金池直接控制资金或巧立名目,再假借“金融创新”的名义,掩盖自身违法犯罪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网络金融犯罪由专业人员组织策划,由于其熟悉监管政策和运营机制,并且熟知投资者心理,通过借助“名人效应”、向官方媒体投放广告,夸大平台信用,不仅容易获取公众信任,进而欺骗消费者,而且增加了网络金融犯罪的治理难度。

二是刑法体系的稳定性与网络金融的创新多变之间存在实质冲突。在智慧技术驱动下,网络金融业务更新快,但潜在风险与问题缺陷层出不穷,为不法分子开展网络金融犯罪提供空间。刑法具有稳定性,从立法到修正,都需要经历复杂程序和较长时间。盲目修正刑法,既不符合刑法规制的稳定性特征,也增加了刑法体系的随意性、不稳定性。在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时,如果盲目依赖刑法,对违法行为的犯罪性质缺乏精准界定,片面强调加大治理力度,过度开展刑法解释,对主客观罪责缺乏清晰界定,不仅容易扩大打击范围,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甚至阻碍网络金融的合理发展。

三是网络金融犯罪治理难度大。网络金融犯罪涉及网络技术、专业金融及法律等内容,其犯罪类型极为复杂,搜集证据的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金融资金去向极为复杂,流动隐蔽性强,案发后可以直接追缴的资产相对有限,追赃挽损的难度极大,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与专业权威。

治理原则

要坚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合理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经济法、行政法是金融治理的基础法规,刑法实质上是金融领域的最后防线。网络金融刑法规制是保障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前提。在开展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时,如果简单使用刑法制裁,既不符合金融监管实际,也容易造成刑法过度干预问题。因此,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在没有明确侵犯、损害合法权益时,不能以任何理由将相关行为认定为犯罪。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规范网络金融犯罪刑事处理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根据行为的实质,具体确定犯罪、一般违法及正常经营等活动。要在综合使用经济法、民商法等前置法对网络金融犯罪进行判断后,合理适时引入刑法。通过明确刑法规制网络金融犯罪的限度,正确发挥刑法规制的功能作用,为网络金融合法创新提供保障。

要坚持分类处理原则,科学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边界。要充分考虑新的金融治理环境,及时关注网络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有效发挥刑法的功能优势,为网络金融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只有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规定对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明显不起作用时,才能启动刑法规制。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为例,为适应司法新实践,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解释规定,其中增加了网络借贷、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注重采用行政规制及刑事手段来化解风险,其中重点惩处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及管理人员。针对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治理建议

网络金融犯罪作为危险程度极高、链条化明显的新型犯罪模式,完善刑法规制,既是合理认定和判断非法性的基本依据,也是有力管控网络金融犯罪风险的关键。

要采取综合手段,提升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的专业化水平。针对网络金融犯罪产业化、专业性极强的特点,应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聘请技术专家,成立专业合议庭,打造专业化突出、多方协同的办案团队,强化网络金融犯罪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通过做好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治理工作,切实提高案件侦破的质量以及审理的准确性。

司法机关必须保持理性克制,为网络金融犯罪提供切实有效的刑法依据。要在严厉打击网络金融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既不随意变更入罪标准,也不任意变更执法手段,通过将金融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对并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照其他手段进行处理。

结合网络金融犯罪新特征,构建区别于传统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则。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按照是否违反金融秩序规制、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对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危害等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网络金融新环境,完善刑法规制与行政执法的互补机制。要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网络金融犯罪裁判案例,通过采取案例指导制度,发挥裁判文书的案例指导功能,弥补现有刑法规制缺陷。

【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量保持增长#】人民银行1月6日发布的2022年第三季度支付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支付体系运行平稳,银行账户数量、非现金支付业务量、支付系统业务量等总体保持增长。其中,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量保持增长。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处理业务123.18万笔,金额25.4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3.76%和17.30%。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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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欲缴纳首付时被告知房屋已售出,十万定金要打水漂?】#预定的房子被告知售出引业主质疑#福州的李先生称2022年10月4日,他和家人在仓山区的一楼盘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缴纳了十万元定金。李先生表示,在12月30日去缴纳首付时,被置业顾问告知这套房已经卖出去了,当时开发商并没有给出处理方案。而让李先生感到困惑的是,他们在2023年1月4日时,竟收到了开发商的催签函,要求在3日内到售楼处办理签约付款手续,否则不退还定金。李先生说,他1月5日前往售楼处办理手续时,却无人接待。售楼处置业顾问表示李先生一再拖延签约时间,如今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也符合协议条款。调解小组将情况反映到了福州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的张处长将负责人张经理约到了现场。张经理表示置业顾问话术可能表达有误,该处房屋并未出售,还可以继续履约,但交款时间拖延过久,先前约定的优惠要取消。李先生表示愿意继续购买,但取消优惠他们不能接受。经过调解小组劝说,双方表示可各退一步,但需要回去商量,将在下周一给出最终结果。对于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帮帮团快讯#via@第一帮帮团

一二都不可能,原因如下: 1、如果资金进入公司自己账户,意味着将会有大量的对外付款流水(商户提现),而且是对私转账。那么,银行立马就会监管他。 2、聚合的支付通道,绝大部分消费都是用微信、支付宝、银联,他们不会有提现问题。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备付金,资金不可能分账到另一个小的支付机构备付金里。 我提出一些新的可能: 由于资金存管在某银行,银行是可以给利息收益的。也可能分存到若干不同银行。 第一种可能:哗啦啦为了基于银行年华2.7左右的利息,放大利息收益,有意做了延迟处理。 第二种可能:其中一部分资金存管在某小银行,那个银行本身出了问题。

喜欢美食的光明紫川

餐饮头部SaaS服务平台“哗啦啦”提现难背后的猜测

该付款就得付款核算作假追究刑事责任两码事!趁火打劫这是不应该!诚信社会

大家说说我做的过分吗?

刚刚去吃冒菜,共37.6元,先付后吃。吃了一会儿后加了一个可乐,四块钱。可是过了一会儿发现扣了我37.36元。我就问她什么情况,她说稍等一下给我处理。我说好的,我先吃。等我吃完了也没主动给我处理,我就去吧台问,她就说忘了。马上,就确认了我的付款信息,然后就从抽屉里拿了33块钱给我,还说了句:可乐四块,少你三毛六,没得法。我……硬是把三毛六要回来了。转的微信收款。我这样做是不是有点过分了。

浙江杭州,潘先生请朋友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竟然高达7800多元。和服务员确认后,潘先生支付了,等送走朋友后,潘先生仔细核对账单明细后才发现果然有猫腻。但酒店死活不认账,无奈潘先生报了警。

当天晚上,潘先生请了12个人吃饭,在这家酒店的301包厢,一直到晚上十点。吃完饭后,潘先生准备结账,看到账单显示7854元,潘先生当时有点迟疑,就问服务员这个账单有没有问题,服务员说没有问题。

潘先生心想,这家酒店的菜品本来价 格就贵,应该不会错。再说现在还有这么多朋友要准备回家,也不好纠结这个事情,于是潘先生就按照账单支付了7855元。

潘先生送走朋友后,重新回到酒店,让服务员把301包厢的消费,打出一个消费明细。于是服务员就按照潘先生要求打了出来。

这时,潘先生仔细一看,才发现账单里面有几道菜和酒,根本就没有点。

潘先生就叫来了酒店经理,向经理提出了质疑,说这个账单有问题,酒我们是自带的,这些菜我们没有点。

经理叫来了服务员,服务员面对潘先生的质疑说,这个菜我们确实给你上了,没有问题。潘先生连续问了三次,服务员都说没有问题。

潘先生知道,这种事情,不是打口水仗就能解决的,于是,他直接报了警,叫警 察来处理。经过警 察的沟通后,酒店给潘先生打出来另一份消费清单,上面的金额是6778元。

潘先生看了看这份账单,表示这份账单合适,异议不大。

那这样,酒店就多收了潘先生1000多元钱,酒店经理向领导汇报了这件事情,酒店方表示,退还潘先生的1000多元钱,然后再给潘先生多给200元做为补偿。

面对酒店的赔偿,潘先生并不想接受,接着他说出自己的想法:第 一,酒店退还多收的钱;第 二,向我们道歉;第三,向我们12个人做出 一定的赔偿;第四,希望酒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酒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赔偿我们三倍的经济损失。

潘先生认为,一般结账的时候,都不会去把账单上的钱数加一边,如果酒店多加几十元或几百元,是不容易被察觉的。酒店这么做,是故意欺诈消费者!

这时,酒店的副总出来向潘先生进行解释,当天晚上,来了一批客人,也要包厢,他们当中一部分人坐在了303包厢,而因为包厢满了,另一部分人坐在了大厅。但是303包厢的人以为另一部分人坐在了301包厢,所以303在结账的时候,说记在301就行了。

而当时的服务员并没有和301包厢的潘先生确认,于是就把他们的餐费和潘先生算在了一起。

就这样了,多出来的1000多元找到了由来。

那为什么当天晚上没有找到原因呢?酒店副总说,当时已经很晚了,值班的人员是工程部的人员,他们解决这样的问题肯定存在问题,所以处理的并不好。

此刻,酒店表示,多收潘先生的钱会全部退还,并按多收的三倍赔偿给潘先生,同时,也让当晚的服务员向潘先生道歉。

但是潘先生并不接受,双方争执不下,只能找到市场监管部门去解决。

酒店出现这样的问题,潘先生能要求酒店退款并进行三倍的赔偿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潘先生要求酒店赔偿三倍的的要求是合理合法。

此时被媒体曝光后,很多网友都诉说自己也有同样的经历。

有网友说,自己也是在酒楼请客吃饭,6个人消费了2000多,结账的时候还打了折,但是买完单之后在仔细看菜单,发现上面有两个菜根本没有点,沟通后酒楼退了差价,后来这个店也倒闭了。

也有网友说,有的商家就是故意的,有一次和同事吃饭,自己老公点餐后就把钱付了,但是同行的同事不知道,结果同事也把钱付了,吃完饭后出来一交流才发现钱付了两次。这时找到餐厅,他们直接不认账,说他们收错了包厢的钱,而当时和同事吃饭根本就不在包厢。这些都是暗箱操作。付款一定要核对。

我认为,在支付账单时,一定不要嫌麻烦,真的要核对,不能纵容不 良商家的这种暗箱操作。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借助法律来保护自己!

潘先生的这样的遭遇,看来并不在少数啊,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头条创作挑战赛# #杭州头条#

登录好友微信,盗刷银行存款,盗窃?诈骗?

#诈骗#小王因意外不幸去世,没想到在他去世后他的朋友小朱因为自己生活拮据,竟然想起了自己曾多次登录过小王微信处理工作,就试图登录再次登录小王的微信,盗刷小王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没想到,小朱竟然成功了。但是,小朱也因此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接受法律的制裁。

事情就是这样,小朱盗刷他人银行卡的行为肯定是犯罪,这个大家都知道。那您知道小朱犯的到底是什么罪吗?盗窃罪?诈骗罪?

揭晓答案:小朱犯的是诈骗罪!

像支付宝和微信这样的第三方支付软件往往都是通过绑定银行卡进行消费的,微信只是小朱的犯罪媒介。小朱通过登录小王微信的方式,冒充小王的身份使用微信、使用银行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类以占有财物为目的,欺骗他人的,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当然,诈骗罪还可以细分为信用卡诈骗罪等,我们今天在这儿就不展开讨论。

以前我们说过,亲人过世,遗留的银行卡、存折等该如何处理。随着微信、支付宝这类电子支付的普及,遭遇亲人离世,这类电子支付平台密码的变更和银行卡解绑问题也要引起大家的重视。虽然小朱可能只是个例,还是希望借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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