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法律问题
1、特定关系人“见死不救”的法律问题
(夫妻之间、恋人或情人等特定关系人[密切关系人]之间,因一方自杀而另一方见死不救,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一般关系人(陌生人)“见死不救”的法律问题
(一般关系人[陌生人/非密切关系人]在特定情况下见死不救,引发死亡结果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进而引发这样的命题:法律上是否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
一、关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是不作为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
2、这里的法律规定,既可能来源于刑法的规定[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第139条之一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376条规定的“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也包括某些非刑事法律(如民法、婚姻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待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当然,这里的“法律规定”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而不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3、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过分拘泥于法条的字面含义而应当进行妥当的解释。
[例如:宋福祥案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 物质上的扶养义务:经济上的给予、供养,其他物质上的帮助。
◊ 精神上的扶养义务:精神上的给予(关怀、关心等)及互相帮助(如精神抚慰、鼓励以及面临困难、危难的相互扶持、救助)。
二、关于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1、职业或业务要求构成作为义务的来源,例如例警察有救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防队员有救火并扑灭火灾的义务,幼儿园教师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义务,等等。
2、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原则上应当限于职责条例、岗位守则等形式加以规定乃至是法律对于一些重要职业、从业者的职责规定的内容,即法律上的要求。
例如:警察救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三、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种行为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处于特定的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避免这种危险发生损害后果的义务。
2、判断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的关键:主要看危险状态的有无及其程度。
国外的“作为义务实质说”
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法益保护型义务):是指在特定人陷入危险境地时,行为人有义务使其脱离危险。
危险源监督义务(基于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指危险源发生危险,使被害人陷入现实的危险状况时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危险源监督义务
(1)因危险的先期行为产生了对他人危险的情形,而对于这种危险的情形,行为人(保证人)有消除的义务(对自己的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防止义为);
(2)存在于自己的社会领域的危险源,可导致行为人义务的产生(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3)行为人对受其监督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理论争议
(先行行为的性质及范围的论争)
(1)先行行为是否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2)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
(3)先行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
(4)先行行为是否限于作为方式?
(5)先行行为是否包括增高原有危险程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