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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判决,女子称丈夫家暴出轨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女方多处挫伤非全部由男方殴打所致,认定不存在家暴,因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不予支持离婚。
近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该起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2021年9月底开始两人分居。2018年1月至2022年3月,男方多次向女方微信转账,仅2021年就转账18次共42450元。
后女方以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为由起诉离婚,男方在庭上也同意离婚。
但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双方矛盾实际上是沟通较少,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矛盾是可以消除的。
女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女方多处挫伤可能是交通事故引起,而非全部由男方殴打所致,不认定男方存在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这样写判决是认真的吗?
家暴有一定隐蔽性,不报警、不去医院治疗的话,很难留下证据。现在女方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男方家暴了,法院以可能是交通事故导致的,不是全部由男方殴打所致为由不认定家暴,就挺神奇的。
难道要全部是对方打伤的才算家暴?等到像云南宣威那样,丈夫泼汽油烧死妻子,儿子告发才能引起关注,有严重后果了才算家暴?
而且这个案件中,夫妻已分居较长时间,双方在开庭的时候都表示同意离婚,不判离有点说不过去了,一审判决后,女方还上诉了,说明离婚的决心很大,二审还不判离,真的挺神奇的。
“离婚自由”成为空谈,夫妻感情是不是破裂不是当事人说了算,而是第三人说了算,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观性太强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女子称丈夫家暴起诉离婚被判不予支持#
女子称丈夫家暴出轨起诉离婚被判不予支持
广东梅州,张某花费2224元在网上购买了8瓶虫草酒,事后发现所购虫草酒为“三无产品”,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大学毕业后,由于疫情影响,没有找到正式工作,经济相对比较紧张。
后在网上浏览新闻中,看到有人在网上购买问题产品,随后向商家进行10倍索赔,有的还得到法院支持。
于是,张某思索一番后,觉得该方法不错,便多次在网上购买相关产品,后向商家索赔,屡试不爽。
然而,这次张某在网上花费2224元购买了10瓶虫草酒。向商家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去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也认为张某知假买假,不属于真正的消费者,便只支持其退货退款,不同意10倍赔偿。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他因生活消费而购买“虫草酒”,理应属于消费者,应受到保护。一审法院以他购买问题产品提起13起诉讼为由否认他消费者身份,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另外,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全民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他合法使用权利来保障自身权益,却被一审认定是意图通过诉讼手段、以法院为工具获取大额利益的职业打假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极大影响了司法权威,给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拟证明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家则辩称:
第一、张某并非因生活所需通过微信网络平台购买此产品。张某的购买行为不符合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购物习惯,一个正常消费者购买食品第一次都会少购,产品性价比高的话再多次复购产品,张某一次购买8瓶,购买目的不是从个人食用的角度出发,明显是恶意购买行为,带有欺诈赔偿动机;
第二、张某在法院有13起起诉案件,商品都是虫草酒,张某都是以虫草酒存在缺少标签、标签内容不完整、在普通食品中添加冬虫夏草的食品安全问题为由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十倍赔偿,可以证明张某属于职业打假者,而非普通消费者;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张某是否属于消费者问题
一方面,张某收货后短时间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0倍赔偿;另一方面,张某以相同理由到法院提起13起诉讼要求10倍赔偿,说明张某购买目的并不是处于消费,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不应当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第二、关于商家是否应该给予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主张食品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是经营者对其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知;
三是请求赔偿人应为消费者。
本案商家作为经营者,虽然对其销售的货品未尽到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其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也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情形,但张某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
故张某要求商家按照价款十倍即2224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法院认为制定食品安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而张某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背离了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张某10倍索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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