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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会计张某拒绝(李某是单位的会计)

【中级-经济法-单选】#每日一题##会计##中级会计# (2022年卷2)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拟聘任非合伙人张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未作特别约定。下列关于张某的聘任程序和职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中级-经济法-单选】#每日一题##会计##中级会计#

(2022年卷2)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拟聘任非合伙人张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未作特别约定。下列关于张某的聘任程序和职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甲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张某被聘为经营管理人员后,当然取得甲企业普通合伙人资格

C、张某被聘为经营管理人员后,当然取得甲企业有限合伙人资格

D、经三分之二的合伙人同意,甲企业可以聘任张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律师来帮忙#王某是某头部搜索引擎公司的公关总监,事业做的风生水起。然而,办案民警的敲门,让王某顺遂的生活戛然而止。

 

原来,公司纪律部门接到举报,王某在与公司客户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商业贿赂,已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眼看王某就要面临牢狱之灾,王某的家属急忙委托我所彭吉岳、封旺两位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了解,案件的真相慢慢浮出水面。

 

据王某回忆,这几年间在与第三方公司对接业务过程中,双方确实有微信转账方式的经济往来,数额共计为十几万,其中主要涉及赠送礼物的购买、代买、代垫付等。

 

会发生经济往来,主要是因为当时公司需要招待客户,给客户赠送礼品,给客户发送红包、公司内部团队文化建设差旅费用垫付等,公司本身受财务制度的限制,不能及时提供或不能直接提供礼品、红包等给到客户,不便直接提供团队文化建设食宿差旅费用等,公司里各个部门变换的方法就是让员工自己垫付或请求第三方公司给予方便,然后由公司以其他的名义和第三方公司进行结算,这样就产生了公司员工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

 

王某供述,上述经济往来一大部分由王某直接转账给了其直接领导及部门助理的账户,一部分是直接发送给了客户,还有极少部分由王某购买红酒、支付餐费等直接招待了客户。

 

两位律师在此基础上通过研讨案情,一致认为王某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构成。

 

本案中,涉及的经济往来均与公司的公关工作有直接关联,支付理由“师出有名”,不是第三方公司等相关公司支付给王某个人的款项,王某个人没有利益可言,而且第三方公司代付、垫付、代购、代为报销等,不是王某个人对第三方公司的要求,是公司众多部门和第三方公司合作的一种“潜规则”。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权钱交易”,王某虽然通过个人账户接收了部分款项,但是基本都可以说明缘由,个人并未从中获利,王某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合作公司谋取任何利益。

 

此外,第三方公司在王某入职前就已经和王某所在公司合作多年,虽然王某涉案的经济往来直接发生在第三方公司与王某之间,但是很多事宜都是王某之外的人予以协调且是长期的合作规则,第三方公司与王某之间个人没有事前预谋、事中允诺、事后兑现等情节,王某没有权利,没有能力,也没有给第三方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也不符合法律有关犯罪构成。

 

由于公安机关已经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两位律师便结合上述内容立即找到承办检察官,向其递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并多次进行沟通,表达了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观点。

 

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某当即被取保候审。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夕,公安机关第二次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两位律师再次详细梳理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材料,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院第二次决定不予逮捕。

最终,公安机关因不能证明案件达到移送审查起诉条件,决定撤销案件,王某获清白自由之身。

这案子属于胡判。张某1生前已经将财务交予张某,也就是说生前已经将财务赠送给张某,根本就没有遗产了,何来遗产继承和立遗嘱之说?

安律说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四川雅安,男子老友将全部积蓄交给男子管理,让男子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并表示剩余财产全部归男子所有。可令男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男子为老友办完后事后,村里却找上了门,认为老友的遗产属于无主财产,归村里所有,要求男子返还,遭拒后,一纸诉状将男子高上了法庭!法院怎么判? 据悉,老人张某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哥哥也相继病故,哥哥也没有留下子女,又因年事渐高,体弱多病,被村里评为五保户。男子张某1与张某是多年的好友,看到张某状况不好,隔三差五就去探望张某。 张某甚是感动,总觉得无以为报。后来,恰逢村里遇到拆迁,张某获赔拆迁款32万余元,张某于是申请退出五保户,将自己的32万余元拆迁款连同多年的积蓄共计约40万元全部交给张某1保管。 张某1也确实没有辜负张某的信任,随后对张某更是照顾有加,以至于张某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自己死后,自己的所有财产都归张某1所有。 拆迁后大概1年多张某便因病去世。死后张某1按照村里的习俗为张某办理的后事。 可令张某1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给张某办完后事不久,村里便找他索要张某的遗产,未果的情况下,更是将其告上了法庭。 村里认为,张某生前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与他人形成收养或扶养关系,也没有订立遗嘱、遗赠协议,依法张某的遗产属于无主财产,应当归村里所有。 张某1则认为张某的财产并不是无主财产。他与张某虽然没有书面的遗赠协议,但是张某多次在公开场合说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管理,死后归他所有的话。而且,双方事实上也确实存在遗赠抚养关系,张某将存款全部交给他处理,而他则负责了张某的生养死葬义务。 法院怎么判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0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包括遗嘱、遗赠还包括法定继承。 拿本案来说,张某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哥哥也相继病故,哥哥也没有留下子女,这种情况下张某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也不存在兄姐姐妹子女代为继承的情况,属于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形。 判断张某的遗产是否属于无主财产的关键是看张某与张某1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张某与张某1之间是否成立遗赠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具体到本案,张某订立口头遗书时并非出于危急情况,完全有能力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同时又因张某1提供的证人都与张某1存在一定的关系,故而法院认为张某1所说的口头遗嘱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核心是协议双方之间对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和扶养人的受遗赠问题有明确约定。 具体到本案,张某1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就生养死葬及受遗赠问题有明确约定。故而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仅是委托张某1代管本人财产,处理本人事务。张某1关于成立口头遗赠抚养协议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那是不是说,张某1这么多年的付出一文不值?要把全部张某的全部遗产交给村里? 其实不然!虽然张某1辩称自己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遗嘱、口头遗赠抚养的意见不成立,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张某1代管本人财产,处理本人事务,可以确定张某对张某1的信赖程度较深。张某1接受张某委托后,未索取劳动报酬,处理张某生前相关事宜及张某死后安葬事宜,张某1不辞辛劳,长期付出,张某1对张某提供的扶养非出于法律的义务,体现的是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分给其适当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社会价值导向。 故此法院最终将张某40多万元遗产扣除各项支出后剩余的26万余元中的6万元判归张某1所有,20余万元判归村里所有。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在此提醒大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与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律师来帮忙# #头条群星10月榜#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注: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为便于普法,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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