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当时26岁的离婚女子田某带着孩子生活,她通过网络认识了沧州某局财务处负责人王某。王某告诉她自己结婚了。但他们还是发展为情人关系。王某对情人很大方,2018年他给情人还了20万的债务。田某在白某经营的卤菜店认识了对方,田某称可以帮助白某孩子上学、帮他接到工程。后来白某知道自己被田某欺骗了,他殴打了田某后让她写了300万的债务,田某只能靠王某,王某也受到了白某的威胁。王某挪用了139万公款给了白某。最后,白某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5年;田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而王某则被降级,调离原来单位。
首先,白某感觉被田某欺骗后就让其写下300万的债务,并对她说,如果不给他钱就告发她和王某的关系。白某和田某之间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他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规定敲诈金额50万以上就算特别巨大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田某没有对情夫实施敲诈,她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白某知道田某和王某的关系后,以到王某单位揭发、告诉王某妻子等方式恐吓田某,田某为了留住王某,在白某的指令下让王某挪用公款给白某使用,她参与了敲诈勒索整个犯罪活动,她明知白某的行为是犯罪,不但加以制止还从中获利,她属于胁从犯罪。白某对田某进行人身殴打,她为了生活下去只能听从对方的安排。法律规定,对于胁从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可见,即使被迫参加犯罪活动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不是一概免责。
最后,其实王某是整个案件中的受害人,他自身也有犯罪行为,他挪用了单位的公款并且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了3个月,到案发能全部归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可见,挪用公款是要受到处分而不是一定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