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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

这个裁判理念不错!法家说法律师最高院:当事人出庭人不符合委托诉讼代理规定,按撤诉处理

这个裁判理念不错!

法家说法律师

最高院:当事人出庭人不符合委托诉讼代理规定,按撤诉处理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特别授权代理VS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如果一般授权代理人于庭审时以口头形式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收到有关同意代理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授权委托书或加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不予认可一般授权代理人口头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小司提醒# 打官司还可找这3类人代理,如何办理委托手续?一文讲清!

风险代理合同范文

无讼研究院

干货!最新《风险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

建议律师委托代理协议中增加一条风险告知条款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案件都会存在风险。这个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任何风险的案子。实现了案子的诉讼或非诉讼的目的还好。有时候,律师们未实现案子的目的也很正常,因为胜败乃兵家之常事。另外,再厉害的律师,都有可能存在输官司的时候。输了官司或者没有实现案子的目的,有的客户或当事人就会责怪我们律师,进而要求退费等。

我们律师们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保护好我们自己,才能更好地去为更多的委托人服务,维护更多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有的律所可能会与客户或当事人签署单独的诉讼风险告知书,也有的律所可能会在委托代理协议上直接使用一条风险告知条款,或许后者更佳,因为有时律师们可能会忘记了单独签署诉讼风险告知书。

日前,见到一个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因为未实现诉讼目的,进而状告律所要求退回律师代理费30万元,起诉到法院,被法院驳回。

生效判决中本院认为: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3款明确约定:“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该内容已明确告知上诉人诉讼存在风险,被上诉人不对诉讼结果作任何承诺,法律后果由上诉人自担。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该风险告知条款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不具备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合法有效。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遵守自愿订立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现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了代理义务,上诉人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对价。

上诉人因未实现预期的诉讼结果,而后悔支付高额律师费,进而主张撤销委托合同的行为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其关于合同中告知内容不明确,且属于格式条款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解释的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建议我们律师同行们可以借鉴一下上述生效判决当中提到的这家律所的风险告知条款,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中增加一条或者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修改为:

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我们律师若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中增加一条或者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修改为上述这条,就可能会加大对我们律师同行自己的保护力度。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律师也是一种弱者,也需要保护好我们自己。

我是一名专业工伤律师,组成了自己的工伤律师服务团队。在二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我们得逐步学习小心翼翼、越来越谨小慎微的对待案子中的一切!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承接的不少案件都是重大的并且疑难复杂的工伤案子,很多工伤案子都是需要寻求突破和创新的,诉讼风险更大或更高。

我们律师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我们律师同行们都要逐步更好地保护好我们自己!

备注一:上述生效判决案号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民终637号民事判决。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50篇工伤原创文章。

人事代理是什么?代理有什么好处?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

随着时代的发展、理念的更新,许多企业也都开始发展壮大,对管理模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许多企业引入了人事代理,那么什么是人事代理呢?人事代理有什么优势呢?

一、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模式,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或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委托给第三方单位专业代理。

二、人事代理服务项目有哪些?

招退工手续:负责办理客户公司员工的录用手续和退工手续;

五险一金服务:负责办理客户公司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金额的申报和缴纳等服务;

薪酬管理:负责为客户公司核算员工工资、核算员工个人所得税;

政策咨询:为客户公司提供国家、上海人事行政部门及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服务功能等咨询服务;

员工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客户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的建档、调档与托管;办理政审、出具各类人事(公证)证明(包括履历、无刑事犯罪、出生、亲属、未婚、工龄等)和挂靠集体户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员工招聘:提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招聘、面试、推荐等服务。

三、人事代理服务有什么优势?

人事服务专业化

企业的所有的活动都要求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高的收益,人事代理通过专业化的、优质的人事事务服务,满足了在竞争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有些人事事务如果由企业自己承担,远不及由专门人事代理机构承担成本低、效果好;

人事服务规范化

发展人事代理,将有利于企业形成科学的、较为规范的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聚焦核心业务

企业可以从烦杂的人事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全身心的投入到企业经营和市场开发等核心业务中去;

规避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

企业与代理公司签订人事委托代理协议,从而避免企业因劳动政策不熟悉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

提高资源利用率

推行人事代理制可以克服“小而全”、“大而全”重复建设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的弊端。提高人事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

规避管理风险

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各项政策法规存在的差异,使得企业不但需要为掌握和遵守复杂的政策法规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使企业面临着因管理失误而受到违法处罚的风险。引入人事代理可以提供合法的人力资源管理解决方案,全面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帮助企业发现人力资源管理盲区,从而规避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派遣外包##人事代理##灵活用工##社保代理#

保险和银行理财是怎样坑人的?连北大教授都被套路,普通人更跑不了!

金融监管的三个显著特征的第一个信息不对称,那么讨论第二个问题,就是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是一定会存在。

散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那就是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就是诚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保值。负责金融机构的经理人呢,在他的日常工作当中,他为了追求奖金收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激进的投资策略,而将股东和客户这种高风险之中将客户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经理人的利益立场跟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立场的不一致,那么就是金融市场要解决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些委托代理问题有一部分能够通过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效的公司治理来进行规避,那么有一部分是规避不了,那必须要通过监管部门来规避。

存在某种程度上机构欺负客户是很正常。因为你客户你不专业,对吧?那我就拿保险为例。他不仅仅欺负小客户,连我们这些教授他也欺负我,我买一个保险,他给你出一份合同,40页,写满了一堆条件。我们比较认真看完了,人家就嫌你啰嗦,他说没看见你看那么久的,人家都拿了就马上就签的,对吧?他说你到底看完没有。我们说,我有些不明白的问你为什么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又为什么免责?经理人就说:哎呀,你不要问我,这是经过保监会批准的标准合同,对不对?你何必要问我呢?那么。专业机构利用它的专业知识,对吧把这个客户绕进去。

银行理财也是这样啊,银行理财就写着保本的产品也不保本了!你找他的时候,你写过这个,对不对?我们很遗憾让你损失了,但是你请你自己背锅,对吧?那你有的时候你跟他争论说。我能不能不写这句话?这标准合同啊,律师出的呀,对不对?你跟他无可争辩。这就是金融市场服务当中,金融机构利用它的专业知识和强大的,制定对他有利的合同,那么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就要介入,对不对?那监管部门的责任是什么?那就是对买者负责。#股市分析##炒股技巧##投资理财##华为##基金##经济##房价##房地产#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法律既然允许有代理关系的存在,那么必定会对代理事务的后果责任承担有严格的权责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某采购一批A型设备,甲乙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那么设备的采购费用由甲企业来承担。

  二、代理人权限以外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被代理人确认代理人的行为有效,那么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被代理人还是要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后果。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某采购一批A型设备,但是乙到供应商处,被告知该设备缺货,只有B型设备,最终乙采购了B型设备。如果甲企业认可乙采购的B型设备,那么设备采购费用是甲企业承担;反之,甲企业如果不认可乙采购的设备,那么采购费需要由乙自己承担。

  三、在无权代理的行为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表见代理。虽然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由于表见上的代理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假象,表见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此行为的后果应该是由表见代理人自己来承担责任的。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

  2.须被代理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第三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条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最终的行为需要表见代理人和相对人共同承担。

  对于表见代理的后果,被代理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但可以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细分为哪几种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9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上六种合同纠纷中,商品房预约、预售、销售三种纠纷发生的量最大,占法院合同纠纷的大部分!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此人民法院出版社专门出版了一本此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各位网友,你遇到过房屋买卖纠纷吗?

欢迎转发分享!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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