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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国税局工资)

苏州某小学,小学部一类班每年学费最低8.5万,二类班学费20万。这么贵的学费,到底是哪些人的子女在学校里读书呢?

苏州某小学,小学部一类班每年学费最低8.5万,二类班学费20万。这么贵的学费,到底是哪些人的子女在学校里读书呢?

一份17人的家委会名单走红网络,家委会名单中董事长有4人,总经理3人,CEO 、CTO 副总裁、副总经理各1人,局长2人,副局长1人,副院长1人,秘书长1人,市税务局副科长1人。

这些家委会成员,个个非富即贵。变味的家委会,不接地气的家委会,到底有存在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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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10家公司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苏州#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对苏州威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0户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涉案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的10家公司,其中,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低的为2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高的为5000多万元(税额近1000万元),例如:苏州天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份,该公司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从500多万元至4000多万元,例如:苏州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18份,该公司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分别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上述公司当中 ,除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4万多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以外,其他公司都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金额较小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太检诉刑不诉〔2019〕87号)

1.3.简要案情:马某某在经营苏州市吴中区A精密模具厂期间,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涉及税额人民币247284.1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701896.76元,已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作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伙同他人,让付某某通过江西三家公司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合计21920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案: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苏园检诉刑不诉〔2016〕18号)

1.3.简要案情:金某某与他人预谋,为谋取开票费,为夏某某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4028064元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0张。期间,陈某某在他人的授意下,为夏某某送票并接收开票费。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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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转出了依然被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园税稽罚告【2021】 136 号

苏州|***车用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4204R) :

对你(单位)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 年1 1 月1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检查结果如下: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抵扣、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涉票账证的检查,你单位于2016 年8 月31 日制作1 张采购材料的财务核算会计凭证“热轧卷”,借库存商品2270955.17 元、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386062.43元、贷记应付账款一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657017.60 元。 从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显示,你单位取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4130 、发票号码23086277-23086295 、23086297-23086300 )均在所属期2016 年8 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询问调查,据张某所述:2016 年8 月,你单位中标某医院车库项目,需要采购一批热扎卷,你单位业务员黄某称认识一家出售热扎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便将该项采购业务交给他。对方公司第一批钢板卷发过来后、由于卷板厚度不够,不符合你单位质量要求,你单位要求退货,并未接收该批货物。在送第一批钢板卷之前,你单位收到了对方邮寄的23 份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4130 、发票号码23086277-23086295 、23086297-23086300) ,发票已交给财务入账并在所属期2016 年8 月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抵扣进项税386062.43 元。后来,你单位接到管理分局通知后,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未一并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

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原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属于不合法的抵扣凭证。经查,你单位实际未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却将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偷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记账凭证、明细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询问(调查) 笔录、情况说明、纳税申报资料和电子缴款凭证等。

( 二)税务行政处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第49 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 年8 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拟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6543 . 41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 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吉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亲戚家的娃,应届生,江苏省考苏北徐州县级市家乡街道办笔试第一名,国考苏州吴江国税局比最低进面分数高出16.6分,如果有幸面试双双通过,选哪个好呢?

昆山41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苏州#

#昆山#

2022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将昆山博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昆山博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35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有16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5家公司当中,虚开的金额都在90万元左右(税额15万元左右),例如:昆山琴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74万元,税额15.2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6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从10多万元至1900多万元不等,昆山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7份,金额1949.71万元,税额58.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虚开金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1.1.案例一: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昆检二部刑不诉〔2021〕28号)

1.3.简要案情:顾某某受他人指示,通过司某某购买苏州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顾某某经手购买的发票20份,合计税额264777.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作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他人从江西3家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骗取国家税款合计21920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刑不诉〔2021〕273号)

3.3.简要案情:木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由上海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价税合计1139587元,骗取国家增值税款165581.0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案件:

1.1.案例: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二部刑不诉〔2021〕Z42号)

1.3.简要案情: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上海3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涉及发票价税合计84127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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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成绩#2022国考首批进面名单出来了,招3.1万人,共有91045人入面,最低面试分数比往年降低了几分左右。

最低面试分数:最低值45.44,最高值143

45.44分,来自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克州边境管理支队一级警长及以下(五)

143分,来自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三)

2017至2021国考最低面试分数,最高值分别是:149.6、149.7、146、156.6、148.7分

这几年最低值都是43到47分左右。

(数据来源:国家公务员局-2022国考进面名单)

为方便大家更清晰的了解全国税务系统哪里竞争最为激烈,笔者为大家统计了2022年国考税务系统各省的职位最高分数线。这个分数可以很直观的反映出各省哪里的税务局竞争最为激烈!

从统计情况来看,税务系统各省最高进面分数线普遍较高。全国36个省级税务系统中,最高进面分数线在130分以上的高达30家,超过140分的有4家;税务系统全国最高面试分数线来自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高达143分,广东、深圳、宁波最高进面线也超过140分。仅有6家低于130分,来自广西、海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基本都是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但最低的新疆的国家税务总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税务局,也要119.6分。

另外,笔者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情况,各地进面最高分数线所在税务局,有不少来自当地的经开区、高新区、产业园区、改革示范区等功能新区。经统计,36家中有10家属于这种情况,占比接近三分之一,其他地区也基本都是市区局,这些地区应该是经济条件发达, 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比较好,吸引力自然较强,特别是优秀学子报考踊跃!

苏州某财务咨询管理公司偷税被罚款0.8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1]142号

案件名称 苏州***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坚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我们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 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抵扣、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你单位于2019年收到上述发票但是原件未交予代帐会计,仅让代帐会计入账100万元,由于发票原件未附在记账凭证后,所以你单位无法确认入账发票具体情况,但确认上述发票金额于2019年税前列支100万元,剩余10万元金额未列支。

 2、调查询问情况 你单位已提供情况说明,“我公司2019年承揽辽宁久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的改良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因业务能力不足,经朋友介绍给邓文宏负责,业务完成后,2019年10月对方提供由上海坚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到我。目前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均已遗失。目前我公司已联系不到邓文宏。”根据你单位自述,目前已经无法与邓文宏取得联系也无法提供与邓文宏交易的相关资金交易证明。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与上海坚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却将上海坚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目前发票已遗失。

你单位2019年12月计提的主营业务成本目前无任何合法凭证。你单位多列支出100万元,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上述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以(官方显示不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苏州***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9***1WM78594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WM78594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钟某某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共计44185.1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0-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0-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代扣代缴税款被税务局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姑苏税罚[2021]3号

案件名称 章某某-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18年2月23日苏州***货运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章寿建受让该公司的股权份额,受让方章某某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330.6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13点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章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扣缴义务人章某某处以罚款1165.3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

传苏州相门新村十幢有疫情。

相门新村这个新村比较复杂,它是新相门(2000年)和老相门新村交错一起的。而九幢和十幢至少是八十年代初建的,以前两幢单独一个院子在新村最里面。当年有传闻苏大北校区要吞掉这两幢。

以前九幢是苏州税务局宿舍,十幢是苏州财政局宿舍,四家公用一个自行车库。2008年老相门平改坡。

干将路边上相门新村1、2幢是2001年左右拆迁后建的公园,当年一楼是沿街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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