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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确认)

嘉兴某地产公司让代销直接收费,少确认收入被税务稽查罚款逾177万元 主体名称 嘉善***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某地产公司让代销直接收费,少确认收入被税务稽查罚款逾177万元

主体名称 嘉善***置业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2﹞7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8-16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3548718.7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74359.3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7.435937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善***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列支利息费用你单位在2017年9月5日成立后,认缴注册资本1000000元,一直到2018年9月增资后才到位注册资本。你单位将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产生的全部借款利息支出52884595.59元一并在2020年结转生产成本,你单位投资未到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单位在此期间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有80035.10元,应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35.10元。

(二)隐匿销售收入你单位在销售其开发的***项目过程中,通过招标方式签约分销代理公司帮助拓宽销售渠道,接受分销代理服务,并支付给分销代理公司相应的分销代理费。

2018-2019年期间,你单位存在部分销售收入56060000元由嘉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居间服务费的形式自行向购房者收取。

通过调查,嘉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购房者收取的服务费实质上是应由你单位向其支付的销售佣金;而你单位通过让嘉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服务费直接向购房者收取的方式,隐匿了这部分购房者向你单位支付的房款收入。

你单位于2020年6月陆续将房款预收款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未将嘉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购房者收取的56060000元并计收入,申报纳税。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多选】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该合同无需具有商业实质 E.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12月财经新势力# 有网友留言咨询:我们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将一部分不动产使用权一次性出售给政府,税务机关认为属于一次性出售使用权,企业所得税应该一次全额确认收入。我们增值税是一次性开具了发票,现在我们与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明确为租赁协议,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确实是一次性买断不动产使用权,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采取补充协议更改协议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内容与实际业务并不一致,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纳税义务,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属于租赁性质。如果实质上不属于租赁,则应一次性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确认收入实现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被投资方应付股息、红利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捐赠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成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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