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成立】 12月27日,银川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揭牌成立。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战场”,也是推动依法行政的“实践课堂”。该中心的设立,标志着银川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迈出关键步伐,这是银川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全区行政应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部署会议精神的有力措施,也是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搭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连心桥”。
银川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将着力推动行政案件由个案协调、事后化解向前端治理、源头预防转变,探索府院联动新模式,全面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质效,更好地为服务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贡献法治力量。银川市司法局将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成立为契机,紧盯“四个示范引领”,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目标,进一步把法院的审理裁判职能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有机结合,积极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衔接配合,实现化解平台的共建共享,在联动中创新,在创新中前进,拧成一股绳,打好司法局统筹协调、法院跟踪指导、检察院“监督+支持”为一体的行政争议化解“组合拳”,最终形成多方参与、力量融合的解纷机制,在推动法治凤城建设的大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记者 杨秀丽)
湖南长沙,陆某某在按摩店消费3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陆某某不服判罚,称自己只是普通按摩,并不是钱色交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陆某某的辩护理由是什么呢?
(案件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10时许,陆某某经过长沙市××洞井街道洞井商贸城18区时,遇到曾某某(女),两人谈好以30元的价格由曾某某给陆某某进行按摩服务。随后曾某某带陆某某至洞井商贸城18区4号一楼自己经营的一家无名按摩店内。曾某某在给陆某某按摩过程中说,要不要特殊服务,特殊服务价格是100元,陆某某当即表示同意。
随后,曾某某尚未来得及为陆某某提供特殊服务即被公安机关抓获。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雨花分局分别对陆某某、曾某某依法进行询问,向陆某某家属送达了“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让曾某某进行辨认后,制作辨认笔录。
2019年3月27日,雨花分局(长沙市公安分局)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陆某某。同日,雨花分局决定对陆某某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
随后,陆某某因不服判罚,起诉雨花分局至法院。一审判决陆某某败诉。败诉后,陆某某仍表示不服,遂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抗辩如下:
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自己向曾某某支付130元是正常的按摩价格,且自己被警方抓获时正在进行正常按摩,并未被抓到现行。
2. 自己的笔录是在经殴打威胁后产生的非法笔录,需要依法予以排除。且问讯过程中公安机关非法持枪械,自己基于恐惧及为了减少对自身的影响,才做了不实的口供,其中大部分内容并不能反应真实情况。
此案是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需要由公安机关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为此公安机关提出如下答辩:
1. 陆某某钱色交易事实清楚,结合陆某某、曾某某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曾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陆某某嫖娼的违法行为。
有人会提出疑问,钱色交易不是必须抓现行吗?
实践中,公安机关只要各类证据完整闭合,没有抓现行也可以认定为钱色交易,只要双方达成钱色交易的意向,即使没有发生亲密行为也可依法处罚。
2. 问询过程确实存在违规使用枪械情况,但属于轻微违法并不不足以产生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且根据监控画面显示,陆某某神色、状态、意识均正常,身体无任何伤痕,且整个询问过程没有任何暴力手段和诱供逼供言语,据此,可以认定询问过程正当,询问笔录是合法证据。
3. 处罚程序得当,本局于2019年3月27日受案后,经现场检查、证据保全,调查询问,后于次日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告知陆某某,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于同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向陆某某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4.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钱色交易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谓的情节较轻,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亲密行为的;(2)初次钱色交易,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因陆某某是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其事实、情节和态度,最终只对他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而本案陆某某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雨花分局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使用警械,违反了上述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的规定,属于违法使用警械。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而鉴于雨花分局对陆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该违法使用警械的轻微违法性不影响雨花分局对陆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律效果,雨花分局的行政行为未侵犯陆某某的人身权,尚未对陆某某的重要程序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故不足以产生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故法院最终判定,雨花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但对陆某某的判罚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2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某某上诉,并由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熊小二看世界 :
违规使用枪械的行为不容轻视,公安机关应该高度重视,下不为例。可千万别因为自己的过失被坏人钻了空子!
【经销商未告知轿车有瑕疵 女车主4年后发现告上法庭获赔16万元】台海网12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新车竟然被换过挡风玻璃,谁该为此担责?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如何维权?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情权,经营者亦负有全面告知的义务,但经营者应全面告知到何种程度?未全面告知和构成欺诈的界限在哪?未全面告知又有何后果?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消费者购买全新轿车,时隔多年后发现挡风玻璃曾被换过。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争议。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消费者 新车购买4年后发现挡风玻璃被换过
2017年5月,小香(化名)在汽车经销商D公司花费274490元购置一辆全新轿车。2021年,她欲转售时意外得知: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在交车前被更换过。
经与D公司确认,小香得知在交车前因D公司检测前挡风玻璃异常开裂,D公司更换了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经车损评估,该车因更换前挡风玻璃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为7300元。
小香此前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一辆全新轿车,从未知晓该车曾被换过前挡风玻璃,感觉深受欺骗,认为D公司隐瞒真实情况而将该车作为全新车辆进行销售是欺诈行为。
为此,小香起诉至湖里法院,要求D公司赔偿3倍购车款、贬值损失7300元及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3000元。
✎经销商 更换挡风玻璃记录有在网络系统登记公示
该案诉至湖里法院后,D公司也对此事感到委屈,辩说:“第一,我们没有欺诈。订立买卖合同时,车辆还没到我们这,没法知道挡风玻璃开裂,而且我们也在网络系统上登记更换记录并公示,主观上没有故意隐瞒的恶意。第二,更换挡风玻璃不属于《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的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告知的情形。第三,小香要求3倍购车款的赔偿没有依据,其无证据表明更换挡风玻璃对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响。车辆从交付至今也未因车辆固有质量问题进行过任何维修。更换车辆挡风玻璃仅涉及车辆外观,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挡风玻璃相比车款价值轻微,3倍价款赔偿显然失衡。”
✎判决 尚不构成欺诈,赔偿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该案车辆前车架挡风玻璃的拆卸及更换,并非对新车瑕疵的整理措施,而是对新车局部问题的修复措施。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D公司未予告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而对于该行为是否进一步构成欺诈,应结合该行为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D公司是否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两个方面来认定。
目前行业内和《汽车销售合同》中均未对何谓新车有明确的界定。车辆在交付前未办理过车辆注册登记,也未被他人实质使用过,该车的前挡风玻璃虽被更换过,但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等,小香也无证据表明更换前挡风玻璃造成其实质损害和较大的财产损失,故不能因经销商在经厂家授权情况下采取了简单修复措施,便认定车辆不属于新车或不符合合同目的。另,D公司是在订立合同之后才知晓需更换前挡风玻璃,亦如实记录维修操作情况并上传网络,表明D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无隐瞒相关问题及处理记录的主观故意。综上,D公司虽一定程度侵犯了小香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D公司侵犯了小香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该车的评估贬损价值仅7300元,但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鼓励和引导,故酌定D公司向小香赔偿160000元(含车辆贬值损失和评估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小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历经两审。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等10多万元费用,还要支付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万元。
✎相关案例 买新车买到事故车,她获赔440多万元(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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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为什么现在很多老人变坏了?
其实不是老人变坏了,是坏人变老了
好与坏是本质问题,基本不会变
如果一个人坏,肯定是从年轻时就坏
图中这位美女绝对是个打架高手啊
以一敌四五个还大获全胜[呲牙]
我也遇到过被老人欺负的事
我二十几岁的时候,下班后去上课
那个时候还挺上进考中级会计师
公交车上我背着包拿着书什么的
还有为了赶时间直接就买点面包啥的
那个时候的公交车总是人满为患特别挤
随着一站站上客下客的我就被挤到了快门口
我个子也不很高,就是一只手勉强拉住上面的吊环把手
这时候一个老太太要下车
到我跟前她让我给她让路
我就尽量往前贴后面给她留了地方
但是她非让我松开把手从前边给她让
我说我如果松开我就站不住了可能会摔倒
说完我又尽量往前贴了贴以便后面空间再大点方便她过去
然后她过去的时候使劲用胳膊肘怼了我后背
嘴里骂骂咧咧的说些侮辱人的话
什么农村人了、什么不下车在后面死杵着干什么、 什么好狗不挡道
看她年纪大我一直忍着没搭理她
这个时候到站车门打开了
一般公交车后车门两个台阶吗
在她走到第二个台阶没有迈下去的时候
她迅速伸出手在我腿那使劲打了两拳
我也不知道我当时反应怎么那么快
我迅速就伸腿踹了她一脚
她本来也在门口就正好被踹下车了
然后又破口大骂让我下车什么的
我就只回了一句:倚老卖老,为老不尊
就没再理她,好在车也开走了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告来了!叶洪清案件今天已经审理完毕,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庭审现场进行了通报,从庭审画面可以看到,叶婷家里是有人出席的,后排几位女性,而庭审里面的几个关键词还是对案件最终的判决很关键,双方应该对此次判决无异议,只是今天还没有宣判,鉴于各界关注,将定期择日宣判。
第一、通告开头就提到,今天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怼被告人刘青艺和刘得县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审理,这里有两个信息,其一就是涉案人员只有两人,就是刘青艺和刘得见,并没有刘青彦和村支书,这个就是说之前叶婷实名举报信息不实,叶婷可能因此要付法律责任,另外法院用的是故意伤害这个词,而不是故意杀人,也就是说涉案人员只是停留在故意伤害,这与故意杀人有本质的区别,这对叶婷同样不利。
第二、法院认为刘青艺和刘得见共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伤害罪致使他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所以基本上刘家两兄弟十年以上是至少的了。
第三、刘家两兄弟也做了最后的陈述,也就是说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里,这个案子已经审完了,接下来就是判的问题。
最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到,鉴于本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宣布将定期宣判!
辟谣!辟谣!辟谣!百香果女孩案退赔的32元并非民事部分的赔偿款,而是当时凶手抢走的32元,刑事部分除了将凶手执行死刑外,脏款也是需要退赔的。所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只是意味着此案刑事判决部分已执行完毕。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是还在执行中的,但是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凶手名下是没有财产的 ,所以民事部分的执行可能结果也就是无法执行到任何财产,无法从实质上去补偿被害人的家属。执行难一直是个大问题 ,各级法院也在不断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仿佛效果甚微。。。
最高法:股东减资,公司可以少承担责任么?
裁判要旨:
1、我国法律虽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可比照适用该规定来加以认定。
2、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3、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6)沪02民终10330号
作出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公报案例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九零后赵某在一次宴会上认识了比自己大一个月的女士曹某,双方互有好感,彼此留了联系方式。
赵某毕业于科技大学,在成都一家计算机企业工作,而曹某也是名校毕业,任职一家幼儿园老师。曹某有过婚史,比赵某成熟有个性。赵某天天给曹某献殷勤,赢得曹某的芳心,两个人很快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曹某生育了一个女孩,赵某升任公司主管,小日子过得十分甜美。可是,女儿三岁那年,赵某与女同事有暧昧关系,被曹某发现,并要求赵某把手机聊天记录打印出来签字,然后自己保留起来。
赵某知道暴露了这种事情意味着什么,而且再三跪求老婆原谅自己,但是曹某是个有心机会记恨别人的女人,她一再要求赵某把女同事电话告诉她,她亲自找那个女人谈判。声称:自己谈判失败,可以给女同事让位。
赵某心里害怕了,只好苦苦哀求,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自己以后再也不联系那个女同事。曹某看在孩子的份上,算是没有再次追究赵某与女同事的责任,可就是心里总放不下。尤其是赵某与她亲近时,她就觉得好恶心。
2020年某天晚上,赵某从外面喝了酒回家,与曹某亲热时,突然被曹某推下了床,给赵某吓了一跳。曹某顺便指着赵某就骂他跟女同事怎样下流,让他重新交出手机,查看所有的聊天记录。
受到惊吓与屈辱的赵某,不堪妻子这般对待自己,因为以前已经写了保证书,怎么又提起这种事情,他十分生气,拿起旁边的瓶子向曹某砸去,紧接着又拿起保温瓶砸到曹某头部。
赵某担心孩子受到影响,将孩子抱在一房屋内,回到房间继续对曹某打击,直至曹某不能动弹。他有些酒醒,昏昏暗暗感觉有些害怕,就起身拨打120抢救曹某。此时,他走出屋外,在楼下不停地走动。
急救车到达后,发现曹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赵某给父母打了电话,让他们帮助看护孩子,自己直接去公安局自首。广安市某公安机关对赵某采取强制措施,将侦查材料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赵某在婚内不忠实于妻子,导致妻子怀恨在心,从而引发双方矛盾升级。虽然曹某在同房时对赵某有过激行为,但没有实质伤害赵某,然而赵聪却对曹某大打出手,导致曹某当场死亡。
赵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就这样,本来好好的一家人,只留下一个小孩子给父母照顾。等赵某出狱后,他怎么面对孩子呢?
有人说,对赵某量刑太轻了,这种极其残忍的手段导致妻子死亡,应该符合故意杀人罪,必须判处死刑。但是,最高法院有个司法解释,因为家庭矛盾而致家人失去生命的,可以不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云公民一审当庭认罪 反腐败算经济账更要算政治账】4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云公民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66亿余元。云公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这是惩治内蒙古涉煤领域腐败问题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也是惩治靠企吃企、滥用职权的国企“蛀虫”的典型案例,再次证明了,拿着国家资源去搞行贿受贿、去搞权钱交易,这个账总是要算的。
对腐败问题,首先要认清其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涉煤领域腐败往往因其涉案金额巨大而备受关注。其实,私挖滥采、侵吞国家资源不仅破坏自然生态、攫取巨额“黑金”,其中隐藏的行贿受贿、权钱交易、“围猎”与被“围猎”更是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一大批受组织培养多年、身处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腐化变质、因贪落马,不仅是其个人、家庭的损失,更给当地发展造成巨大破坏。如果任由腐败问题愈演愈烈,必定影响当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信心。
一段时期以来,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集中,已经成为延续多年的积弊沉疴,成为污染政治生态的最大“毒瘤”和源头,必须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强力推进,坚决彻底割除。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督促指导下,从2020年2月起,内蒙古自治区针对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开展“倒查20年”专项整治,采取清底式措施查存量、根治式措施割毒瘤,全面整治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深化以案促改,全面净化政治生态。
对内蒙古涉煤腐败问题的系统治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鲜明立场。必须清醒认识各类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消除党内存在的政治隐患,始终算清楚这笔再明白不过的政治账、人心向背的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尹健)
#北大韦神的助理教授是什么职称#助理教授与讲师、工程师都属中级职称、教授是正高级不存在几级教授、一至四级是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的技术等级、技术一级最高技术等级(一般是院士)、技术五至七级是副教授副研究员高工副主任医师等(正教授级外)的技术等级、八级之后的是中初级人员的技术等级。
大学职称只有助教、助理教授(讲师)、副教授、教授。所谓一至四级是专业技术等级、共十二级、专技等级是适用于大中小学及医疗卫生企业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总而言之是论资排辈,而不是靠实力,韦神这样的数学超级天才,也需要熬个十年八年,突然也理解为啥出国留学获得一定成绩的人不愿意回来了,在外国万众瞩目,在相关领域很有成就感,在国内不知道排的什么时候了,就是一端茶倒水的角色,有些能力的都不愿意回来。
很佩服这些超级理工男,世界的本质或者说基础科学的底层逻辑就是数理化,科学的最后表达就是数学,相对论也需要用一个看似简单的质能方程定量表达。中国人喜欢实用,对这些远离应用的理论投入不够,这是我们的短板,需要补上,需要韦神这样的人才。
#头号周刊# #奇妙知识季# #青春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