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呢?#税法#
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总结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各项法规积极纳税,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来源:中税答疑
理个税问答No.20221116
问:
老师好,我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B,现在B公司分红给我公司,那我们公司需要再交企业所得税吗?需要B公司的什么文件做为凭证?我们公司和B公司都是境内居民企业,B不是上市公司。但是,如果B是上市公司是不是按持有时间的不同区别对待?谢谢!
答:
首先,B公司给你公司的分红免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需提供: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其次,如果B是上市公司,则根据持股时间,股息红利是差别化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解答:
一、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的,需要根据资产性质的不同做不同的纳税调整
资产属于存货性质的,比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纳税调整;资产属于非存货性质的,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转让财产”进行纳税调整。
销售货物:会计处理要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要么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属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
转让财产:我们就以固定资产为例来说明吧。先需要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然后取得转让收入是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才以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固定资产转让,最后在会计上是净额反映的,即以利得或损失反映的。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利得不用说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而损失则需要税前扣除的话则需要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法规定进行。其他的财产转让,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套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看看这些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而没有将"转让财产"收入额给包括进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包括了9种"视同销售"的情形,除第8项"视同提供劳务"外,其余都可以说是用于填写"视同销售货物"的,而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可以说,整个A105010反映或调整的都是"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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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题,“除企业所得税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外的税金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不可抵扣的增值税也可以税前扣除,有没有大神回答一下这些增值税是在什么情况以怎样的形式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该项规定,对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分为几种:
一、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是简易计税,整体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购进货物或成本费用支出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支出为包含增值税金额,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一般纳税人依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的
1.财税(2016)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没有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的
财税(2016)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说明
(1)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资产损失中,其中税前扣除税法规定有限额标准的,其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也一并按限额标准扣除,不一定能全额扣除。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中涉及到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合并计入费用,然后在限额内按规定扣除。
(2)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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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老板让会计从公司转1000万元到自己卡上,说准备投资农商行,会计说坚决不能这么转,否则可能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
老板问,怎么啦?这么转有什么问题吗?会计说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你直接从公司借款1000万元,有可能被征收2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财务之所以每年12月31号之前催你还清借款,元月一号之后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就是担心你作为公司的股东个人借款长期不还的话,税务机关在查账时,依据上述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现在一下子转给你1000万元用于投资于农商行,到年底你肯定没办法还清,一旦有余额未清,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很容易发现,因为这个事情被征个人所得税,我感觉有点冤,所以不建议你这么做。
2、以后从农商行取得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准备以个人的名义投资于农商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以后农商行进行分红时,就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假设取得100万元的分红,就需要缴纳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到你个人账户上只有80万元,这个税负有点太高了。
老板说你这讲来讲去都是税,投资农商行,我感觉是个好机会,这个钱必须投,你说怎么处理合适?
会计说,我建议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直接投资,这样的话,以后取得的分红就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也不用你个人从公司借款,税收风险问题全部规避了。
老板说你这么讲倒是挺简单的,但是目前房地产行情不好,等项目结束之后,公司不准备再拿地了,房地产公司以后准备注销。如果用房地产公司投资于农商行,以后注销会不会受到影响?
会计笑笑说,老板,我提醒过你几次了,你又忘了,咱们开发项目最终预计净利润5000万元,由于股东是你个人,如果最终注销的话,需要缴纳1000万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项目结束之后,公司就在那放着,不用注销。以后再注册公司,千万不要再用你个人的名义做股东。
老板说,既然这样的话,那就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投资于农商行吧。房地产公司也没有必要注销啦,不注销节省1000万元的税,我下半辈子也花不完。
税乎网:自然人股权转让税务风险
发文日期: 2022-07-23
一、自然人股权转让
是指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出卖、赠与、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转让股权所得。
二、涉及的主要风险
“股权转让”事项常见的涉税风险表现有:
1.转让方转让股权未申报缴纳税款或支付方支付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以无偿划转、平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转让股权,未按公允价值申报股权转让所得。
3.其他股权转让事项未足额缴纳相关税款的风险。
主要表现形式:
(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份额风险。
(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风险。
三、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
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1. 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备注: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实施以前发生的相关业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 86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6)《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2. 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适用于2022年7月1日前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适用于2022年7月1日后业务)
#税小课##个税##福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单位给职工报销探亲来回路费,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探亲假路费在税法上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原则上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外籍人员探亲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因此,外籍个人取得探亲假路费,能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个人取得的探亲假路费,按税法有关规定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红婵东京奥运会获得跳水金牌,已有当地企业表示赠给她住房、商铺、现金等。全红婵收到的这些捐赠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个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全红婵获得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奥委会等国际组织的奖励,将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目前还没有看到这方面奖励的报道,但奖励肯定是有的。
2、获得的其他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获得的上述1规定范围之外的奖励,由于不属于免税范围,所以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怎么缴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全红婵获得当地企业捐赠的住房、商铺、现金等,属于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假设全红婵接受了当地企业捐赠的住房,市场价值为200万元,根据规定,就需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200*20%)。
肯定有人会说,14岁的小姑娘奥运会获得金牌,为国争光,怎么还要让人家缴税呢?这个没办法,咱们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尽管大家都知道她们家困难,但税还是要缴税。
3、捐赠的企业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如果是实物捐赠,比如捐赠房产,企业需要按视同销售收入进行处理,以市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直接给运动员的捐赠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允许税前扣除。
成本分摊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一房地产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036万元,老板说最多缴200万元,其余的明年交。会计没办法,最后竟然故意将数字搞错。
1036万元的税,只愿意缴200万元之内,那也就是说最少要少缴836万元才能达到老板的要求,会计让我们再想想办法。
我告诉会计,没有正常合理的办法了,你再看一下,咱们调整了哪些内容。
1、公司上年交房,不动产销售发票都开了,确认销售收入3.6万元这个是不能少的。如果不确认销售收入 ,金税三期系统会比对出来,到时候公司肯定需要更正申报,税款还是少不了,而且还要加收滞纳金。
2、成本发票没有到齐,也根据工程合同或竣工结算,按规定预提了。公司确认销售收入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79%,所以,咱们按规定计算应当结转的销售成本,结果公司多结转了1673万元的成本,这个必须转回,否则税务检查时肯定能够发现。
3、税收滞纳金12.14万元,这个肯定不能动,必须调整。税务系统有这个数据,如果不做纳税调整,他们肯定能够发现。
4、业务招待费129万元,这个也必须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否则金三系统会自动比对出来,系统的计算公式都是设置好的。
5、不合格发票1.2万元,即使现在把发票换回来算成合格的,对税款影响也太小了,解决不了公司的问题。
6、特定业务纳税调整。咱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当期收到了预售款,必须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再将原来计提的计税毛利率予以转回,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当期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咱们也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这些都没有筹划的余地。
会计默默不语,在电脑前捣鼓半天,突然高兴地对我说好啦!
怎么可能好了呢?我问会计怎么调整的。会计说,你不是说我们公司多结转了销售成本1673万元吗?多结转就需要转回,你们是按这个思路来做的。我按少结转1673万元来计算,再增加销售成本1673万元,这样和你的成本差额就是3346万元,乘以25%的税率,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836.5万元。你们算的结果是应交企业所得税1036万元,减去836.5万元,正好补税199.5万元,符合老板的要求。
我说这样做税收风险太大啦。
会计说,问题不大。你们调整的几个事项,我全部看了一遍,只有销售成本调整,金税三期系统不会自动比对发现所以只有调整销售成本。本来应当减少销售成本1673万元,我做成增加成本1673万元,即使在税务检查时被发现了,应当属于计算错误,不是故意偷税。
这小子够聪明啊!
我说一旦不说,需要缴纳滞纳金啊!你们老板能同意吗?
会计说这个不用担心。本来公司资金紧张,目前还有民间融资几千万元,二分的利息。税收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按年计算也就是18%,低于公司的融资利率,所以对公司来说还是很划算的,即使再加上几万元的罚款。
会计看我还想再说什么,说这个事不用你问了,税收风险与你们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我们公司自己的事情,你们放心吧,我们争取明年汇算清缴之前把欠纳税款全部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