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角|【海关查获假“大力神杯”492个】近日,广西南宁海关对一票出口百杂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夹藏未申报“大力神杯”41箱,共计492个,奖杯上印有“FIFA WORLD CUP”标识。经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确认,这批货物为侵权货物,目前已被移交相关部门作后续处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川狱在线# #法治触角#
【2021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税怎么办?】#成都城市服务台#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2021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税功能于2月16日上线运行。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15日之间办理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16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办理。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税非常简便,三步即可↓↓(北京日报)
【注意啦!3月19日至27日全市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暂停办理业务】#成都城市服务台#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安排,成都市将切换上线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系统切换停机时间为2022年3月19日0:00至2022年3月27日24:00。系统切换停机期间,全市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暂停办理业务(含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各项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及发放、各项就业创业业务申报及查询等)。省政务服务网、天府市民云、电子社保卡、成都市人社局官网、成都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自主服务一体机等平台中的成都就业创业相关申领查询类服务同步暂停。2022年3月28日0:00,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启用办理业务,原有线上平台办理渠道同步恢复。市人社局提醒,如有疑问,可对应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锦观新闻)
#南充头条##阆中#2021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已公布!请自行选择相应缴费档次和缴费途径。您可以通过微信“支付”页面选择“城市服务”进入“社保综合”,然后选择“四川社保缴纳”进行缴费。您还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税务服务大厅和相应银行网点进行缴纳。
温馨提示
按四川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20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74520元。
1.年缴费金额=月缴费基数×12个月×20%;
2.申报缴费时请在上年度省平工资55%--300%之间慎重选择缴费基数,当年基数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来源:阆中人社
【[话筒]权威解答!#成都交警解读违停消除申报流程# 】6月18日,成都市交管局将正式推行“违停消除申报”柔性化执法措施,即#成都违停10分钟以内驶离可免罚# 。驾驶员可通过“蓉e行”微信公众号同步上线的“违停消除申报”模块,申请“违停消除申报”。针对市民提出的10大疑问,成都交警进行了权威解答。详戳:封面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1〕593号
成都市***机电设备安装修理厂:(纳税人识别号:91510***89400Y)
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取得开具单位为贵州*****有限公司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5200151130, 发票号码01217155~01217157,金额合计298774.35元,税额合计50791.65元。上述3份发票你单位已在当期认证并申报抵扣。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故你单位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50791.65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50791.65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55.42元、教育费附加1523.75元、地方教育附加1015.83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50791.65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50791.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3555.4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523.75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1015.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补缴增值税50791.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55.4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鉴于你单位于2016年9月23日已作进项税额转出50791.65元,补缴增值税50791.65元、滞纳金1625.33元,抵减后本次检查还应补缴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3555.42元、教育费附加1523.75元、地方教育附加1015.8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白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迎来2021新年度,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千万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适用,就应在新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相关注意事项记得收藏哦!#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成税二稽税罚告〔2021〕26号
成都蒲江***植源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53556073)
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5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用于收购农副产品,金额合计5,042,413.20元,税额合计655,513.72元,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55,513.7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655,513.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775.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655,513.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775.69元(合计688,289.41元)处以50%的罚款,即344,144.7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成都# #成都爆料# #成都生活# #成都身边事# #成都头条# 8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税务局就新房契约税进行了回复!
网友留言:
我想咨询一下。我购买了天府新区的期房。并在2021年8月13日在房管局完成备案,平米为109 。房屋定于2023年6月交房。那个时候才会缴纳契约税。如果这种情况。到时候我会缴纳3%的契约税还是 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的时候的政策缴纳1.5%呢。
如果缴纳契约税,成都是否支持在未交房的时候缴纳契约税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税务局回复: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第一税务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成都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您所说的按照1.5%缴纳契税,是基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购房人家庭住房套数为购房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实有住房的套数。
契税税率目前没有改变,税务机关也暂未收到契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变动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1〕238号
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635521)
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21年销售水泥85025.82吨未在账簿上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967,011.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7,690.82元、企业所得税44,303.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967,011.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7,690.82元及企业所得税44,303.96元,合计4,289,006.6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既:2,144,503.3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