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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 37号文件(财税2015 37号)

【我国有关保障孤儿药市场的政策法规颁布时间及相关内容】   1.2009年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 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17号)

【我国有关保障孤儿药市场的政策法规颁布时间及相关内容】

 

1.2009年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 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17号)

与孤儿药相关内容: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 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2. 2012 年1月 20 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号)

与孤儿药相关内容: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研发

 

3. 2012 年5月17日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 2012 年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

与孤儿药相关内容:优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及唇腭裂等12 个 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

 

4. 2013年 2 月 22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

的意见》(国食药监注〔2013〕37号)

与孤儿药相关内容:对罕见病治疗新药的注册申请实行特殊审批,优先办理

 

5. 2015年8月9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 度的意见》(国发〔2015〕 44号)

与孤儿药相关内容:提出加快审评审批治疗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

 

6. 2016年 2 月 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

与孤儿药相关内容:将防治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

 #为爱呐喊##药事健康超能团##健康2021#

国土资发(2015)37号 2015.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文件出台之后,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厦门等多地公布了2015年土地供应计划,整体“瘦身”,创下了近几年土地供应的新低。2016年一开年,大部分城市房价实现爆发性翻倍增长。

刑法小贴士——私分罚没财物罪

1.经典案例:

2011至2013年河北邯郸董晓波、潘庆林私分罚没财物案(两人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简要案情:2011年至2013年期间,董晓波、李雅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自制票据,收取大同镇下属各村计划生育罚款和社会抚养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以四术运动补助、突击活动奖、信访保稳定补助、服装费等名义将收取的各类计划生育罚款和社会抚养费37万余元截留坐支。其中:依据《中共大同镇委员会、大同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春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2011)大镇办6号文件、《中共大同镇委员会、大同镇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大镇办(201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各类奖金、补助15万余元,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发放的各类奖金、补助11万余元,没有文件规定发放的服装费、信访保稳定补助等1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晓波将没有文件规定发放的服装费、信访保稳定补助11万余元挽回,上缴国库。潘庆林、郭常庆未实际参与研究决定罚没款和社会抚养费的截留坐支和发放。)

2.法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

3.相关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

4.犯罪主体: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5.单位犯罪:

有单位犯罪,本罪为纯正的单位犯。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既遂标准:

结果犯,私分罚没财物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方可构成既遂。

7.责任形式:故意

8.加重情节: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量刑幅度:

二档刑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7号文外汇登记办理的受理单位是哪个?返程投资37号文登记

关于37号文外汇登记的规定

民营企业拟进行境外上市过程中,均涉及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安排,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外汇登记的相关事宜。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或“外汇局”)于2014年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及其附件,规定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相关事项。

外汇登记的受理的单位

外管局2015年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3号文”),根据其规定,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通常为国内运营公司注册地。

返程投资需办理外汇登记的主体

根据37号文规定,外管局对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实行登记管理。

根据37号文规定,返程投资情况下,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的主体为以下3类:

1、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

2、中国公民(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

3、有特殊利益的境外个人(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

就37号文项下的返程投资相关的外汇登记而言,仅适用于自然人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的外汇登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自然人返程投资办理外汇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自然人股东办理37号文登记的时间: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外汇登记手续应于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办理。

自然人股东办理37号文登记的地点:

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分局(多个资产或权益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登记。

总的来说,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37号文解决了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和境外融资并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如果企业要在境外开展相关投资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案法518:老板定集资诈骗罪,手下一众定非法集资罪。中民信系P2P。

(2017)沪01刑初103号(2018)沪刑终37号

自2015年6月起,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债权转让、招募有限合伙人入伙】等为由,利用承诺9-13%的预期年化保本付息收益和虚构通用地产(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担保等方法为诱饵,指使自有业务团队和被告单位鼎久公司销售团队等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广告、宣讲会、业务员自带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吸引630余名投资人购买【中屿·通用基金】等非法理财产品,非法集资2.48亿余元。至案发,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33亿余元。

一审:

1.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罚金3000万元。

2.龚某晶担任中民信集团董事长助理,在邹某某的指示下负责上传下达、保管合作协议等资料、召集并主持中高层管理会议、统计销售业绩、收付资金等事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6年+罚金50万元。

3.被告人蔡某、龚某等人负责中民信系单位销售理财产品工作,分别判处6个月到3年,缓刑。

 

二审:

一、邹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

邹某某与通用地产(上海)合作的项目真实有效,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募集的资金未挥霍、隐匿或转移,故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请求改判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龚某晶及其辩护人提出:

其在公司中担任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组建技术团队,开发网络平台;后期,其虽担任董事长助理,但没有为邹某某上传下达,从未召集并主持中高层会议,未听取员工汇报工作和收付资金且其仅领取工资,故不属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犯罪数额2.48亿余元承担刑事责任。

其具有自首情节。

三、二审法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邹某某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经查:

1.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本案各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银行账单、集资的宣传资料等证据证实,邹某某在中民信系单位的19家公司中担任1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3家合伙企业股东的委派代表,另外2家则由其指定让龚某晶担任,其是中民信系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参加对外经济交流活动,掌控公司的销售和资金。

2.相关投资框架协议、买卖协议、有关事项函、企业档案查阅证明等证据证实,通用地产(上海)在崇明和嘉定确有“通用昱墅”和“通用国际”地产项目,但均系通用地产(上海)独立经营,没有引入投资方,也没有通过社会企业对外进行项目融资,从未向任何企业、个人允诺将上述两个项目的销售款作为“中屿·通用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本息的来源。通用地产(上海)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鹏昱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民信签订的《通用昱墅房屋买卖协议》,因中民信未按约支付5,800万元定金,仅支付了1,000万元意向金,经催款无果已解除协议。

3.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查获的宣传资料等证据证实:中民信系单位销售团队以打电话、发广告、开客户说明会、小区摆摊、请客户吃饭、加入“游艇会”等方式,通过发行所谓的中屿·通用等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年化利率为9-13%,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谎称系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央企、国企、上市公司或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还款来源。

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中民信系单位收取陈大等630余名被害人共计24,898万元投资款。其中用于支付员工款项、兑付被害人本息、提现、消费等的消耗性支出即达1.7亿余元,剩余7,000余万元赃款去向不明,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33亿余元。

综上,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上诉人龚某晶是否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龚某晶虽能主动到案,但从一审庭审至一审判决及二审期间均否认相关罪行,依法不具有自首情节。龚某晶先作为中民信集团公司的首席技术官,为非法集资犯罪搭建网络平台,之后作为董事长助理,继续协助邹某某上传下达,负责汇总销售信息,划转涉案资金,积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全程参与了中民信系单位的非法集资过程,应当对单位犯罪的全额即2.48亿余元承担刑事责任。

驳回上诉人邹某某、龚某晶的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5日09时3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连城县***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0679772):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罚告〔2021〕16号)。

对你公司(地址:连城县***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3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以及大坑尾采区2012年1月-2015年6月上缴管理费结算单(费用报销单),结合账簿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前两次检查相关资料,计算你公司大坑尾采区2012年1月-2015年6月违法事实如下:

2012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12743263.28元,账面申报销售收入3608168.41元,原查补销售收入8854412.46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280682.4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3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18832940.18元,账面申报销售收入2849599.03元,原查补销售收入15388957.47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594383.68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4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9581042.74元,账面销售收入1693264.98元,原查补销售收入5109243.71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2778534.0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5年1-6月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4736512.68元,账面销售收入2019905.68元,少计销售收入271660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2-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核定的征收率为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2012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80682.41×1.5%=4210.24元;

2013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94383.68×1.5%=8915.75元;

2014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778534.05×1.5%=41678.01元;

2015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716607×1.5%=40749.11元;

以上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95553.11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你公司未补扣缴或补收税款。

以上违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揭某某与大坑尾结算管理费相关凭证复印件;

2. 罗某某林某大坑尾出售煤炭情况笔记本复印件;

3. 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复印件;

4. 揭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罗某某询问笔录;

5. 2014年销售明细账、2014年8月2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2015年销售收入明细账(大坑尾采区)复印件;

6. 税务工作底稿(一)(原连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制作)、税务工作底稿(二)(连城县税务局稽查局制作)复印件;

7.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国税罚〔2016〕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15连国税处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连税处〔2018〕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税罚〔2018〕1号)复印件;

8. 连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地税通率核[2012]19号、[2014]61号、[2015]18号)复印件、2013年所得税核定情况系统打印件。

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95553.11元的行为处1.5倍的罚款,即处罚143329.67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25日

他这是有意黑老师的作法。我们这语文高级教师退休金才4300多元,37年教龄,2013年退休。

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确实不高。

昨天,在游玩时,遇到一个以前的同事,聊起养老金的事。他说了他的养老金情况:

他是一名国企的职工,2013年55岁退休的,特殊工种,退休时缴费年限37年。退休时的养老金是2000多元,经过9年的养老金调整,每年大概增加100元左右,9年总共增加了1000元左右,现在的养老金是3000多元。加上其独生子女费100多元,一个月收入也只是3000多元。

37年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才3000多元,而且是在养老金调整了9年之后才增加到3000多元的。这也从一个侧面看到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确实是不高的。

不过,这样的养老金水平,在当地是处于中等水平的,与2021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养老金平均水平2987元相比,也是大体相当的。基本生活开支是够了的。

【餐馆加工制作经营“川贝蜜糖炖雪梨”的行为如何处理?】

问:餐馆加工制作经营“川贝蜜糖炖雪梨”的行为如何处理?

意见1:餐馆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罚。

意见2:餐馆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情形,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罚。

意见3:餐馆加工制作并经营“川贝蜜糖炖雪梨”菜品,其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应当对该餐馆依法不予处罚。

我们比较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川贝虽为非药食同源中药材但可用于餐饮。

2014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中添加非药食同源中药材”的问题函询了原国家卫计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中明确。餐馆加工制作“川贝蜜糖炖雪梨”菜品的原料之一“川贝”,采购来源于当地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而并非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在原卫生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虽然未将川贝母(即川贝)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但是已被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且不在《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之内。

第二,非药食同源中药材生产经营限用发生变化。

2021年1月8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中,废止了原卫生部1987年10月22日公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卫防字第57号),让原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0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失去法定依据。而在2014年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中,明确餐饮服务单位可以有条件的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的中药材。2015年6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成份有川贝等中药材的“川贝枇杷汤”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法函〔2015〕287号)重点明确三个方面。在这个复函中重点强调了对用于“普通食品生产”的限制,与“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中“可以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其食用安全性”的要求并不相矛盾,“生产”与“餐饮服务”区别明显。

第三“川贝蜜糖炖雪梨”作为传统食谱在我国早有记载。

食用历史和饮食习惯众所周知,食用比较普遍,未见国家发布有禁止食用的规定,也无依据证明该菜品有毒有害,更没有食用该菜品后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证据。川贝及菜品“川贝蜜糖炖雪梨”也不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号)中“新食品原料”的定义“川贝蜜糖炖雪梨”系加工制作、现制现售的莱品,并非在从事“食品生产”,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川贝既是中药材又是食用农产品的双重属性已被我国公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川贝作为中药材依法可以在我国城乡集贸市场销售。

综合判断其并不构成违法,对该餐馆则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答:首先,搞清楚餐馆用的川贝是中药材还是中药饮片,如果是中药饮片,建议按照食品中添加药品管理;其次,如果是中药材,请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2017】47号的答复执行。

詹姆斯13年总决赛抢七球衣将拍卖 最终成交价或超300万美元

詹姆斯2013年NBA总决赛抢七大战中的球衣将上架拍卖。

据苏富比拍卖行透露,这是詹姆斯总决赛生涯的第一场抢七,将成为有史以来拍卖的最有价值的勒布朗-詹姆斯球衣之一,最终成交价可能会超过300万美元,球衣将于1月27日开始竞标。

在2013年NBA总决赛的抢七大战中,热火以95-88击败了马刺,詹姆斯出战45分钟,23投12中得到37分和12个篮板4助攻2抢断,拿下了生涯第二个FMVP。

这……300万美元买一件球衣回去挂着,小编觉得着实有点奢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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