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云观津城# 近期,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天津津鼎诚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71.36万元。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加强分析和风险防控,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169号
天津启航通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MA079LRP6E)
我局(所)于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115(天津永丰鹏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255号))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62份,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277666-02277715、02812670-02812719、03324233-03324282、05091664-05091713、05394115-05394164、06463688-06463737、07590339-07590388、08376505-08376516,金额30,713,612.12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0,713,612.1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36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277666-02277715、02812670-02812719、03324233-03324282、05091664-05091713、05394115-05394164、06463688-06463737、07590339-07590388、08376505-08376516,金额30,713,612.12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0,713,612.1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纳税人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2 17: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避免增加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经济负担,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现发布我市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纳税人信息(包含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和自4月1日起适用两部分,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我市服务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对名单所列纳税人区分具体情形落实上述免收服务费政策,对属于免费范围但已收取服务费的要及时予以退还。
上述服务费,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收取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
附件:
1.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纳税人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
2.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纳税人信息(自2021年4月1日起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 8月12日
天津市税务局官方下载附件网址:
网页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二稽罚告〔2020〕6号
XXX(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XXXM00H)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到天津天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材料,天津天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你单位员工田建永100辆众泰云100S新能源电动轿车。天津天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车辆时,约定赠送首年“交强险”、第一年和第二年“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每辆车车款39800元,100辆车总计3980000.00元,天津天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除收取购车款外,未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对你单位员工田建永的询问笔录,田建永为你单位原实际经营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田建永从天津天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批次提取100辆众泰云100S新能源电动轿车,对外销售88辆。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收据、《淘汽云修车辆采购协议》和《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等资料,证实你单位在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以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88辆众泰云100S新能源电动轿车,将车辆销售给了高林、包宇南、朱士宝等自然人,以现金、POS机划款、银行转账形式收取货款。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相关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以上销售的88辆电动轿车的首年“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缴纳,未开具发票;第一年和第二年“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缴纳,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天津天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开具购买方名称也是天津天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2017年3月销售新能源电动轿车17辆,取得收入1051860.00元;2017年4月销售新能源电动轿车69辆,取得收入4358920.00元;2017年5月销售新能源电动轿车2辆,取得收入128800.00元。上述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和相关附税(费)以及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取得销售收入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构成逃避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处应追缴2017年第一季度增值税30636.70元的0.5倍罚款15318.35元;处应追缴2017年第二季度增值税130710.29元的0.5倍罚款65355.15元;处应追缴2017年第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144.57元的0.5倍罚款1072.29元;处应追缴2017年第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9149.72元的0.5倍罚款4574.8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十五日
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杜某某、吴某虚开发票案提起公诉
#天津#
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杜某某、吴某以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人杜某某为非法谋取居间介绍费,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吴某实际控制的货运代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涉案发票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3842913.27元,所开具发票全部用于作为成本抵扣企业所得税。
被告人杜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现已调整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严重。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没有司法解释文件予以明确规定。那么,杜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多万元,是否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天津地区虚开发票罪案件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文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津0103刑初512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3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属情节特别严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3刑初869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18.13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实施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行贿及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已全部退缴受贿的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津0110刑初305号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为他人联系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天津头条#
一种观点认为,天津,没戏了,不出五年,全面东北化,年轻的人,能去南方的去南方,有房子的,能卖房的卖房子,能进体制的进体制内。现在东北什么样,五年后,天津就是什么样......
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只要天津港还能运东西一天,东北化就不会到来。
5年复5年,5年何其多?看看天津的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公积金,社保缴费,平均工资等这些真金白银无法作假的指标,增速和绝对值依然可观,上缴国家净税收居于全国城市前列。
天津25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天津#
2022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事项通知书,天津金某某业商贸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5家公司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11家,虚开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金额最高的为3亿多元(税额5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山某能源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22份,金额32110.87万元,税额5167.66万元;
2.山某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48份,金额18466.30万元,税额2954.61万元。
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司有14家,都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开金额最低的为500多万元(税额70多万元),金额最高的为2亿多元(税额2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天津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54份,金额20098.19万元,税额2612.76万元;
2.天津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00份,金额10395.63万元,税额1351.43万元。
上述公司都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也可能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至于应如何定性,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15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的甲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5张,涉及虚开税款合计218122.49元,所涉及的税款已经补缴完毕。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天津市A工贸有限公司、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24号)
2.3.简要案情:程某某让他人为天津市A工贸有限公司虚开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3161812.4元,税额313332.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为其单位天津市A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A工贸有限公司和程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0〕8号)
3.3.简要案情:孙某某以其任财务人员的北京A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发票为由,与公司人员协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税额275862元已申报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税款已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天津头条#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受理了有关涉嫌逃税的郑爽举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和监督下,对天津,浙江等税收机构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
“阴阳合同”,并偷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税务机关依法严厉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罚款总额299亿元。
制片人和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了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得的“高价电影”,隐瞒收入并进行虚假申报或偷税。在“倩女幽灵”项目中,根据违法事实确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纳的税收1617.78万元。
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取消“增资协议”不会改变未能如实宣布的既定事实,也不会影响其逃避主观故意行为和金额的认定,因此税务部门应追回部分电影费用所涉及的税款,并加收税款。
在本案中,考虑到郑爽逃税案件发生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主观和故意明显地区分了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严厉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偷税部分的罚款4倍;对于所谓的“增资”完全隐瞒了收入盗窃的部分,由于情况更加严重,处以5次“最高”。
此外,作为郑爽“倩女幽灵”项目的经纪人之一的举报人张恒涉嫌计划拆分合同和设立约定片酬1.6亿元人民币的合同。
针对涉嫌逃税的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及相关企业和人员涉税问题,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则,并依法进行全面深入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上海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依法严肃处理郑爽逃税案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查处各种逃税行为。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发现郑爽从2019年到2020年的个人收入未依法申报1.91亿元人民币,逃税4526.96万元人民币,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天津某公司虚开发票13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913号
***(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U31C8C)
我局(所)于2019年4月11日至2021年9月8日对你(单位)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或社保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与上下游企业交易记录不能反映企业正常资金往来,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41户企业开具22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72130,发票号码 05641882-05641901、05647682-05648281、05746001-05746600、08359769-08359800、08360001-08360018、11550102-11550191、11597351-11597400、11597801-11597840、11665577-11665666;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5521642-05521731、05559076-05559165、05611001-05611090、 05659551-05659640、09590621-09590710;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00141253-00141342、03895785-03895874、03918640-03918729, 发票金额1,153,702,251.40元,税额193574415.33元,价税合计1,347,276,666.73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认定你单位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对外开具的22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代码1200172130,发票号码 05641882-05641901、05647682-05648281、05746001-05746600、08359769-08359800、08360001-08360018、11550102-11550191、11597351-11597400、11597801-11597840、11665577-11665666;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5521642-05521731、05559076-05559165、05611001-05611090、 05659551-05659640、09590621-09590710;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00141253-00141342、03895785-03895874、03918640-03918729, 发票金额1,153,702,251.40元,税额193574415.33元,价税合计1,347,276,666.7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