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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周五)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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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理想车友,我在税务网申报时,导入发票号及代码后下一步显示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信息或无发票信息,请至税务现场处理,有知道怎么回事吗?必须去现场了吗
这是一张20年前的加油发票,当时97号汽油2.6元/升。如今95号汽油经过年初以来10轮价格调整,目前为9.65元/升,较20年前增长了7.05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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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油价涨幅,你还会选择燃油车吗,或者说会改变你的出行方式吗?
南通1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南通#
2022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通税稽一公〔2022〕24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通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通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7家公司中,有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至1200多万元(税额200多万元),例如:南通传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5份,金额1232.61万元,税额209.5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多400多万元至800多万元不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虽然,上述17家公司虚开税额、金额分别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对于虚开税额、金额不大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如皋市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皋检二部刑不诉〔2019〕5号)
1.3.简要案情:如皋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从兴化市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570071元,抵扣税款228129.9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如皋市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如皋市A公司相对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621刑初49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115245.34元),被告人宋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宋某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宋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宋某退出应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1.案例二: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623刑初4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如皋市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购销关系的前提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939793.69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沈某作为被告单位如皋市A公司实际经营人,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被告单位所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如皋市A公司、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侦查机关在此前已经掌握该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如皋市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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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21款和22款呢?我看圈里有教看车机版本号?还有其他方法吗?比如发票上的型号?
老板收到发票必须要重点检查7个方面!
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一、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二、税率适用是不是对的
三、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不是相符
四、笼统的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五、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开具培训会议费清单,必须有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他途径开具的清单一律不行。
七、发票盖章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老板不是财务,但一定要懂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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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4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南京#
2022年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宁税稽公告〔2022〕18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京洪某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涉案公司被认定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将涉案发票定性为虚开。
4家公司当中,有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30万元左右,1家公司虚开的税额超过500万元。例如:
南京阙某服饰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公司虚假注册,以走逃失联方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领票、开票、申报、资金收付以及生产经营异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处理决定及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3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1749116.36元,税额5397349.91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超过10万元,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虚开税额30万元左右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1〕Z63号)
1.3.简要案情:蔡某某在经营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中间人从南京B有限公司虚开税款合计290598.29元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2.3.简要案情:舒某某系北京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让江苏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275.045075万元,税额合计39.963825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14号)
3.3.简要案情:宋某甲系南京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让南京4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税额共计人民币426550.48元,价税合计2935671.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08号)
4.3.简要案情: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让南京3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344766.86元,价税合计2372807.3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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