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今天】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全面完成。(via @光明网)
军管会正常工作以后,着手整治市场经济秩序。首先,明令禁用金圆券而代之以人民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的人民币为全市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所有完税纳税以及一切公司款项均以人民币作价计算。并宣布自1949年5月1日起,金圆券为非法货币,考虑到人民实际情况,采取两项政策:一是兑换,每5000元金圆券折合换算人民币1元(旧币);二是以5月1日到8日为缓冲期,8日以后,金圆券一律作废。
其次,向有关企业派出军事代表,稳定人心,迅速恢复生产,并负责保护一切资财、机器、图书、仪器、账册、档案、物件用具等。军事代表的任务是:一、保证上级命令的实行;二、保证生产进行和恢复;三、防止破坏或怠工,清查反动分子;四、防止偷盗、贪污及浪费;五、对职工解释政策、教育与宣传,从职工中挑选干部;六、协助职工组织工会及消费合作社;七、了解企业中情况,学习管理生产。同时赋予军事代表的职权有:一、有权监督企业中的一切活动;二、了解企业中的一切情形,挑选适当的人员向自己做报告,并在一切命令和指示上签字;三、生产进行中,如有不好情形发生或发生破坏怠工等,应即查明实情,追究责任,将进行破坏或怠工有据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四、企业中的共产党支部及党员应受军事代表之领导,协助军事代表完成上述各项任务。职权还规定,军事代表不直接主管生产,只监督原来的人员去管理生产,保证生产照常进行。
最后,明确对公营企业和原政权机关人员接收期间的生活待遇:凡公营企业已经为我所接收者(如电话局、报社等),其员工待遇自接收之日起,按原职原薪发给;凡原国民党政权机关及其他待接收部门之人员,其生活问题则根据本人或机关请求造具名册,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天(直系亲属在内)发给大米1斤半、菜金人民币10元(旧币),其亲属中8岁以下儿童粮食、菜金均按成人半数供给,以保证日常生活所需。至于个别留用即正式参加革命工作者,其待遇与我工作人员相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刚进城时,出现了一些违反纪律的散漫现象,引起了芜湖军管会和芜(湖)当(涂)警备司令部的注意。他们从维护交通秩序着手,首先将原来用于代步、通信、联络的牲口送往城外,有些直接转为民用。为维护城市秩序,严格部队管理,警备司令部发布命令:除指定专门部队及机关维持城防纪律外,所有部队一律不准停驻市区。临时过路之部队,必须先派人到警备司令部联络,在市区线以外指定地区驻扎。凡市区街道不准停驻骡马大车,不准骑马。凡因公入城之我军人员,应佩戴军人外出证或采买证。远来采买者,应携带军以上机关之通行证或公函。所有因公入城人员,必须服装整齐,整理风纪,端正军人姿态,必须遵守我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警备司令部为此还专门组织了纠察队,实施纠察。
芜湖是经济繁荣之地,承担着支援前线的重要经济任务。因此,军管会发布了关于开展正常税收业务的通告,说明前后征税意义大不一样,芜湖解放前,“人民纳税,非饱贪污者私囊,即被作为反人民之用”,因此,亟需废除反革命的“戡乱”税捐。而当今税收“一钱一物均用之于人民解放事业,有利于永久的民主和平建设”,因此,在统一法令尚未颁布之前,为适应需要、因地制宜起见,特先就直接税之营利事业所得税、行商所得税、印花税、货物税、营业税、屠宰税、房捐、筵席税、娱乐税、牌照税、土地税与盐税等,暂行按照旧例征收,“尚望明此大义,踊跃遵章报缴”。
随后成立的芜湖市税务局制定了盐税征收办法,核定食盐税率为每担(即100市斤)征收人民币700元(旧币),自1949年5月9日起实行。人民政权的号召得到了芜湖人民的拥护,5月份征税就达人民币1800余万元(旧币)。
由于芜湖市军管会卓越有效的工作,芜湖市面稳定,迅速恢复了昔日繁华。根据华东军区司令部的命令,在芜湖城区设立芜湖市,成立芜湖市人民政府,并任命李步新为市长、江靖宇为副市长。李步新、江靖宇于1949年5月10日就职视事。根据华东局的指示,1949年5月12日召开了中共华东芜湖市委第一次会议,成立芜湖市委,由李步新、杜义德、王维纲、范朝利、许梦侠、朱辉、石坚、江靖宇、江幹臣、吴立奇、郑家琪等11人组成,其中李步新、杜义德、朱辉、石坚、江靖宇为常委,李步新为书记。芜湖市委同皖南区党委、皖北区党委、赣东北区党委一起,由南京市委领导。会议通过了《中共华东芜湖市委第一次委员会半月工作初步检讨与目前中心工作》,全面回顾总结了芜湖解放半个多月尤其是军管会成立半个月来的各项工作,肯定了优点,找出了缺点,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市具体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的中心工作:一、发动与组织工人群众,开展工人运动,迅速恢复与发展生产,加强公营企业管理;二、发展青年学生组织与教育工作;三、积极稳定金融,筹组人民银行,加强贸易公司,开展税收;
军管会正常工作以后,着手整治市场经济秩序。首先,明令禁用金圆券而代之以人民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的人民币为全市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所有完税纳税以及一切公司款项均以人民币作价计算。并宣布自1949年5月1日起,金圆券为非法货币,考虑到人民实际情况,采取两项政策:一是兑换,每5000元金圆券折合换算人民币1元(旧币);二是以5月1日到8日为缓冲期,8日以后,金圆券一律作废。
其次,向有关企业派出军事代表,稳定人心,迅速恢复生产,并负责保护一切资财、机器、图书、仪器、账册、档案、物件用具等。军事代表的任务是:一、保证上级命令的实行;二、保证生产进行和恢复;三、防止破坏或怠工,清查反动分子;四、防止偷盗、贪污及浪费;五、对职工解释政策、教育与宣传,从职工中挑选干部;六、协助职工组织工会及消费合作社;七、了解企业中情况,学习管理生产。同时赋予军事代表的职权有:一、有权监督企业中的一切活动;二、了解企业中的一切情形,挑选适当的人员向自己做报告,并在一切命令和指示上签字;三、生产进行中,如有不好情形发生或发生破坏怠工等,应即查明实情,追究责任,将进行破坏或怠工有据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四、企业中的共产党支部及党员应受军事代表之领导,协助军事代表完成上述各项任务。职权还规定,军事代表不直接主管生产,只监督原来的人员去管理生产,保证生产照常进行。
最后,明确对公营企业和原政权机关人员接收期间的生活待遇:凡公营企业已经为我所接收者(如电话局、报社等),其员工待遇自接收之日起,按原职原薪发给;凡原国民党政权机关及其他待接收部门之人员,其生活问题则根据本人或机关请求造具名册,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天(直系亲属在内)发给大米1斤半、菜金人民币10元(旧币),其亲属中8岁以下儿童粮食、菜金均按成人半数供给,以保证日常生活所需。至于个别留用即正式参加革命工作者,其待遇与我工作人员相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刚进城时,出现了一些违反纪律的散漫现象,引起了芜湖军管会和芜(湖)当(涂)警备司令部的注意。他们从维护交通秩序着手,首先将原来用于代步、通信、联络的牲口送往城外,有些直接转为民用。为维护城市秩序,严格部队管理,警备司令部发布命令:除指定专门部队及机关维持城防纪律外,所有部队一律不准停驻市区。临时过路之部队,必须先派人到警备司令部联络,在市区线以外指定地区驻扎。凡市区街道不准停放骡马大车,不准骑马。凡因公入城之我军人员,应佩戴军人外出证或采买证。远来采买者,应携带军以上机关之通行证或公函。所有因公入城人员,必须服装整齐,整肃风纪,端正军人姿态,必须遵守我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警备司令部为此还专门组织了纠察队,实施纠察。
芜湖是经济繁荣之地,承担着支援前线的重要经济任务。因此,军管会发布了关于开展正常税收业务的通告,说明前后征税意义大不一样,芜湖解放前,“人民纳税,非饱贪污者私囊,即被作为反人民之用”,因此,亟需废除反革命的“戡乱”税捐。而当今税收“一钱一物均用之于人民解放事业,有利于永久的民主和平建设”,因此,在统一法令尚未颁布之前,为适应需要、因地制宜起见,特先就直接税之营利事业所得税、行商所得税、印花税、货物税、营业税、屠宰税、房捐、筵席税、娱乐税、牌照税、土地税与盐税等,暂行按照旧例征收,“尚望明此大义,踊跃遵章报缴”。
随后成立的芜湖市税务局制定了盐税征收办法,核定食盐税率为每担(即100市斤)征收人民币700元(旧币),自1949年5月9日起实行。人民政权的号召得到了芜湖人民的拥护,5月份征税就达人民币1800余万元(旧币)。
由于芜湖市军管会卓越有效地工作,芜湖市面稳定,迅速恢复了昔日繁华。根据华东军区司令部的命令,在芜湖城区设立芜湖市,成立芜湖市人民政府,并任命李步新为市长、江靖宇为副市长。李步新、江靖宇于1949年5月10日就职视事。根据华东局的指示,1949年5月12日召开了中共华东芜湖市委第一次会议,成立芜湖市委,由李步新、杜义德、王维纲、范朝利、许梦侠、朱辉、石坚、江靖宇、江幹臣、吴立奇、郑家琪等11人组成,其中李步新、杜义德、朱辉、石坚、江靖宇为常委,李步新为书记。芜湖市委同皖南区党委、皖北区党委、赣东北区党委一起,由南京市委领导。会议通过了《中共华东芜湖市委第一次委员会半月工作初步检讨与目前中心工作》,全面回顾总结了芜湖解放半个多月尤其是军管会成立半个月来的各项工作,肯定了优点,找出了缺点,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市具体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的中心工作:一、发动与组织工人群众,开展工人运动,迅速恢复与发展生产,加强公营企业管理;二、发展青年学生组织与教育工作;三、积极稳定金融,筹组人民银行,加强贸易公司,开展税收;
供热企业收取房开企业未售住宅供暖费能否免增值税
问:我单位是供热企业,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供暖协议, 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住宅供暖,按居民供暖价收取供暖费, 请问我单位收取的这笔供暖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能否向房 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综上,你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热不属于为居民供热,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取得供暖费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老板与税##财税#
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自2019年4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自2019年4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注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2〕873号
青岛***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737Q)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即墨市***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于2021年3月1日走逃(失联)。
2、你单位取得青岛汇广鑫源钢材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52130,发票号码02378308-02378309,发票金额115060元,发票税额19560.2元,2016年4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转出2016年4进项税额19560.2元,应补缴2016年4月增值税1956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的规定,应补缴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69.21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应补缴2016年4月教育费附加586.81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应补缴2016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391.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上述2016年度应补缴的税款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补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2〕90号
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3***1GUXN)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室)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法院判决,杨***、叶***利用你单位2019年3月向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3130,发票号码:04026205-04026211,开具的金额合计63413.79元,税额合计9988.21元,价税合计72400.00元,品名均为汽油。你单位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9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9988.2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你单位2019年3月份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9.17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单位 2019年3月份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99.6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你单位 2019年3月份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99.7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少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2〕695号
青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20E)
我局(所)于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6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即墨市***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17年9月7日起走逃(失联)。
2.你单位取得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3702151130,发票号码为02228817、02228818,货物品名为:金属件, 金额为196583.34元,税额为33419.16元,价税合计230002.5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299号)证实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作2015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33419.16元,补缴增值税33419.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12月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2339.3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单位2015年9月教育费附加1002.57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668.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已超过五年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补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单位房改房过户到个人名下产生的税收问题
多年前我们单位盖了家属楼,属于职工集资建房,现在职工要求办房产证了,单位要补税,让职工自己去办证,但又不清楚还需交哪些税,觉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增值税不知道有哪些优惠政策?
回复:
亲爱的学员,房改房是指于 1994 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 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 5 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本答复仅符合“房改房”概念时使用。若不符合“房改房”规定,则应遵循其他正常房 屋销售的规定。
(一)未出售前的涉税问题
在未出售之前,由于产权在单位,职工需要向单位缴纳低廉租金,所以你公司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 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总局网站曾经解释,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 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②自 2013 年 11 月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 号)又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 号)第一条规定, 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根据有关住房法规解释,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也就是说,你们在出售之前,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才能免征房产税。
(二)产权是否过户等特殊情况下的政策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659 号)文件第一条,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第二条,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 照财税[2000]125 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售时涉及到的涉税问题
房改房一般按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出售,所以基本不会产生增值,也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 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应该免征增值税)。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 号)明确,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 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 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过户时,契税执行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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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外卖到底是卖的是服务?还是货物?今天正式明确了!#税法#
外卖,到底是卖的是服务还是货物呢?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13%还是6%?今天正式答复了!
外卖属于销售服务,而不是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增值税6%。
2020年由于受疫情影响,国家暂对餐饮服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目前外卖允许免征增值税。提醒:免征增值税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参考政策
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财税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