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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子税务局(浙江电子税务局外经证怎么报验)

杭州90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杭州#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90家公司对外

杭州90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杭州#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90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9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至1900多万元不等,例如:杭州视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03月至2021年07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74份,票面额累计1939.9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开具37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9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金额比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6〕49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获取工程款,通过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4张,票面金额208.5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也已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申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142号)

2.3.简要案情:申某某以其兼职的七家公司的名义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4张,价税金额合计11802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合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20〕60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伙同他人,通过支付开票费购买价税合计1999627.24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费、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但是,虚开金额200多万元的,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例如:

1.1.案例一:曹某、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127刑初188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曹某虚开金额320万元,徐某虚开发票21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2.1.案例二:徐某、方某甲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杭淳刑初字第3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方某甲结伙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均达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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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9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舟山#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舟山市共计有9家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家企业被确定为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企业当中有4家石化企业、3家咨询管理企业、1家贸易企业、1家供应链企业。3家咨询管理企业都是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虚开金额都是475.25万元(税额4.75万元);4家石化企业和1家贸易企业虚开的金额均超过亿元,分别如下:

1.浙江自贸区华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80份,金额101059.95万元,税额13137.7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其走逃(失联),对该企业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浙江自贸区宏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25份,金额27053.25万元,税额3516.92万元。

3.浙江舟山吉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11份,金额24637.08万元,税额3256.73万元。

4.浙江舟山中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23份,金额21324.52万元,税额3411.94万元。

5.浙江舟山启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39份,金额18468.53万元,税额1964.81万元。

上述企业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3家咨询管理企业虚开的税额仅为4.75万元,尚未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使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也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撤销案件。

对于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浙江自贸区华某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3137.79万元,其实际经营人、控制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A公司让B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属单位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且能真诚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1.案例二:徐某甲、徐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刑终40号之二

2.3.简要案情: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等地多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36份,发票金额合计104774万余元,税额合计17763万余元。徐某乙伙同被告人他人,在上海市等地通过购买上海A物资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作为开票企业,为北京B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96份,发票金额合计57195万余元,税额合计9671万余元。

2.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驳回徐某甲、徐某乙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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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省税务局录用人员分析及待遇

2021年浙江省税务局共录用586人,是浙江招人最多的国考单位。男生221女生365,男女比例0.61:1。硕士83本科503,给本科生留了更大机会。浙江财经大学录用最多,达到56人,其次是浙江工商大学16人,第三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15人。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独立学院)都有13人,而大名鼎鼎的C9浙江大学只录用了11人。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税收总量庞大,是整个税务系统工资最高的之一,市局收入普遍在20W~30W。

湖州7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罪

#湖州#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湖州市共计有7家存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州龙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8年02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75份,票面额累计1737.4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具1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金额不大的,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湖州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潘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5号)

1.3.简要案情:潘某某为向湖州A超市有限公司结算货款,通过他人开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9张,涉及金额60余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潘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一)本案虚开发票数额相对较小,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二)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初犯,认罪悔过,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1〕20027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为少缴税款,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份发票,涉及发票票面金额人民币98392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金某甲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69号)

3.3.简要案情:德清县A有限公司金某甲,多次让金某乙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0.005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无前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4.1.案例四:方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不诉〔2021〕20149号)

4.3.简要案情:方某某为结算装饰工程款,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18份,价税合计1785200元,税额合计17675.2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胡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二部刑不诉〔2021〕59号)

5.3.简要案情:胡某某为了少缴税款,通过他人的介绍和联系,从泰安、厦门、上海等地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价税合计250万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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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34家公司被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杭州#

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34家公司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被处以行政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3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至1亿多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杭州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49份,金额合计16353.86万元,税额合计2616.6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杭州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2616.62万元,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比较小的,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杭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拱检刑不诉〔2021〕20227号)

简要案情:赵某某在经营杭州A电子有限公司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096545.14元,税额合计186412.6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并自首,且认罪认罚,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例二: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刑不诉〔2021〕20106号)

简要案情:陈某甲等人介绍他人从浙江A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开票金额1818181.82元,税额181818.18元,价税合计200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案例三: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刑不诉〔2021〕20114号)

简要案情:熊某某受他人指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票面合计金额人民币400万元虚开税额39.6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富检刑不诉〔2021〕20180号)

简要案情:周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共计18份,开票金额1543297.62元,税额262360.58元,价税合计1805658.2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杭州A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企业自成立以来效益较好,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可以从宽处理。二、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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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好地讯):日前,浙江省税务局公开了一季度的税收收入情况,各个地市的税收详情也在这几天相继公开。

2022年第一季度,浙江省内各税务部门组织(11个地市+省局三分局)税收总收入为4727.9亿,同比2021年一季度(4484.7亿)增长5.4%,保持平稳增长。

各城之中,从总量来看,杭州、宁波维持过往的态势,以超过千亿的税收遥遥领先其他各城,从增幅来看,舟山、湖州表现亮眼,绍兴成为唯一同比负增长的城市。

与去年相比,今年一季度多个城市的税收收入排名也有所变化。

两名网络主播偷逃税被罚近一亿 “以数治税”同样适用个人所得税

浙江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及调查,责令通过在上海等地设立公司虚构业务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两名网络主播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金共计近一亿。

浙江税务局是最早通过互联网信息监管包括境外转让股权纳税的税局。在互联网最发达的杭州地区通过大数据监管稽查,浙江税务部门一直走在智慧监管稽查的前沿。其他地区的税局也同样通过AI、大数据依法行政。

金税四期信息共享、核查,智慧监管等以数治税的理念及思路,不仅仅针对企业纳税,对个人所得税同样适用。

随着新业态的增多,灵活就业的个人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同样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及时咨询税务部门,跟进税收法规政策的最新变化,通过奋斗赚钱并依法纳税才是税后小目标,被罚一个小目标则是金钱及声誉双输,得不偿失。

去年我公司在浙江湖州开了一家公司,老板让我兼职报税。因为公司也没有开展什么业务,所以一直零申报。今天我给这个公司报税,发现电子税务局给我发来了提醒,有逾期未申报税费,一查是残保金没有申报。反正是零申报,我想也没什么滞纳金就赶紧申报,结果提示网上不能申报了,这可怎么办?难道要去浙江湖州的税务大厅才能报吗?浙江的会计朋友请帮我咨询一下,看还有其他好的办法吗?

【上海浙江要求艺人主播年底前纠正涉税问题 】12月22日,浙江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新京报)⑯

【#上海浙江要求明星主播自查涉税问题#】上海市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相继发布通告称,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更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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