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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

#我要上微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1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公示!我的天呐,简直颠覆我的思维!居然有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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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共录用690人,其中女生398人,男生292人,女生优势很明显。

本科587人,硕士102人,博士1人。应届生460人,往届生230人。

双一流高校有63人,占比9%,主要来自河北工业大学6人、天津大学4人、太原理工大学4人、中央民族大学3人、东北林业大学3人、海南大学3人等院校。

一本院校418人,占比61%,主要包括河北经贸大学53人、河北大学37人、河北农业大学30人、河北师范大学14人、燕山大学8人等院校。

二本高校有66人,占比10%,主要包括:河北科技师范学院14人、河北金融学院11人、邢台学院10人、河北北方学院9人、石家庄学院8人、唐山学院8人、北华航天工业学院5人等院校。

民办大学有143人,占比21%,主要包括河北大学工商学院17人、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10人、燕京理工学院9人、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9人、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8人、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8人等院校。

不管你来自哪所高校,不管是不是双一流,不管你第一学历,也不管你出身,只要笔试加面试总成绩排名靠前,优先录用。凡是入选的,都是靠自己真本事考上的,凡是上岸的,都是综合实力很强的。

公务员考试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公开透明,不可能有什么子弟招聘,我不相信有什么猫腻。

以上信息来源于官网公示,仅供参考。

沧州1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沧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沧州市共计有19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税额从十几万元至三百多万元,最高的是沧州煜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30份,金额2087.22万元,税额333.96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沧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盐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从其他公司购买了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89.8043万元,税款32.26673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交税款的从轻情节,经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盐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简要案情:高某某通过他人,在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价税合计1788800元,税款259911.11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简要案情:孙某某通过他人,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共计677390元,涉税金额98394.1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涉案数额不大,案发前已补缴税款,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简要案情:王某某指派公司员工,经他人介绍取得宁夏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1144370元,税款合计166275.9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五: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任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简要案情:郝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050元,税额137937.9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全部补缴税款,且系投案自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案例六: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黄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简要案情:宫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金额为1578084.76元,价税合计为1846359.2元,用于抵扣税款,合计涉税268274.44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宫某某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了税款,可以认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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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2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唐山#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唐山市共计有20家公司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依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家公司当中,除了1家虚开税额最小(4.79万元)和1家虚开税额最大(1864.31万元)的公司外,其余公司虚开的税额都是30多万元。虚开税额最大的是:唐山顶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026份,金额10899.66万元,税额1848.5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29份,金额10966.53万元,税额1864.3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移送司法机关。

那么,对于虚开税额在30多万元,是否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呢?答案是可以。以下是一起涉及税额50多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简要案情:戴某某系唐山A公司和滦县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戴某某指使两公司共同的出纳姚某某联系购买进项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税额合计535677.8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挽回损失等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此外,何律师还搜集了唐山市一些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臧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乐检刑不诉〔2021〕32号)

1.3.简要案情:臧某某为杭州富阳某某纸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税额共计171524.19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臧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田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2.3.简要案情:乐亭县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田某某以缺少进项发票为由,接受北京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21622.53元,税额71675.83元,价税合计493298.36元,以上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税款。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退缴了全部税款,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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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16家企业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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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邢台市共计有16家企业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的16家企业中,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从14万多元至80多万元不等,例如:平乡县建某标准件厂,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0份,金额85.49万元,税额14.53万元,经邢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的虚开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在某些情况下,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重合,亦有部分法院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仅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当事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因为此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但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超过了五万元以上,就一定会被定罪量刑。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邢台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河北A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马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清检刑一刑不诉〔2020〕44号)

简要案情:马某乙取得淄博两家公司为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价税合计2562500元,税额372329.0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及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河北A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及马某不起诉。

案例二:河北A有限公司、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清检刑一刑不诉〔2020〕43号)

简要案情:谢某某接收淄博两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发票15张,共计税款226728.43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河北A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河北A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清河县A制品有限公司、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清检刑一刑不诉〔2020〕41号)

简要案情:祁某某接收淄博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合计税额169418.8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制品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系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积极主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A制品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不起诉。

此外,也有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

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邢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邢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主犯焦某某共谋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为其提供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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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头条# 沧州1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沧州市共计有19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税额从十几万元至三百多万元,最高的是沧州煜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30份,金额2087.22万元,税额333.96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盐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从其他公司购买了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89.8043万元,税款32.26673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交税款的从轻情节,经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盐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2.3.简要案情:高某某通过他人,在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价税合计1788800元,税款259911.1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3.3.简要案情:孙某某通过他人,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共计677390元,涉税金额98394.1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涉案数额不大,案发前已补缴税款,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4.3.简要案情:王某某指派公司员工,经他人介绍取得宁夏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1144370元,税款合计166275.9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任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5.3.简要案情:郝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050元,税额137937.9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全部补缴税款,且系投案自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黄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6.3.简要案情:宫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金额为1578084.76元,价税合计为1846359.2元,用于抵扣税款,合计涉税268274.44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宫某某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了税款,可以认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沧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石家庄调整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基数#从石家庄市医保局了解到,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2021年度石家庄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加权计算2020年石家庄市 (不含辛集)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7939元。

自2021年7月1日起,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67939元执行,各县(市)按石政规〔2019〕7号文件规定调整最低缴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

发布时间:2021-07-28 14:47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冀沧税二稽处〔2021〕94号

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91130983***641861D):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7月19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一) 实地检查情况

  经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发现你单位在2018年12月21日已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因你单位早在检查人员入户检查前已失联,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注册地进行了实地查看,发现你单位厂房已经被黄骅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占用,后通过黄骅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赵***得知,因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刘***欠黄骅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借款,且你单位前几年已经不再经营,黄骅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便于2020年占用你单位原厂房。随后,检查人员到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刘***户籍地黄骅市***村委会了解情况,得知原由刘海锋实际经营的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早已不再经营,刘***去向不明,当地村委会无法联系。通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你单位在国地税合并前由黄骅市国税局南排河分局以及相应的地税局共同负责管理管辖,2018年4月份(属期)实际控制人刘***失联,企业不再进行纳税申报,一直到2018年11月份国地税合并后,按户籍管理由常郭税务分局管理,期间管辖税源管理分局按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未果。你单位因失联并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常郭税务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人员通过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认定表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证实你单位目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情况

  你单位在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449***49012)与上游企业上海霏业商贸有限公司无上述货物的资金交易信息;又结合检查了实际经营人刘***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账号:6228***016927011),未发现异常资金信息。

  二、处理决定

  涉案发票已作废,企业未抵扣税款,与上游企业上海霏业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资金交易,不涉及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的补缴,不需补缴相关税款。另外,检查组未能取得你单位的账簿、凭证资料,不能确定涉案发票金额是否已进行成本结转并做税前扣除,不能确认你单位个人所得税违法但也不能排除个人所得税违法的可能。因此对黄骅市峰鑫达机动车配件厂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做调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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