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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术语之一] - 头条百科
学法律讲的是系统性,你应该补习一下民法典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条文。业主对房子的物权分为两部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你家门之内是你的专有部分,不容他人和公权侵犯。但是家门之外、红线之内属于共有部分,由大家共同拥有、共同管理,有事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方式就是按民法典278条进行票决。就是要少数服从多数!你把自己的专有权利放大到共有事项上来,就是对大多数人的霸凌,就是蛮不讲理的侵权!有人故意的瞎扯,企图把水搅浑。挑动矛盾,达到反对国家法律政策的险恶目的!//@2天秤2:这种解读令人信服,佩服!《民法典》不可能在其法条中设置一部分人可以用表决的方式去限制、剝夺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这是铁理,
关于《民法典》278条中下列事项的细说
学法流于形式,一知半解!需要不需要经过全小区业主们投票决定是否加梯,要由住建局、规划局依法决定。不是你说了算!学法律讲的是系统性,你应该补习一下民法典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条文。业主对房子的物权分为两部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你家门之内是你的专有部分,不容他人和公权侵犯。但是家门之外、红线之内属于共有部分,由大家共同拥有、共同管理,有事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方式就是按民法典278条进行票决。就是要少数服从多数!你把自己的专有权利放大到共有事项上来,就是对大多数人的霸凌,就是蛮不讲理的侵权!有人故意的瞎扯,企图把水搅浑。挑动矛盾,达到反对国家法律政策的险恶目的!业主对房子的物权分为两部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即使“电梯”加装在空中,相关业主仍然享有反对的神圣合法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一由《民法典》271条界定。
271条是纲,其后的各条都是目!
企图用278条表决比例来重新界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极其荒唐的!
成都自然资源局回复称,依据的是两条法律法规。第一条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网民:我的车位想卖谁就卖谁 成都不动产中心:只能卖给本小区业主
学法律讲的是系统性,你应该补习一下民法典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条文。业主对房子的物权分为两部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请问这个所谓的律师,在私权上是否可以用少数服从多数?麻烦你看看民法典总则是怎么说的。
在当代所有权制度中,由于公寓化住宅的兴起,法律上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特殊的所有权,这样一物一物权的原则就彻底地过时了。因为,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但是公寓性住宅至少存在三重所有权问题。第一层所有权是全体住户对住宅的按份共有权,因为建筑物的墙壁、天花板、走道是公共的,大家必须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就产生了全体住户的共同所有权,在法理上,这一权利应该是按份共有关系;第二层所有权就是单独的住房人对其专有的空间所享有的专用所有权;第三层所有权是部分住户对部分建筑物拥有的权利,比如,一部分住户对共有天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利。这三个所有权的客体只有一个,就是建筑物本身。但是,这个建筑物上却同时存在三个所有权,而不是一个所有权。如果考虑到建筑物对支撑它的土地所拥有的权利,则建筑物的物权问题更加复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共有部分权属份额是所有业主,这是产权部分。当部分人使用占有全部权力人的认识是不是存在呢,我认为不存在,毕竟土地没有发生流转(没有办理了新的不动产权证)。那么能不能跳过产权说物权呢,也不现实,如果出现了就形成了原有的建筑物权属份额与新建的建筑附属物不同一的情况了,显然也不合理。唯一一个解释就是物权份额仍然与原权属份额相同,即反对方也享有权责。权:所有权及派生(使用),责:责任与义务(含分摊费用)278条的表决,不能涉及权属份额的改变是基础先决条件,表决的是项目而不是所有权的分割(共同共有关系不变)
随波的岁月加梯过程,是民间(建造与使用全过程)经济合同履行过程。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Ø《民法典》(2021年)
Ø《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制定,2007年、2016年、2018年三次修订)
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
Ø《业主大会规程》(建设部,2003)
Ø《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3)
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2007,2015,2018废止)
Ø《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4,发改价检[2004]1428号)
Ø《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Ø《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建设部,1999)
Ø《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制定,2001年修改)
Ø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
Ø《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Ø《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013 )
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Ø《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
Ø《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第102号)
最高法判例:法院执行建筑物使用权并不会改变建筑物的所有权,故即使所有权人提出异议也应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