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齐旻 通讯员 王毅鹏 蔡银环 即时播报 日前,记者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工商总局有关规章规定,2013年度、2014年度年度报告截止时间为6月30日24时,逾期不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志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规规章规定,凡在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都应当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公示系统填写年度报告,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也可以到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报告。
据悉,进入7月份,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开展违反年报规定的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作,并对已报年报状况实施抽查活动,对发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信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