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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191号送达公告)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191号送达公告)

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88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4月23日对你(单位)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54份,发票金额合计14,500,500.17元,税额合计298,446.36元,价税合计14,798,946.53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广州季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二)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的该单位的登记账户(账号:62010XXX0522985)的账户查询结果;

(四)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立案决定书》(穗公天立字〔2020〕0XXX8号。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54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虚开的金额合计14,798,946.53元(详见《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票明细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8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8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略)

#胡海泉奶茶品牌偷税被罚#【胡海泉奶茶品牌本宫的茶偷税被罚9万元】6月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近日,本宫的茶关联公司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罚款。

具体事由显示,该单位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加盟费等收入527.83万余元(含税),上述收入未确认销售收入且未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相关成本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该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少缴增值税罚款87412.6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819.61元,合计罚款91232.23元。

据了解,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注册资本500万。本宫的茶官网显示,胡海泉为该品牌联合创始人。(北京记者 郭秀娟 张函)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02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30 15:36: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9618X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 税通〔2022〕362),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2013年至2017年,取得六安市百草堂花茶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力天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6户公司开具的3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8,737,778.08元,税额合计6,325,988.82元,价税合计45,063,766.9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又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30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创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110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4 18:11: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创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穗一稽信告2022年第0022号),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广州创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LLMT48,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20号506自编E,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徐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 612522********2617。

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1月17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93份,票面额累计3241.23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开具的393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 年第 54 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并将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税务机 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穗一稽信告2022年第00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穗一稽信告2022年第002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14日

广州一皮具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机关

#广州#

#骗取出口退税#

2021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243号)。

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至8月(出口退税申报所属期)期间,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申报出口并办理免抵退税,涉及出口报关单9单,涉及货物销售金额合计584022.50美元,折合人民币3778273.17元,可退税额合计566740.99元。上述出口业务你公司2018年已全部申请退税,并收到全部应退税款。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利用他人货物信息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566740.99元的行为,定性骗税,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566740.99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骗取出口退税款对应的出口销售货物业务,应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且达到移送标准,决定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违法事实暂不作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566740.99元,属于数额巨大,属于单位犯罪的,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会面临罚金,广州仕某皮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和罚金。

但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骗取税款数额巨大,亦有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可能。例如,下面是一起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例:

案例:许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厦检诉二刑不诉〔2017〕18号)

基本案情:许某某接受他人纠集,协助他人实施施收发快递等帮助行为。他人申报退税税额合计6898193.5元,已退税5195451.52元,未退税1702741.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广州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598号

广州XXX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12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期间取得广州戈坤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4400161130,发票号码08897232-08897241,发票金额合计998,290.60元,发票税额合计169,709.40元,价税合计1,168,00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6年9月(税款所属期)凭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款169,709.40元,至今未作进项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你单位凭上述发票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998,290.60元,已结转到当年利润,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19〕151013号),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亦无法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认证抵扣及转出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你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2016年9月增值税169,709.4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9.6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9月教育费附加5,091.28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3,394.1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不得作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98,290.60元;对你单位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365.13元;你单位原申报201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274,874.7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03,050.7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1,363.7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81,686.96元,按25%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0,421.74元,你单位已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为零,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70,421.74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纺织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022年第1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5 17:10: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纺织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X05R):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二所税通〔2022〕10128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912室)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二所税通〔2022〕1012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022年0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增税二所税通〔2022〕10128号

***纺织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2X05R) :

事由:风险疑点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通知内容:税务机关对你(单位)2018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的纳税申报情况发现下列涉税疑点问题:

你公司是外贸型出口企业,主要出口服装等敏感商品,主要出口外商为风险外商:HONG KONG YUCHUNG TRADING CO.,LIMITED,主要供应商为批发企业(广州裕泰纺织有限公司)且已注销。经比对,存在疑点申报出口业务价格合计3,526万元。

以上风险疑点需要你(单位)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需请你(单位)委派财务会计人员等,于送达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税务机关接受税务约谈并提交举证资料:

(1)自查情况说明书(解释风险疑点,电子版与公章版彩色扫描件);(2)自成立至2022年6月所有单证资料,包含:报关单、提单、购货合同、销货合同、运输发票、报关费发票。(每页公章+与原件相符章,彩色扫描件以报关单号命名);(3)自成立至2022年6月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金转账凭证(每页公章彩色扫描件)。

其他说明:你(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你(单位)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税务代理人身份证明。

约谈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荔乡路10号912室

联系人:赖志豪

联系电话:32163675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16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9 15:40: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9LTDA2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55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7月12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3份,金额合计 27,499,004.78元,税额合计4,674,830.25元,价税合计 32,173,835.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地址物业产权所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该地址实际经营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的你单位基本账户对账单;(3)从金税三期征管数据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单位接受、开具发票信息;(4)从金税三期征管数据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纳税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1.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上述283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 27,499,004.78元,税额合计4,674,830.25元,价税合计 32,173,835.03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5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5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9日

广州9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计有94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4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最小的为60多万元,税额最小的为0.92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4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广州幸某酒家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86份,金额47736.09万元,税额8115.14万元。

2.广州一某金属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4份,金额21151.38万元,税额3595.73万元。

3.广州佑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1098份,金额10028.55万元,税额1692.82万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广州市A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27299.62元,税额合计174640.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甚至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吴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04刑初59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作为广州市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3362571.99元),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廖某某系从犯,坦白。吴某某系自首。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等费用,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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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58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3 15:07: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803531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4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7月8日对你单位 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向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0份,发票代码均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566839至12566863,26959952至26959976,26972089至26972113,26991316至26991340,34632962至34632991,34633012至34633031,34569983至34570000,34644297至34644321,34571821至34571827, 金额合计19,806,176.83元,税额合计3,367,049.90元,价税合计23,173,226.7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东路支行提供的你单位账户信息;(2)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和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进、销项发票明细、进销比对等资料;(3)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虚构经营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上述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行为,发票代码均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566839至12566863,26959952至26959976,26972089至26972113,26991316至26991340,34632962至34632991,34633012至34633031,34569983至34570000,34644297至34644321,34571821至34571827, 金额合计19,806,176.83元,税额合计3,367,049.90元,价税合计23,173,226.73元的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4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4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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