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上海的外资银行(1)
丽如银行
丽如银行又称东方银行。前身为西印度银行,总行设于印度孟买。是英国政府特许银行。1845年改名为东方银行,总行迁至英国伦敦,丽如作为英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金融堡垒,先后在香港(1845年)和上海(1848年)开设了分行,为上海最早出现的一家银行,由此掀开了外国银行进入中国的序幕,它在客观上刺激和催生了国内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模仿和学习其先进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理念的样板。
早期丽如银行在华的业务活动,主要是汇兑,包括自身买卖汇票和充当供求双方汇票的中介者。它从鸦片贸易内的英国对华贸易中攫取了巨额的暴利。作为“特许银行”,丽如银行在发挥殖民地银行的职能方面得到了英国政府的特别庇护和支持,“皇家特许状”甚至授予其在中国的“发行银行的资格”。据资料记载,19世纪50年代,当时上海上流通的钞票大都是由丽如银行发行的。1892年,因放款和投资不慎而倒闭。
外滩18号的正式门牌是中山东一路18号。这栋楼原先的拥有者是丽如银行,它是进入上海滩、也是进入中国的第一家外资银行,时间是在1847年。
地址:外滩18号(原大楼已拆)
【P2P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从被告人供述中,了解资金去向?】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金商巨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其余我都不知道,我只是从金商巨丰公司借钱,知道这个公司是郎某1的。2015年7、8月份,我需要办理电子承兑汇票取现的业务,就找到了李某1(放高利贷的),李某1就把郎某1的电话给了我,称郎某1有自己的公司,可以帮我兑付承兑汇票。2015年10月份前后,我与郎某1做业务的时候将身份证原件等文件抵押给了郎某1,郎某1在一个星期之后将身份证还给了我,我当时没有抵押别人的身份证。朱某是我的堂弟,我与郎某1做汇票业务的时候曾经让朱某向郎某1处取过文件,也把郎某1的电话给过朱某。
我从2015年11月份开始在郎某1处借钱,我没有问过资金来源,也没有签借款协议,我从郎某1处共借款2900万元左右,郎某1是转账到我个人建行卡中。我参加过两次金商巨丰公司举办的酒会,我也不清楚酒会是干什么的,第一次是李某1称投资公司成立了,让我帮忙站个台,我去转了一圈就走了,第二次是郎某1让我去参加酒会,我也是待了没多久就走了。金商巨丰公司销售理财产品、找客户、编写协议的情况我不知道。
万众财富公司也是郎某1成立的投资公司,我有一个新项目需要3000万元,郎某1称成立万众财富公司容易分账,我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郎某1还发了投资人合同样本给我看过。2016年中旬左右郎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提供一张拿身份证的照片,我就给郎某1发了一张,还给郎某1发过我8128建行卡的照片。
我在金商巨丰公司出事后统计出金商巨丰公司总共收取了7100万元投资款,涉及300余人。当时有个别业务员联系过我,我见过金商巨丰公司雍和宫店业务员杨某1、石景山店业务员张某滨、海淀门店业务员胡某1。我收取的2900万元用于巨丰劳务公司等公司的项目了,具体是丰台万达广场项目、延庆探戈坞项目,其它的资金用于支付以前工程拖欠人工费用和材料款。金商巨丰公司收取的剩余投资款我不知道用于何处,我问过郎某1,让他拿出来还给投资人,郎某1称这些钱拿出来的话李某1的钱怎么办,之后我就联系不上郎某1了。
我2009年前后知道的王某1,都是做建筑行业的,并且我与王某1的哥哥王老四接触比较多,我从王某1那里借过钱。我名下有三辆小汽车,收取的2900万元没有用于购买个人资产。
当庭供述:我最早做汇票贴现的时候认识的李某1,之后李某1给我介绍的郎某1。大概在2015年12月的时候他们才跟我说可以借钱的事情,当时我的丰台万达项目刚刚启动,需要资金,于是就找他们借钱,没有签过借款协议(后称跟郎某12015年11月1日签的借款协议)。具体谁给我打钱我不知道,我给了郎某1一个银行卡,是我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前后一共给我打了2885万。2015年年底,我参加过两次酒会,好像是在2015年7、8月份的时候,第一次站台的时候是李某1让我去的,说他们的投资公司成立了,让我去站站台,我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帮点忙,当时我不知道他们以我的项目的名义发放理财产品。我只是介绍了我手里有丰科万达的项目。我有在工地见过投资人。
我去郎某1那拿钱的时候,给过他我的身份证,他当时说需要我名下项目的名称和地址。巨丰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后来给他的,因为要做抵押。朱某是我的堂弟,当时借钱的时候郎某1说要一个担保人,要一个亲属做担保,应该是我拍朱某的身份证然后发给他的。
我不知道金商巨丰公司是谁注册的,我没有参与,也没有跟郎某1商量将万众财富公司转到我名下。2016年7月份的时候郎某1给我说要给我弄一个单独的账户,让我把身份证给他,我想继续在他这借钱,就答应了。我跟杨某1、李某超、袁某娇等人之间没有过业务关系,案发之后我才见过杨某1。我没有以巨丰劳务公司的名义给金商财富公司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巨丰劳务公司的章和我的人名章我在2015年年底的时候借给过郎某1,金商巨丰公司的章不在我手里,2016年8、9月的时候我才知道自己是该公司的法人。我不认识胡某1、赵某1、乔某等人,给他们打钱,是郎某1给我一个名单,让我把钱打过去。我尾号9147的银行卡是在我自己手里,我记得好像没给投资人返过息。我名下公司没有西铁营万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