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ST中安、控股股东及其实控人予以公开谴责】上交所对ST中安(600654.SH)、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时任董事长黄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涂国身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予以通报批评。此外,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杏兴予以监管警示。(界面新闻)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对ST中安股民索赔案件的平行案件,集中审理。ST中安(600654)示范案例判决的重大意义,更加强调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2021年5月,ST中安示范案例之一已经迎来二审判决,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事项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 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同类案件中,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是在自身也被处罚的前提下,被判连带责任。而在中安科案中,上海金融法院没有以中介机构被处罚为担责的必要前提条件,判决券商和会所因过错担责,上海高院判决相关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监会表示法院根据个案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对此予以尊重。
根据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书,ST中安索赔时段为: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可以在小程“俞强律师”上提交申请信息。
诉讼时效提示:ST中安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止,距离索赔截止还剩最后一年,诉讼时效截止后,股民丧失胜诉权,鉴于上市公司都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诉讼时效经过的将无法获赔。
#股市点评#
2022年3月21日,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批600654ST中安投资者索赔立案材料。谢保平律师表示这批共有12位受损投资者,其中索赔金额最高的一位,索赔金额达312万元。
中安消因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虚增收入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中安消最新发布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称,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4,688例,合计涉诉讼请求金额超8.5亿元。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09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362,157,209.34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509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452,911,312.87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590,966.16元。
自中安消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起,谢保平金融证券团队就收到大量投资者索赔登记。谢保平律师团队多批投资者索赔立案。谢保平律师提示中安消索赔诉讼时效仅剩2个月,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投资者应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一旦坐上“索赔末班车”的投资者,就不用担心错过索赔机会了。谢保平律师表示凡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间买入600654中安消股票,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可以参加索赔。符合索赔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及时联系谢保平律师团队或网查找股保平网进行索赔登记,以免错过索赔机会。
ST中安(600654)
索赔条件:凡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可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已有正式处罚)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