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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会计付款流程(公司付工程款流程)

法院判决发包人直接将所欠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给发包人的发票怎样开具?

法院判决发包人直接将所欠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给发包人的发票怎样开具?

【台海说法:“包工头”能否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向总承包主张工程款?】

 

A公司系厦门市槐荫区某拆迁安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A公司将涉案工程的混凝土工程转包给B公司。2020年1月,B公司与朱某签订《模板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包清工方式将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模板安装、拆除、清理等工程内容分包给朱某,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每平米40元;主楼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70%价款,封顶完成后支付95%价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支付剩余5%价款。2022年5月,该工程全部竣工且验收合格满三个月,B公司仍拖欠朱某6万元款项,朱某索要无果后,将A公司、B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6万元人工费,A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辩称,该项目两被告达成协议,此前所有农民工工资都由A公司代发,故该工资应由A公司发放。

 

A公司辩称,朱某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B公司,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A公司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向B公司结算完毕工程款项,A公司并不欠付B公司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某主张的款项是否是农民工工资?A公司应否对诉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某与B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朱某自述该合同包含了工程利润,且结算方式是按照面积进行结算,并非按照农民工的工日或工时结算,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诉讼中,B公司认可欠付朱某6万元款项,并同意支付。因此,朱某要求B公司支付6万元的诉求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A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该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而朱某与B公司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主张的6万元并非其提供劳动的报酬,还包括合同中的利润,且朱某无法确定利润的具体数额,故其应向合同相对方B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朱某主张的款项也非农民工工资,故朱某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向朱某支付6万元工程款,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和清偿责任及施工单位因出借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主张款项必须是农民工工资,即农村居民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应当注意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纠纷严格意义上属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该《条例》的施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也不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再次突破,认为依据该《条例》不仅发包人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总)承包人、施工单位均要承担清偿责任的观点不正确。而所谓的“包工头”,如果其是自身投入劳动的农村居民,则其可以向总承包方索要自己的工资,但其不能直接以农民工管理者的身份依据该《条例》要求无合同关系的(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厦门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最高院: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也是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的情况下,即便工程存在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在未获得承包人授权的情况下亦无权直接接收或者处分工程款

最高院二审认为:

东怡酒店主张温大鹏系宝业集团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因此温大鹏有权处分案涉工程款。

但是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系东怡酒店与宝业集团签订,东怡酒店与宝业集团是合同相对人,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工程款支付亦是直接向宝业集团账户汇款支付,温大鹏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并不影响案涉建设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由东怡酒店与宝业集团直接履行。

况且如前所述,宝业集团并未授权温大鹏处分工程款。

东怡酒店所举证的《浙江宝业集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合肥中院(2016)皖01民初35号案件开庭笔录四份证据并不能证明温大鹏有权处分案涉工程款,故东怡酒店关于温大鹏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并有权处分案涉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与宝业集团并未明确授权温大鹏收取或处置案涉工程款的事实不符,对东怡酒店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488号

工程总包法律风险管理

#江西一镇政府拖欠约两千万工程款10年未支付#【被镇政府欠债十年间 江西一企业家确诊癌症晚期而子已病亡】 “我现在是与病魔赛跑,不知道自己还能活多久,不知道在自己生命终结之前,能不能把这些钱要回来,然后把家里欠的债给还清”……

2023年2月,62岁的民营企业家朱汉民的语气中透着悲凉。

十一年前的2011年12月,朱汉民承接了江西九江柴桑区港口街镇政府的“朝阳家园安置小区”工程。2013年7月,工程竣工,交付港口街镇政府使用。

此后,他就经历了漫长的催讨工程款之路,直到将港口街镇政府告上法庭。 网页链接

最高法院:未完成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但已由发包方实际占有使用时如何确定价款支付时间?

裁判要旨:本案中,涉案工程虽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但已由发包方实际占有使用,法院以发包方占有使用涉案工程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及交付之日,并认定该日期为发包方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29号】

争议焦点: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但已由发包方实际占有使用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支付时间?

最高院认为:(一)关于三利公司是否欠付弘高公司本案合同项下工程款的问题

本案系由弘高公司就其施工的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公寓楼、附属楼外立面装饰工程,起诉请求三利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一审中,经弘高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单位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出涉案工程造价为8742846.10元。通过对双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予以分析认定,一审法院最终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8832933.73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三利公司提出其不应按照工程造价全额支付工程款,因弘高公司在施工中擅自撤场,且涉案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并提交另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QDSJYJD-7818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还称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不属于擅自使用。本院认为,首先,一审中,弘高公司提交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三利公司在企业网站登载其顺利实现试营业的内容,三利公司称其实际占有使用是为防止损失扩大而临时使用,不属于擅自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三利公司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且未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在本案提出反诉,三利公司提交的有关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书》系在另案中作出,如果弘高公司完成工程需要修复或维护,可在另案中予以解决,但三利公司在本案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不应全额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三利公司上诉主张其于2011年8月10日支付给弘高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是用于支付本案项下工程款问题,本院二审审理查明,6706号判决已经明确认定该笔500万元的款项是用于支付该案工程项下莫里斯酒店负一、负三层及美食街、设备房装修工程的工程款,故三利公司提出该笔500万元应为本案合同项下已付工程款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关于三利公司称其与弘高公司签订了八份合同,以形成的五起诉讼的工程造价综合计算,三利公司已实际超付工程款,故主张不存在本案欠付工程款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三利公司与弘高公司签订的八份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范围、合同工期、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使这些工程存在同时施工、交叉施工的状态,亦不影响工程各自独立的结算和付款。现双方对发包方所付款项对应哪项工程产生纠纷,三利公司作为支付工程款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其次,三利公司提出应将五起诉讼所涉工程统一计算工程款的理由欠缺依据。五起诉讼已分别立案、审理,各案对项下工程造价均作出了认定,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情形,应当以个案的证据和事实为依据。本案中,三利公司并未提出尚有其他款项应当作为本案已付工程款,故一审认定三利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弘高公司本案合同项下工程款,并无不妥。

(二)关于一审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是否正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涉案工程虽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但已由三利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一审法院以三利公司占有使用涉案工程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及交付之日,并认定该日期为三利公司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并结合双方在施工合同第六条第3款中的约定,认定此日期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三利公司主张因双方未对工程进行结算,应当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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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产品:典型问题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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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发包人的给付责任范围是否包含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观点一:包含。贵州高院在(2020)黔民终400号一案判决主文中判令:二、由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某工程款17686276.39元及利息;三、由金沙县教育科技局在39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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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指引

#榆林头条# #榆林身边事# #榆林本地事# #榆林# 审计局高新局在审计中乱作为!

来信内容

       榆林市审计局、榆林市高新区审计局在工程价款审计中要求施工企业提供规费缴纳证明,否则必须扣除。可是建筑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理由一: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21-61号)文件明确要求养老保险等不可竞争费用,不得在招投标、工程结算中扣除。理由二:根据陕西省建筑工程造价总站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二款2、根据规费的性质,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不需要提供有关交费证明。故我建筑企业认为:审计局要求提供规费缴纳票据和扣除养老保险等规费不合法规。不要以权压人,以不给出审计报告威胁,致使工款款无法支付。

回复时间2023-01-04

回复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经有关部门调查后,现就相关情况向您回复如下:

建筑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指在建设过程中要按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参与竞争。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重点关注建设过程中是否随意扣除相关费用,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等政策执行情况。审计要求提供规费缴纳票据是审计工作的需求。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计署均发文明确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于2020年下发《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再次明确要求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因此,您反应的关于工程款无法支付问题,建议您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以合同为依据协商解决。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所以现在工地都要求先支付完农民工资以后才能结清工程款,并且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

厦门,装修工人的工钱被拖欠,怒砸业主新房瓷砖,直言钱不给装修别想留下!女业主大喊委屈,她觉得装修工人的行为没有一点素质可言,竟能为了这点工钱,私自闯入自己家中将瓷砖砸成这样!而且自己没有拖欠工钱,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据王女士说,她因为装修工资的事情,跟装修工人杜师傅闹得不可开交!可万万没想到,自己特意换了门锁,杜师傅还是趁她上班的时候把门锁破坏,直接进来把铺好的瓷砖给砸了!

其实一开始杜师傅打电话警告过王女士,说他再拿不到自己应得的装修款,就会将王女士家的房子砸了!王女士认为杜师傅只是吓唬自己,所以就没当回事!结果杜师傅真的没有人性可言,把瓷砖给砸了!王女士被气得血压都上来了了!她认为杜师傅没理由找自己的麻烦!那么,杜师傅给王女士把家里的瓷砖弄好,王女士为什么不给钱呢?原来,王女士并不是直接找杜师傅装修的房子,在她和杜师傅之间,其实有一家装修公司!王女士给了装修公司29000元,装修公司承诺包所有的工钱,可是装修到一半,装修公司却跑路了!所以,王女士认为,杜师傅是装修公司喊来的工人,他要钱也应该是找装修公司讨要,而不是如此厚颜无耻的找自己!可杜师傅表示,自己也没有办法,现在他拿不到工钱,能找到的人只有王女士!并且杜师傅怀疑,王女士和装修公司一起联合起来坑了自己!

原来,杜师傅来找王女士麻烦,是因为当初在贴瓷砖的时候,王女士家的水管需要整改!杜师傅不可能傻等,就跑去别的工地先干了几天!可没想到的是,王女士竟私自和装修公司协商找人替了自己的工作,这才导致自己干的这十天活的工资迟迟没能拿到!杜师傅觉得,如果王女当初没有换人,自己顺利把活干完这工钱也早就拿到了!现在装修公司跑路了,是王女士从中作梗导致自己拿不到工钱,所以这钱王女士要赔给自己!而王女士认为杜师傅就是无理取闹,破坏自己的锁进入家里砸坏瓷砖,这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杜师傅觉得,杜女士还没搬家,房子在装修期间,这活没装修完,他有权进入!而且他砸得都是自己干的活,他有这个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杜师傅到底能否跟王女士讨要工钱呢?杜师傅是装修公司喊来的员工,他和装修公司形成的是雇佣的关系!所以,在法律的角度来说,他应该向装修公司要钱,而不能向王女士要钱!

而王女士虽然有付钱的义务,但是这个义务是相对装修公司的!而且她已经把29000元给了装修公司,这里面有杜师傅的工钱,但现在装修公司卷款跑路了,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和杜师傅其实都是受害者,他们应一起报案追究装修公司的法律责任!那么,杜师傅的行为构成了什么性质呢?虽然杜师傅拿不到工钱很同情他,但是他私自进入王女士家里,把王女士的瓷砖给砸了,已经涉嫌故意破坏他人财物!虽然瓷砖是杜师傅贴的,但是瓷砖是王女士掏钱买的,杜师傅砸了瓷砖,给王女士造成了损失!如果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则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没有构成刑事犯罪,杜师傅的行为也已经违法!可对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所以,如果王女士报案,杜师傅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还要赔偿王女士的损失!当然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如果负责人被警方抓到,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杜师傅砸得是装修公司的活,业主应该找装修公司!既然杜师傅找不到装修公司了,那他把给装修公司干的活敲了有什么问题?也有网友说,一码归一码,杜师傅拿不到钱也不能把气出在王女士身上!做人要讲道理!还有网友说,杜师傅也不容易,王女士就别报案了,让他赔偿就行了!工人拿不到工钱一时冲动也要理解!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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