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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哥说法:江西一学生被殴打致死?官方辟谣

“太可怕了!”江西南昌,网传一初三学生遭多人殴打,期间被逼迫喝下黄色不明液体,女儿父亲说:女儿说是尿液,并明确表示绝不私了。女儿妈妈说:对方称因女儿用抖音小号辱骂她,这是第三次被打了,女儿目前脑震荡,

“太可怕了!”江西南昌,网传一初三学生遭多人殴打,期间被逼迫喝下黄色不明液体,女儿父亲说:女儿说是尿液,并明确表示绝不私了。女儿妈妈说:对方称因女儿用抖音小号辱骂她,这是第三次被打了,女儿目前脑震荡,眼睛牙齿均受伤,目前已经报警处理。

(来源:九派新闻)

有网友说:绝不私了,零容忍。这会对孩子产生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还有网友说:太可怕了,这么小就如此下的了狠手,如果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笔者认为网友们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刚看见视频时,除了愤怒还是愤怒,作为同是女儿的父亲,我能深刻感受到这位女生父母亲心里的愤怒和难过,自己的女儿正是花季般的年纪,却要遭受这种侮辱,哪个父母亲都不能接受。不管她们之间发生什么误会,你们也不能这样殴打女生,看视频这些打人者也是学生,也正是花季般女孩年纪,却能下此狠手,让人值得深思。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打人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如果打人者中有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那么她们的年龄已经达到了治安处罚的年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本案中,如果受害女生未满14周岁,那么打人者的行为属于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范围。

但是,根据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打人者中如果有未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处罚拘留。如果有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又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目前,虽然她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属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时候,不要觉得就可以逃避惩罚了。她们目前已经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了,如果她们屡教不改,年满16周岁以后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就会行政拘留了,这次只是给她们敲响警钟。

第二、本案中,打人者将受害女生打伤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i、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那么这些打人者的监护人都应当向受害人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等。

第三、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终,本次事件结果如何处理,我们还是以公安机关的通报为准。

最后,关于本次事件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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