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审定,结合实践,制定出来供纳税人依法纳税、缴税和申报税务的规定。
二、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活动,即所有在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且在中国境内有财产或经营活动,或者受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约束的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活动
企业所得税活动一般以下列方式展开:(一)纳税申报:纳税人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用适当的税务申报表格,按时、准确地申报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二)纳税缴税:纳税人按照税务申报的具体内容及规定的缴税时间,准确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拖欠和漏缴;(三)纳税申报复核:纳税人应依法记账、核销;(四)交税期限延长、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应在受理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后,按照规定期限及支付账户中止缴纳企业所得税;(五)适用税率和免征政策申请申报: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适用税率及减免税政策,等等,受理结果后,把结果用于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
纳税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内容,是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实施活动必要环节。实施细则规定:
(一)纳税人应按照税种的不同,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把缴纳税款的金额用于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应按照应缴纳税款的金额,准确无误地缴纳税款,按时完成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应缴纳的税款;
(四)纳税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申报减免税额,以及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纳税人账户核销工作;
(五)纳税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有效的凭证,以确认政策减免或可扣除的减免税额。
五、实施细则有效期
实施细则有效期从制定之日起,即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间有效。
一、准予税收减免(一)企业捐赠支出
1、 企业捐赠支出应当满足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少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的限额,以实现税收减免。
2、 企业捐赠支出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按有关税收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申报,合法正规的捐赠支出原则上均予以准予抵扣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二)
1、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2、 申报研发费用扣除,按照税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叠加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有关捐赠支出减免的规定,可以将所得税减少15%的限额。
3、 企业申报研发费用的材料应当满足税收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根据报表和审计等证明材料作出审核。
三、研究与试验开发费的税收优惠(三)
1、 研究与试验开发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以本单位所得税法规定的基础研究费、开发费、试验费和非留存费用为依据,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最高300万元的项下申报扣除。
2、 企业应把研究开发费及其他测试费用申报于一起,合理确定税前扣除限额;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扣除,可叠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捐赠支出减免限额,最高可减少本年度的税收22.5%的限额。
3、 研究开发费应满足有关税收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材料齐全及真实,由税务机关根据报表审计等证明材料准予税前扣除。
四、财产购置费的税收优惠(四)
1、 财产购置费是指企业购置资产、土地和房屋等发生的有形财产税前使用费用,可以以当期开支实现税收减免。
2、 企业应当满足有关税收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财产购置费用暂存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由税务机关根据报表审计等证明材料准予税前扣除。
3、 财产购置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项下最高1000万元,它即叠加捐赠支出减免和研究开发费用减免,折合可减少约23.75%的所得税法本年度税收。
五、本税收优惠政策总结(五)
1、 本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优化税收结构,可以减轻税负,保护企业权益。
2、 准予减少的项目有企业捐赠支出、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研究与试验开发费的税收优惠以及财产购置费的税收优惠等,税前扣除限额总额最高可以叠加减少约23.75%的本年度税收。
3、 企业应当满足有关税收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并用真实、合法的材料向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