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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说法:江西一学生被殴打致死?官方辟谣

江西民警实名举报。“老师长期虐待、暴力侮辱、殴打,故意伤害我儿子,致使我儿子跳楼自杀,事后为掩盖真相,故意删除教室内打人监控视频”。6月30日,江西一警官实名举报11岁儿子遭受班主任殴打致死,但因证据被处理

江西民警实名举报。“老师长期虐待、暴力侮辱、殴打,故意伤害我儿子,致使我儿子跳楼自杀,事后为掩盖真相,故意删除教室内打人监控视频”。6月30日,江西一警官实名举报11岁儿子遭受班主任殴打致死,但因证据被处理过而未被追究责任。

该民警名叫张定杰,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张定杰的小儿子张某于2021年11月9日跳楼自杀。当天张某因遭受班主任批评,对周围同学表明要跳楼,并写下了遗书。放学后张某没有回家,而是直接走向学校斜对面的24层高楼跳下,当场死亡。

警方调查后认为张某属于自杀,不存在违法事实,未予立案。直到今年6月30日,张某父亲张定杰实名举报儿子班主任邹某,长期虐待、暴力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张某,事发后教室内原始视频留在涉事学校长达7天之久,未予扣押,导致案发前15天上课时段的原始视频有42处删除,被删除视频累计长达6小时。

张定杰所说的视频被删除过部分内容,尚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属实,会有什么后果呢?

1、班主任邹某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11岁学生张某是自己跳楼自杀的,这一点已经确定,所以班主任邹某不构成故意犯罪,可能的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人本应该预见到这个结果的发生,却故意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班主任邹某本来应该预见到张某会因为批评而自杀么?显然是无法预见的,普通人不会因为批评而跳楼自杀,所以班主任邹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这一点来说,当地警方的处理是没问题的。

另外还有一个罪名,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班主任多次贬损张某人格,对其进行辱骂,已经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且造成了张某自杀,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班主任邹某已经涉嫌侮辱罪。但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警方处理范围,张某父母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

2、如果真的有人故意删除监控视频,然后用其他时间段的视频补上,属于什么行为?

涉嫌构成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07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张某父亲举报,目前是有录音可以证明班主任邹某确实批评辱骂过张某的,从这一点来说,张某已经违反师德,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甚至调离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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