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客户样品,如何财税处理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用视同销售}
共享财税实务赠送客户样品,如何财税处理呢?附案例
07:43什么单位?什么会计?笔是易耗品,怎么能列为固定资产呢?如果按固定资产折算:使用年限为五年,其已经折旧结束。赠送一支笔,送给退休的老朱,留做纪念也没有什么不妥吧!
#财务# #会计# 有财务问:公司规定,销售商品时销售每满100件就赠送5件,那么该怎么计算应缴纳的税收?该如何申报纳税?同时,成本该怎么计算?
解析:按税法规定,赠送的5件商品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赠送的5件商品也要按售价计算销售额,并申报纳税。
但在申报纳税时,要把这5件赠品的金额,单独再做“销售折扣”从总销售金额当中减掉,那么实际申报纳税的金额,仍然是100件商品的销售金额。如下:
发票上开具的商品销售额为:105 ⅹ销售单价
发票上开具的“折扣”额为:(负数)5 ⅹ销售单价
在财务核算上,实际销售净收入=(105ⅹ销售单价)- (5ⅹ销售单价)
至于成本的核算,有两种方式:
1、赠品全部计入成本,即:销售成本=105ⅹ成本单价。
2、把赠品看作是商品的促销支出,那么:
销售成本=100ⅹ成本单价。
销售费用=5ⅹ成本单价
赠品的成本,究竟是计入销售成本还是计入销售费用,需要看公司的销售政策:
如果公司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赠品算作公司的促销费用,不对销售部门进行毛利的业绩考核,则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则直接计入“销售成本”。销售部门如果有意见,就叫他们自己去找老板要政策。
如果能生存,不要接受子女赠送的钱物,逢年过节和生死攸关除外。否则,只能表明做父母的有私心和贪心,或者说无脑又无能。
久而久之,会让子女生厌和瞧不起,甚至不受子女待见。不信,你就试试,等你不能行不能动的时候,可能举目已无亲情。因为,物质已替代了感情,或者说已把亲情消耗尽。
可能有的父母不以为然,总认为子女孝敬父母一些钱物,是天经地义,也无可厚非。我要说的是,如果父母丧失生活能力,那自然无话可说,也十分应该。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和传统美德。问题是物质给予,能代替亲情和感情?还是说父母贪心太重。因为,没有情感的物质,无异于“嗟来之食”。
如果父母能自食其力,还认为接受子女钱物,是理所当然,那就相当于无节制的索取,日积月累习惯形成了自然,仿佛父母的恩情,就是为了索取钱物,子女的孝敬就是为了物质给予,那岂不是说恩情就是为了索取钱物,钱物就是为了偿还恩情。这样会把亲情慢慢物质化,很容易出问题。因为,物质永远代替不了感情。
问题来了,慢慢地子女也会习以为常地认为,物质给予,就是报养育之恩和尽孝心。殊不知,物质给予之外,回家看看和陪伴才是最好的孝顺。因为,物质永远代替不了团聚时才有的天伦之乐,也没有嘘寒问暖的浓浓深情,和陪伴时的温暖和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