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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连带赔付发包人因逾期完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连带赔付发包人因逾期完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再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逾期完工以及李胜忠应否赔付顺宝公司因逾期完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问题

首先,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案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虽然无效,但在被认定无效之前双方在履约时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案涉工程是否逾期完工,仍应参照当事人之间对建设工期的约定来认定。本案中,李胜忠属于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其基于与瑞华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借用瑞华公司名义与顺宝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参与案涉工程施工。并且,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工程承包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以及确认并接受进度工程款的均是瑞华公司。因此,顺宝公司与瑞华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建设工期做了约定,李胜忠以其未签字为由主张该约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建设工期的依据,缺乏依据。况且,李胜忠与瑞华公司曾多次向顺宝公司承诺的完工时间,均早于2014年1月20日《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完工时间。案涉工程并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完工,原审据此确认案涉工程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并无不当。李胜忠作为违法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一方,原审判令其对因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给顺宝公司造成的损失与瑞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其次,根据案涉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每月进度工程款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每月工程实际施工量共同确定。李胜忠虽然主张系因顺宝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案涉工程逾期完工,但李胜忠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每月进度款报审表系李胜忠自行制作,没有双方共同确认的凭据佐证,顺宝公司亦不认可。而顺宝公司提交了按2014年1月20日《补充协议书》约定支付1500万元及按月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其中确定每月应付进度款金额的每月工程进度款汇总表系由李胜忠制作,并加盖了瑞华公司公章,顺宝公司按双方共同确认的汇总表确定的金额支付了相应款项。因此,无论顺宝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事实上达到了约定比例,各方当时均对每月工程款支付数额进行了确认。李胜忠关于案涉工程逾期完工是因为顺宝公司未及时支付进度款造成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李胜忠认为本案间接地对本案工程价款、面积做出了认定,存在未审先判之嫌,影响了其日后向顺宝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实体权利,亦缺乏依据。因李胜忠一审中撤回了向顺宝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反诉,相关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再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李胜忠提出顺宝公司在另案诉讼中已经承认是天气因素和市政道路配套工程未完工导致案涉工程逾期完工,因此主张逾期完工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李胜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顺宝公司在另案诉讼抗辩时仅笼统提出因天气因素导致延期交房,没有具体陈述该天气因素何时发生、何种形态、何种影响程度,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亦未采纳该抗辩理由。李胜忠亦未能证明市政道路配套工程未完工因素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其在本案中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顺宝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违约金条款并非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案涉合同因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违约金条款亦应认定无效。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是工程价款,并不包括违约金。二审法院未查明顺宝公司具体损失情况,简单参照案涉合同关于300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判决瑞华公司、李胜忠连带赔偿顺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亦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顺宝公司因迟延交房而向购房者承担了25534841.76元的赔偿责任,因此,顺宝公司因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的损失金额确定为25534841.76元。瑞华公司、李胜忠应就顺宝公司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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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31号

招标公告:【江苏】淮阴卷烟厂2021年成品库改造项目购置抗震支吊架项目招标公告

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淮阴卷烟厂2021年成品库改造项目购置抗震支吊架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

一、招标内容:

1、招标编号:2164GZ

2、招标内容:现需要对已完工的成品库改造项目增加安装消防管道、喷淋管道、排烟风管和桥架等的抗震支吊架。采购内容包括支吊架的材料及安装。具体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工期:现场安装工期为40日历天。

二、合格的投标人:

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评标时发现不满足前述规定,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3)投标人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或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不得转包与分包。

三、招标文件售价:每份人民币100元整。

购买地点:登录(蜘蛛招标通)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四、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9月10日9时至2021年9月18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蜘蛛招标通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下载者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购标确认、费用支付所需时间,下载者必须在前述时间段内完成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4.7、平台公司咨询tell为:18951936689;平台将确保下载者的购买信息在开标前对平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8、联合体投标(如公告允许)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并授权其以自身名义在平台办理注册、购买文件、缴纳保证金等手续,其在平台的办理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9、各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提供下述资料上传至系统以供审核:

(1)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材料(开户许可证或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原件);

(6)招标文件领取表(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原件)。

4.10、完成报名后请立即添加招标代理工作QQ,以便于投标文件编制期间的沟通、交流,招标代理工作QQ号为:2889199499。已添加QQ的请指定一个本次项目的经办人并通过QQ与招标代理主动声明。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9月3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六、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烟项目部(南京市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908室),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开标方式。投标文件不集中递交,投标人可采用持授权委托书自行送达本项目投标文件至指定地点或者邮寄方式送交本项目投标文件并主动将快递单号告知招标人(招标代理)以便核验。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合并一包自行送达或者邮寄至招标人(招标代理)指定地点。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906室,收件联系人:钟明,收件联系方式:025-68023684。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烟草行业招投标信息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外网的信息公开栏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淮安市一品梅路32号

联系人:崔工

tell:0517-80693346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906室

联系人: 袁工

tell:025-68023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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