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最新浙江中级会计补报名(浙江省财政厅中级会计报名)

浙江宁波,一男子在某鱼平台上,花费47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不料,交易后,却发现摩托车曾发生过事故,定损金额为69800元,男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将对方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浙江宁波,一男子在某鱼平台上,花费47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不料,交易后,却发现摩托车曾发生过事故,定损金额为69800元,男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将对方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先生与某骑行公司通过某鱼交易平台,口头订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许先生向骑行公司购买二手本田摩托车一辆。

交易磋商过程中,许先生针对摩托车的车况、是否发生事故、是否漏油等情况进行询问,对方声称,摩托车有过原地摔倒的情形,但是倒在防摔球上,之后改了挡泥板,所以总体上来说,车子无摔倒,无事故。

一番洽谈过后,许先生最终以47000元的价格买下了案涉摩托车。数日之后,许先生了解到案涉摩托车曾发生过事故,涉案车辆于2021年在江苏南京江宁区发生过与路灯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以及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审核,定损金额为69800元。

于是,许先生将这一消息立即告诉骑行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张某声称,对此,他并不知情,他也需要询问上家。

但许先生认为,他已经再三追问过摩托车是否为事故车,对方也非常肯定的告诉他,未发生过事故,所以,她才以47000元的价款购买了这辆摩托车,索赔未果后,许先生将骑行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47000元,并三倍赔偿自己

141000元,共计188000元。

【@以案普法 】

那么,骑行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可见,经营者构成欺诈需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客观上需存在欺诈事实。

结合本案事实,首先,骑行公司作为专业机动车销售的经营者,在出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出售前对车辆有无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本案中,许先生数次向骑行公司询问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但骑行公司始终没有正面回应,只是回答“车况没有问题”。直到许先生取得确凿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确实发生过交通事故,骑行公司才向“上家”去查验,并确认涉案车辆确实发生过事故。

可见,骑行公司在有条件核实的情况下,始终怠于核实车辆出险情况,并非其所述“无法知道车辆的出险情况”。故,骑行公司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知悉但未作为,具有隐瞒真实车况的侥幸心理。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骑行公司向许先生介绍车辆时称,“车子车况可以确认的,没有问题”,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骑行公司的该陈述可以使作为消费者的许先生确信,骑行公司已经对车况进行了全面确认,且骑行公司所称的“车况”应当包括车辆曾经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的内容,骑行公司的该宣传能够使许先生陷入错误认识。

再次,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发生的事故系行驶中撞击路灯杆,并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员受伤,定损金额近7万元,并非在聊天记录中所述,仅更换了挡泥板。

而且,骑行公司所称涉案车辆如是新车,价款在8万左右,故根据常理,该事故对涉案车辆造成的维修所需,并非只是“瑕疵”就能形容,且许先生并无义务容忍骑行公司隐瞒的该瑕疵。

综上,骑行公司隐瞒真实车况,向许先生介绍涉案车辆,使许先生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构成欺诈。

与此同时,许先生为生活所需,向骑行公司购买摩托车,属于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许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城事# #我与宪法40年#

(注: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杭州爆料# 【杭州破获一起跨国毒品大案!嫌疑人从事化工行业多年】近日,浙江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跨国毒品大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4名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还通过各种运输方式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境外买家。且吴某某等人从事化工行业多年,主观上明知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毒品。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吸食了该类毒品的男子冲到大街上将一名流浪汉的脸全部咬下来的“啃脸事件”,故此类毒品又被称为“啃脸药”或“丧尸药”。“啃脸药”、“丧尸药”...​杭州破获一起跨国毒品大案!嫌疑人从事化工行业多年

【浙江男子因不愿分手,持刀砍杀前女友,潜逃25年终落法网!】1993年,台州仙居村民应顺龙和邻村女子恋爱,因自己为人懒惰赌博成性,几个月后对方要求分手,应顺龙扬言要炸掉对方的房子。1994年2月7日,他闯入房中砍杀前女友,砍伤其父亲,随后消失在大山里。今年5月,应顺龙在海宁市一个检查站被抓获,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应顺龙死刑。25年前求爱不成,他持刀杀人;潜逃25年,终落法网!

浙江法院判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行政机关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行为,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机关对未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情形的宣示,系行政机关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行为。备案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不仅要进行内容完备性、形式合法性的审查,还应通过审查竣工验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

案件索引

2021-01-19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一审(2019)浙0903行初49号

2021-05-08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2021)浙09行终8号

这个车企破产了,你再也开不到加油站的合作伙伴了。

2021年11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1破申196号决定书,决定受理东风裕隆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东风裕隆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为实现东风裕隆公司优质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可持续发展,临时管理人根据预重整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商。

这个通知一出,意味着国产车企业的进一步竞争加强,没有实力的车企,将会加速淘汰。

浙江余姚,许某在二手交易平台闲鱼看上了一辆二手本田摩托车,市场价8万多,但闲鱼定价4.7万元。卖家承诺车子公里数就三千多,无摔倒,无事故,车况没问题。于是,许某爽快地付清价款,前往卖家处提车。

许某看上的这辆本田摩托车比市场价便宜将近一半,再三确认车况是否有问题。卖家回复车子只有一次原地倒过,但还正好倒在防摔球上。许某这下放了心,提车后就骑上跑了好几圈。结果提车当天,许某就发现摩托车左侧转向灯很晃,无法固定。

之后车子问题越来越多,许某逐渐起了疑心,找人查询车辆的事故信息,终于发现这辆摩托车于2021年3月10日在南京发生过事故,与路灯杆相撞,造辆损坏,且驾驶员受伤。当时经保险公司审核,定损金额为69800元。

定损金额都好赶上一辆新车了,这明显是发生重大事故。许某心里一下子凉了半截,把卖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车款4.7万元,并承担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责任14.1万元。

法庭上,卖家称自己并没有欺诈的故意,只是怠于检验车辆状况,最多也只是具有过失。而且许某买的这辆摩托车市场价8万左右,现在只卖4.7万,有点瑕疵也正常。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销售三倍赔偿,经营者构成欺诈需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客观上需存在欺诈事实。

首先,卖家作为专业机动车销售的经营者,在出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出售前对车辆有无发生事故进行必要的查验,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本案中,许某数次询问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车况如何。但卖家一再承诺无事故,车况没问题。卖家在怠于检验车况的情况下作出没有依据的承诺,显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具有隐瞒真实车况的侥幸心理。

其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卖家的一再承诺使许某确信卖家已对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查,致使许某陷入错误认识。

再次,案涉摩托车发生事故的定损金额近7万元,甚至与摩托车的市场价相当,摩托车所受损伤绝非卖家轻描淡写所谓的瑕疵。

因此,卖家隐瞒真实车况向许某推销摩托车,使许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选择,构成欺诈销售。

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退还许某购车款4.7万元,支付三倍赔偿金14.1万元,许某向卖家返还案涉摩托车。

很多人都会有疑问,法律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才会被判决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是,故意是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怎么证明呢?本案就给出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故意确实是主观的,但是可以通过客观的事实来证明。如果经营者的种种行为无不揭示其就是在欺诈消费者,哪怕经营者再怎么否认,也不会得到支持。

案件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6137号民事判决

#头条创作挑战赛#

#法律热点解读#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tjfk.com/a-2565197/
1
上一篇财务软件下载(财务软件下载中心)
下一篇 贵州初级会计补报名时间和通知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