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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贷查询中心)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4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中国境内的有关个人贷款的活动进行规范。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4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中国境内的有关个人贷款的活动进行规范。

一、释义

1.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指由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等以贷款的形式为居民、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有关贷款活动。

2.本办法所称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是指具有经营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业务资格的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公司及从事贷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企业。

3.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贷款流程规定及准入要求

(一)贷款办理流程

1.客户提贷款申请。客户根据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要求,提出个人贷款申请。

2.贷款材料审核。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要对客户提供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要求和客户能够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等条件合适。

3.贷款行程确定。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应当签订个人贷款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4.贷款放款。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发放款项,客户收到款项之日视为贷款发放之日。

(二)贷款准入要求

1.客户要求。贷款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实行就业和利率等信息公开,做出是否信贷准入的决定,确保准入类型合理。

2.担保要求。当客户担保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时,担保人应当明确确认担保责任,并向贷款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确保还款能力。

三、客户权益及服务管理

(一)客户权益保护

1.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发放贷款时应当依法遵守客户权益,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并做好客户前期咨询、贷款申请、产品推介及信息披露工作。

2.客户有权要求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在完成贷款办理程序前提供相关贷款申请表和合同,并要求及时归还用于办理贷款的材料以及收取押金等。

(二)服务管理

1.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贷后服务,建立贷后管理体系,杜绝慢性不良贷款发生。

2.贷款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公司还应当关注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时提示客户逾期还款及失信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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