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郭先生和朋友在某景区游玩。20元的板栗称了0.7斤,老板问他要16元。郭先生本想跟老板理论,但想到出来玩,人生地不熟,不想惹事生非就把钱付了。
拿到手后,郭先生感到份量不对,就拿手机做对比测试了老板的秤,竟然发现0.7斤的板栗实际连五两都不到。郭先生指出缺斤少两,老板恼羞成怒,冲郭先生喊道,你们这些游客有毛病吧,快滚出西安!
郭先生说当日他和朋友,到西安某景区去游玩。看到门口有人在卖板栗,老远就能闻到香味,他就想买点招待朋友,边走边吃。
他问了板栗的价格,对方说给他便宜点算,20块钱一斤。他就抓了几把。上秤后显示0.7斤,商家却让他付16块钱。
@赵伟锋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具体到本案,20元/斤的板栗,0.7斤,总价是14元,却要求顾客付16元,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郭先生一听纳闷了,明明不是14块钱,怎么是16元呢?但商家坚持说就是16块。一旁的朋友看不下去了,上前就要理论,却被郭先生一把拦住了。
他小声对朋友说,出来玩,开心最重要,不用为2块钱和别人吵架。再说了,这地方,人生地不熟的,真发生冲突,我们可能要吃亏!朋友听了,觉得郭先生说的也有道理,于是两人就把钱付了。
事情本来到这里就结束了,可是当郭先生接过板栗的时候,他发现重量有点不对劲。但商家却一口咬定他的秤没问题,是郭先生无理取闹。
这下把郭先生惹生气了,他开始较真了起来。自己的手机是0.24斤,他放到商家的秤上,立刻显示有0.5斤,好家伙,这足足多了0.26斤。郭先生掐指一算,那这号称0.7斤的板栗,岂不是连0.5斤都没有。
@赵伟锋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本案,卖板栗的缺斤少两,是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郭先生有权增加赔偿五百元。
两个人争吵了起来,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想买板栗的游客知道了真相后,全都不敢买,掉头走了。
这下把卖板栗的老板给惹急了,眼看自己生意要被郭先生搅黄了,他怒气冲冲的对郭先生说:你们想怎么样,有毛病吗?你们这些游客别来西安了!
说完就把16块钱扔还给郭先生,而郭先生见他还钱了,也不想再和他纠缠下去,同样把板栗还给了他。
许多网友对此事发表了看法,有西安本地网友认为简直是给西安抹黑,希望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好好整顿一下不良商家。
也有网友说商家自己做错了事,就应该诚恳向游客道歉,别人不是在意几块钱,在意的是你处理问题的态度,再说了,让游客别来西安玩,他一个人说了能算吗?
但也有网友说景区本来经营成本就高,商家这样做也很正常。
@赵伟锋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卖板栗的商户无理由加价2元,严重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违法在先,被当场发现揭穿后,仍拒不改正,并威胁游客滚出西安,破坏旅游城市形象,涉嫌强买强卖,应予治安处罚。
有关部门对此事也做出了回应,称不法商家已经找到,会按流程做出严肃处理。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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