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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属于应交税费)

采购先收到票后到货的,这种情况实际企业经营中时常发生,但是网上很少给出如何会计处理的解答,这里一起探讨一下。

采购先收到票后到货的,这种情况实际企业经营中时常发生,但是网上很少给出如何会计处理的解答,这里一起探讨一下。

企业采购一批113万材料,货物还没有送到甚至供应商没有发货或是还没有生产,发票先到了,该如何做账?

很多会计直接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13

贷:应付账款-开票 A供应商 113

一方面导致虚库存,仓库实际领用却没有东西。二方面导致要付的增大。

有些会计说那就不做账,同样不行,发票不做账,时间久了容易丢失以往,等实际收齐货的时候,如果没记起来,还以为供应商没开票,而且还存在开具的发票后续不能进项税抵扣的风险。

我觉得应该增加一笔负数暂估的凭证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拿到票的时候就要搞清楚货物有没有收到,如果没收到,那就做一笔分录:

借:原材料 -1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A供应商 -100

只有收到货物的时候,再将这笔负数暂估给冲回,这样既能保证库存真实,又能保证负债不多记,还能保证增值税票及时抵扣

你们觉得是否有更加合适的会计处理,来解决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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