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则
行政法原则,又称行政法规定的原则,是指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来约束行政关系的一些具体原则。行政法原则是根据行政法编纂的,它反映了行政法的总体要求,也是行政法实施的重要准则,尤其是重要的行政程序和行政活动的依据,是行政法实施的基础性依据,是行政法的核心和本质。
行政法原则包括行政无罪原则、行政自由裁量原则、行政征税责任原则、行政归属原则、行政孤立原则、行政取保候审原则、行政秩序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程序原则、行政申诉原则、行政审议权原则、行政配套原则、行政综合原则等。
无罪原则是指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对公民进行法律制裁和处罚,应负有证明其有罪的责任,不得凭借各种依据而绕开法律程序,直接推定其某种行为为违法行为,也不得按照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自行设定的概念贴定罪名。

行政自由裁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行为的正当和合理性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能及其范围,应该作出适当的裁量,但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从健全的行为准则或原则中获得支持,才能称为正当合理的。
行政征税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除依法确定的征收的财物外,任何其他的财物都不得收取,一旦收取,都必须予以撤销。
行政归属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就本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事先对公民有予以措施,并由本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孤立原则是指所有行政活动,均应当与外界独立,不能与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结合,而必须以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客观行为行使其职权。
行政取保候审原则是指,当政府以法定的行政行为行使职权时,对当事人应当认定其当事权利,保障其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不得动用职权行使抓捕、监视、拘留等行政活动的强制手段。

行政秩序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必须遵循规律,根据法定程序,按照行政机关职责和决定履行,具有合理性,维护行政秩序和正当行政权力的公正使用。
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执行职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公民,依照法定的有关规定,做到变通、公平,而绝不能偏私、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规定的行政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实施明显无权实施的行政活动。行政程序一般包括申请程序、法定证据程序、听证程序、裁决程序、诉讼程序、申请复议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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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则口诀
一、根本原则口诀:
(一)正义公平原则:实事求是、法治为本、合情合理、博纳万机。
(二)履行目的原则:廉洁奉公、公正守法、活用智能、真正有效。
(三)实施自主原则:依法行政、慎用权力、勤政尽责、尊重自主。
(四)效率完善原则:见贤思齐、有序管理、落实到位、严格层级。
(五)发展体制原则:科学发展、改革创新、规范合理、民主治理。
二、活动原则口诀:
(一)求真务实原则:敢冒险求真,探索实践务;站在客观高度,常凭经验求新。
(二)行政运作原则:加快行政效能,主动求变化;审慎识别机遇,把握有效操作。
(三)协调监督原则:建立监督体系,全面控制行政;增强协调能力,加强公共治理。
(四)诚信责任原则:正大气地行政,负责任追求卓越;强化职责责任,增强公信力促发展。
(五)公共利益原则:孜孜以求公平,维护共同的利益;容忍谅解本领,面向目标集中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