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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身的缺陷导致会计欺诈行为(企业被诈骗财务人员责任)

浙江嘉兴,男子花10000多块钱买了一台二手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半年后,他发现电脑无法开机,于是,他将电脑拿去苹果售后检测,结果显示,苹果电脑有过两次浸液的记录,因此,他认为商家涉嫌合同欺诈,所以他要求商家退

浙江嘉兴,男子花10000多块钱买了一台二手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半年后,他发现电脑无法开机,于是,他将电脑拿去苹果售后检测,结果显示,苹果电脑有过两次浸液的记录,因此,他认为商家涉嫌合同欺诈,所以他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不过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这位男子姓高,我们暂且称呼他为高先生。

高先生买的这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是一台二手电脑,出售给高先生电脑的商家,是某平台一家专门售卖二手电脑的公司。

然而,仅仅过了半年,高先生就发现电脑不开机,而他去苹果售后检测发现电脑经过两次维修,于是,他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不过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那么,高先生购买的这台二手苹果笔记本电脑,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呢?商家有没有涉嫌欺诈呢?

这件事还得从2021年的2月份说起,当时 ,商家承诺,这是一台95成新的电脑,除了外观有磕碰外,其他功能正常。

而高先生在与商家的沟通中,商家也承诺,电脑没有经过拆机和维修。

可是,高先生将电脑买回家后,期间一直在使用,可是到了2022年,他就发现电脑出了问题,电池不充电,会突然出现断电的情况。

后来更是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当他开机时,没有任何画面出现,完全是黑屏的状态,这个时候,高先生认为电脑有问题,他就联系了网店的客服。

而客服让他把电脑寄回去检测,检测的结果让高先生无法接受,客服给高先生的答复是,主板进水腐蚀,CPU烧了,表现出来的问题就是这个造成的。

客服还给高先生发了一张苹果维修店的报告单,报告单上显示问题:顾客设备进水,无法进入系统,建议的解决方案是,更换主板的价格大约5675块钱,进水损坏可能导致多个部件需要维修。

也就是说,网店的客服认为,电脑是人为进水导致的。

高先生不相信网店客服的说法,

于是,他在2022年5月4日这天,将笔记本电脑送去了杭州的苹果直营店,进行检测。

而检测的结果显示,这台笔记本电脑在2020年12月20日在苹果维修商的维修记录,显示设备浸液,清洁后可以开机。而在2021年2月24日的苹果维修商的维修记录显示,设备浸液无法开机,开机键损坏,报价主板上壳,用户拒绝维修。

根据这个报告,高先生怀疑,在他买到这台电脑之前,电脑就出现了两次浸液记录,虽然电脑没有在苹果的维修商那里维修,但是商家肯定自己拿去维修了。

于是,高先生把苹果维修商的报告单发给了网店的客服,而客服给出的答复是,此次电脑浸液是在最近几个月发生的,而高先生反馈的是苹果维修商的记录,这个记录在苹果售后只作参考。

高先生不同意网店客服的说法,于是,他向平台投诉网店的商家,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而平台给高先生的答复是,他所出示的维修记录的报告单上,没有体现“维修”两个字,仅仅只是检测,所以,他的投诉不成立,不支持他的索赔要求。

也就是说,平台认为,苹果维修商那边只是记载了两次设备浸液,但是并没有对电脑进行维修,所以网店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平台的说法,高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1,那么,网店商家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涉嫌合同欺诈呢?

合同欺诈的行为认定,大致分为以下4个标准:

(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或故意不告知。

(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只要高先生能证明,在他购买电脑之前,电脑就已经进行过维修,那么,网店的商家就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已经成功的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以合同欺诈论处。

所以,我建议高先生先对电脑做一个检测,如果确认电脑经历过维修,那么,他就可以以此为证据,起诉网店的商家,要求退一赔三也应该得到支持。

但是,因为高先生购买电脑已经有半年的时间了,他如何保证,电脑在他使用期间没有进行过维修呢?

所以,高先生的举证似乎很困难。

不知道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这车你们补过漆,还当新车卖给我,这是欺诈!”江苏南京,小王花了308800元买了一台福特汽车,可是车子拿到后上牌贴膜时,被现场服务人员提醒这辆车左后门有补漆痕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小王发现后立马找4S店进行交涉,可对方一直推诿扯皮。过了两个月,小王专门找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小王的车左侧前后门及侧围后部存在大面积补漆痕迹,范围很广,相对于原厂喷漆有很大缺陷。为此,小王还交纳了15000元鉴定费,当时小王的车已经行驶了5000公里。

小王立马将4S店告上法庭,认为是4S店在明知车子已经补过漆的情况下仍然出售给自己,这种行为属于欺诈,主张“退一”并“赔三”,还要求4S店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50625.49元。(包括鉴定费,购置税,车船税等费用)

想象一下,小王的车30多万买的,如果其主张成立,就能够拿到4S店除30多万购车款之外的约100万退款,4S店损失不是一般的大。对于小王的主张,4S店当然有自己说法:

(一),4S对于小王的出具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二),小王购买的车不存在重大瑕疵,从目前跑了5000公里也能够证实,而且小王应该主动来证明车子是在购买前补过漆;

(三),即便车子存在过补漆,也不影响小王对车子的使用,小王并没有为此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非要认定是4S店对小王进行了欺诈,也属于局部欺诈,赔偿范围应基于局部赔偿;

说到这里,问题已经比较清楚了,主要有三:

(一),小王是否应当对于车子卖之前是否有补漆有举证责任?

(二),4S店卖车给小王,但不告诉小王车子曾经补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三),如果欺诈行为成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赔三”,4S店的赔偿基数究竟应该是整车费用还是补漆费用?

我们逐一回答。

(一),关于举证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小王从提车到发现问题直至让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总共不过2个月的时间,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因此,车子是否在出售前补漆的举证责任,应当由4S店来承担,而非小王。

(二),关于4S店行为是否为欺诈,所谓欺诈,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让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4S店作为车辆销售前的实际占有人、管理人,在车辆出售前有相应的进货查验制度,包括对车子表面是否有破损,补漆的检查。

如果4S店不能举证自己的车子在销售给小王之前没有补过漆,那就说明4S店是明知车子已经补过漆的情况下,仍然以隐瞒补漆真相的方式卖给了小王,其行为涉嫌欺诈。

(三),关于赔偿基数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经营者构成欺诈情况下,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而非瑕疵部分的三倍,因此4S店主张以补漆部分的价款作为基数来赔偿小王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小王的退一赔三主张,并且要求4S店赔偿了小王的鉴定费,购置税,车船税等费用。

做生意,还是要诚信,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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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南京头条#

#刑事辩护##纠纷##律师##法律##法律小讲堂##案例##法考#由于民法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和刑法中的诈骗在客观行为上都表现为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二者具有较强的相似性。但外观上的相似性却不能影响二者本质上存在着巨大差别,前者为私主体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后者则因其明显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而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刑法作为规制社会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轻易将某一行为以犯罪论处,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准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犯罪就具有了格外重要的意义。

在订立经济合约时,一方当事人为了能够顺利签约,可能会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或一定程度地隐瞒己方的商业缺陷。甚至一方当事人会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由于诈骗罪必须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而这类行为的当事人均是以努力践约作为自己的目标,其目的不在于诈骗钱物,即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这类由于当事人的浮夸行为、弄虚作假而引起的纠纷应当认定成民事欺诈行为,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本文将从无罪案例入手,分析如何准确把握诈骗行为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弄虚作假等于诈骗吗?专业刑事律师:未必

郑州女子花80万买的新车提车第二天不料突然掉漆,女子称,自己在郑州中原保时捷花了80万买了一辆718跑车,结果第二天的时候,女子无意见发现车尾掉漆。

女子说,自己刚买的新车,自己很爱惜,也没有碰到,磕到,5月17号掉的车,5月19号就掉漆了,女子也觉得不可思议,当即找了一家汽车修理厂查看,经过检查,汽修师傅的一句话把女子吓了一大跳。

你这个车,尾部的漆面都还没干,是不是喷了二次漆,保险杠还被拆过,女子心里没底,自己新买的新车,怎么可能第二次喷漆,保险杠还被拆过。

于是找了一家正规的检测机构,花了40000元,从检测报告中,可以看出,这辆车不竟喷过漆,还被人拆卸过。

自己花了80万买的新车,检测出来这样的一个结果,让女子很气愤。

当即找到4S店要说法,结果却被销售反怼一顿,面对女子的歇斯底里的问到,销售却显得很淡定。

女子立即拿出检测报告,而销售人员的一番话让女子更加气愤,因为这个车只有两个座位,怎么有右后门,左后门,这些问题呢?

销售人员表示,这份检测报告存在问题,根本解释不通,女子当场爆怒了,认识销售人员是故意的,这是在鸡蛋里挑骨头。

销售人员称,昨天我就打过电话,我们河南省就有检测机构,我们也可以跟女子再次做车辆检测。

女子见对方还是不相信自己的这份检测报告,于是拿出了,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销售人员看到,还是不相信。

既然检测报告在手,女子到相关部门查看,如果报告有效,那么就能确定就就是4S店的问题,就可以对女子进行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沙发是水泥做的,明显是消费欺诈,必须退一赔三!就在广东,一名女子正在做面膜,女儿突然喊妈妈,并指着沙发让妈妈看,女子发现自己买的沙发外皮脱落之后,里面居然是实打实的水泥,不由得让女子血压上升。

几年前,女子新房装修好之后,花了6000块钱,买了一套沙发,并且说的是实木沙发,当时女子感觉还比较沉,就认为是实木的,于是就付了钱,老板送货到家。

女儿先发现这个问题的,就喊着妈妈,并指向沙发,仔细一看,已经有好几处脱落了,这不得不让人气愤。

有网友说,花6000块钱就想买实木沙发吗?制作成本都不够,那么各位网友,你们那里的实木沙发多少钱呢?或者有遇到过类似情况吗?

【@看热点学法律】

1.商家侵犯了该女子的什么权利?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当然相对应的商家也有公平交易权等。

其次,这个案例中,明显是商家卖的沙发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且在卖沙发的时候并没有如实告知沙发的真实情况,侵犯来了该女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如果女子想要维权,有时间限制吗?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起诉。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主张民事权益的时效是三年。

其次,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商家具有欺诈的行为,所以,该案例属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典型行为,那么,女子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主张赔偿,适用的时效是2年。

再次,如果该女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并主张返还价款的话,适用的诉讼时效是3年,且根据视频可知,女子也是第一次发现自己买的沙发存在问题,所以,没有诉讼时效因中断从新计算的情形。

3.如果女子投诉,商家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店或者厂家存在销售和生产的沙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那么相关行政部门会根据违法所得金额的1-10倍进行罚款或者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也可以要求其停业整顿,当然,如果情节更严重的话,会直接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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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头条#【网友诉求:河北沧州黄骅市狮城驾校欺骗缴费 无法参加考试不给退钱】

2019年在河北沧州黄骅狮城驾校前台报名学习驾驶证,由于身体有缺陷,所以报名时再三确认能否参加驾驶证考试,也脱下外套让驾校多人了解情况,驾校工作人员称肯定没有问题,可以参加考试,于是我交了全款,在考完科目一也练习完科目二之后参加科目二的考试被告知因身体原因无法考试,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驾校没有解决问题,依然无法参加考试,目前我要求退还所交学费但是驾校拒绝。我本身残疾且爸妈均已年迈七十,母亲还有癌症需要长期服药,本身家庭条件拮据,我的诉求只是把把我交的学费退给我并没有要求赔偿,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予以支持,退还我的血汗钱。

受理信息

编号:L187110

处理状态:申请办结

留言日期:2022-04-28

受理部门:黄骅市交通运输局

回复用时:0天18小时

办结用时:0天18小时

办理跟踪信息:

2022-04-29 10:54 黄骅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结。

2022-04-29 10:53 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回复该留言。

2022-04-28 16:27 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受理该留言。

2022-04-28 16:21 留言已核转到黄骅市交通运输局,等待部门受理。

一、欺诈销售,购车时销售方从未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此款车不适合长期短途行驶这一特殊使用条件,付款提车才拿到使用说明书看到一行不起眼的文字表达此车不适合长期短途行驶。一汽大众和4S店为了达到销售目的隐瞒产品特殊使用条件,欺骗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购买不符合产品性能且有安全隐患安的缺陷产品,这是欺诈销售;

二、探岳330长期存在因颗粒捕捉器堵塞引发的油耗增高、动力减弱、自动启停失效等问题,行驶中严重影响到车内驾乘和路上他人安全。一汽大众对于颗粒捕捉器的升级方案基本无效,21年11月升级,21年圣诞、22年元旦都跑了高速,完全满足一汽大众升级方案中说的再生条件,然而八天后也就是1月10号颗粒捕捉器堵塞三级。

最后建议各位因颗粒捕捉器堵塞需要跑高速的车主在上高速前给一汽大众客服打个电话报备一下,自己也录个音,明确告诉客服现在要去跑高速再生颗粒捕捉器,如果发生危险造成人身意外伤害,这个录音将作为追责的证据。所有因探岳颗粒捕捉器给车主带来的额外经济成本和人身意外都应该由一汽大众承担。

买的车竟是有问题的召回车辆,女子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

2017年5月宋某在某汽车公司处购买了某牌子的车,购车款为162800元,并交纳交强险、商业险6608元,车辆购置税10875元。当其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知宋某涉案车辆可能系召回车辆,宋某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几日后汽车公司电话告知宋某所购车辆有找回信息,让其到4S店更换配件。宋某没有去更换配件,而是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商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488400元。

经查,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公告表明某时段生产的某牌子车辆因质量问题应被召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法条规定,要求三倍赔偿的前提在于经营者构成欺诈。认定商家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下列要件:

1、商家有欺诈的故意,即商家的欺诈行为是故意的。

2、商家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具体体现为商家虚构有关事实或者商家隐瞒有关事实。

3、消费者因为商家的欺诈而产生了错误的判断。

4、消费者因为错误的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即消费者因为错误的判断与商家进行交易。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商家提出两点抗辩意见:

1、宋某在购买车辆时明知车辆是召回车辆。第一,质检总局的公告是面向全社会的,因此应当认为宋某知晓。第二,宋某曾被交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系召回车辆,并且公司也曾电话联系宋某。

2、公司没有故意欺诈的故意。商家提交了证据证明在宋某买车时正值公司人事变动,新任命的总经理对工作尚不熟悉,管理上存在疏忽,因此并非故意出售问题车辆。

若商家的抗辩成立,则其不构成欺诈,因为商家没有欺诈的故意,消费者也并非因为商家的欺诈而作出购买的判断。

首先商家提出宋某因为质检总局的公告而认为宋某明知的意见是不能成立的。商家的第二点抗辩意见隐含着一种意思就是公司不知道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两点结合来看可以发现该抗辩理由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在于商家认为消费者应当清楚知晓质检总局的公告,而商家自己可以不知道。

该点意见很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商家认为消费者应当知晓一生可能就购买一次的商品的公告,而商家可以不知道自己正在销售产品的有关公告,商家仅仅只是因为疏忽才没注意到该车问题。这明显是有问题的,应当知道的是商家,而非消费者。

其次关于商家提出自己已经告知过宋某车辆有问题所以不构成欺诈的意见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判断商家是否构成欺诈,乃是根据交易时的情形判断,而非交易后的行为。东西都卖出去了才告知消费者商品有问题,是不是太晚了一些。

最后关于商家提出没有欺诈故意的意见同样不能成立。该公司作为车辆的经销商,其应当明知或者明知车辆有问题,内部人员的变动并不能减轻其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销售商,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召回通告中的召回车辆,却仍将案涉车辆出宋某,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民事欺诈。因此判决宋某将车辆退还商家,商家退还购车款162800元,赔偿宋某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用17,483.07元,支付三倍赔偿488,400元。

本案可谓是一波三折,宋某于17年下半年提起诉讼,一审被驳回,宋某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申后一审法院仅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没有支持宋某三倍赔偿的请求。宋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也未支持宋某的请求,维持了原判。于是宋某申请了再审,21年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了本案,宋某的三倍赔偿请求才得到了支持。

对此,各位有何看法?#315全民行动#

世间所有事物,其实就是一个骗字。婚姻是欺骗的,婚前把自己的缺点全部掩盖,婚后一切暴露无遗;至于那种包办婚姻,更是彻头彻尾的欺骗。友谊是欺骗的,米面的夫妻,酒肉的朋友,没酒没肉,没有利用价值,谁和你当朋友?亲情也是欺骗的,父亲在孩子面前假扮成正人君子,孩子在父亲面前假扮成乖孩子。至于和其他人的交往,更是无处不在欺骗。官员假公济私,暗地里中饱私囊,是欺骗;军官为了升职,让士兵充当炮灰,是欺骗……世间万事万物,都是欺骗;世间所有人都是骗子,大骗子坐在衙门中间,人五人六,接受别人的顶礼膜拜;小骗子终日碌碌,见人点头哈腰,也不过是为了一碗饭吃。——《江湖三十年(全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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