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报名告知承诺和非告知承诺?
这两个审核其实是一样的!一个是考后审,一个是考前审,最终都是要审核的!
专业不符的,年限不够的,甚至工作单位跟建筑无关的还是别浪费时间了!就算考过了,要你提供半年内单位社保缴纳证明,你怎么搞?
工程造价的来龙去脉(五)到了八十年代初,开始建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增加。因为那时候还没有什么高层建筑,基本上多层(七层,六层就算高了)一般的都是三,四层建筑。一般的建筑企业在县一级建设局,报批个临时企业都可以干了。这个时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财政职能icon有所加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财政部的一部分)。所有的项目均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办,所谓的财政部(局)是财神,建行是管家就是这个道理!财政部(局)拨款,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去具体管理经办。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项目(办公楼,家属楼,只要是财政投资)都是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户(建设专户),合同的签定,预算初审,拨款,最后的结算终审,都是由人民建设银行来执行。项目的审计,那一级政府投资的,那一级审计单位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是有没有违规(涉及的政策,法规),造价方面基本上没有专业的人员审。中央的投资最后的审计,由国家审计署驻某个省会城市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辖区的几个省的项目。
哇呀呀,真是愁人啊,听说二建后审又一波,据说石家庄今天有接到通知的。
真是妥妥的不让人活了。
本以为熬到四月底就意味着安全上岸天下太平了,谁知道五月了还不让人消停。
报名时啥也不说,这也行那也行。考试合格了,名单也公示了,突然来了一场轰轰烈烈史无前例的后审,这也不行那也不行。
只把河北二建人审的心慌慌,那叫一个煎熬啊!
就像有网友调侃的:这考个二建就跟谈恋爱结婚似得,彩礼你收了,日子定下了,你突然说咱俩不合适。
据说增项的,也后审!
又把我刚刚燃起的学习欲望浇了个透心凉!
我这市政看还是不看呢?
我的建筑能不能拿到证呢?
今年这么难呢!
【江苏二建后审】我是去年过的建筑三科,去年后审上传了各种材料。今年增的市政,今天是9月6日,看了几次了,还是不要补材料。[得意]
江苏二建这资格后审真是让人焦虑啊!
报名已经结束,给你一个资格后审!报名可以报,费用可以正常缴,考试可以正常考!
但!成绩有没有效,具体还要看后续政策?这工作证明可以真实提供,社保没正常缴就是硬伤了!?
现在的建筑企业都这么正规化的吗?所有员工都缴了社保?
资格后审,点赞![赞]
2022年第11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新申报审查意见的公示
2022年第11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新申报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2022年第11批延期和新申报企业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23日。
公示结果为不同意的,企业可以进行整改,在公示期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诉材料,提交时应仔细阅读“河南政务服务网”中的《申诉注意事项和提醒》;未在公示期内提交申诉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报。
对公示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真实姓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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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诉讼中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因欠付或超付工程款发生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要解决这一纠纷,最主要的就是对工程造价进行认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随着社会建筑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应审判需要产生的一项造价专业技术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因此,结合司法鉴定的立法定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的是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工程发生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启动,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的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鉴定机构委派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
一般而言,尽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门问题提出意见,但是诉讼外鉴定的中立性难以保证,无法从中获利的一方当事人不会认同该专家意见,因此双方必然在诉讼中对案件所涉专门问题争议不断。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愿意就需要认定的专门事实问题申请鉴定,因为这涉及鉴定的申请程序和鉴定费的垫付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当事人通常更希望通过自己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机构或人员就专门问题提出意见。当事人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只要不是通过诉讼中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方式进行,其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一般不具备鉴定意见这种证据形式的证明力。
二、在二审程序中能否进行补充鉴定?
法律法规及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对二审中能否进行补充鉴定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据此,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为进一步补充查明事实,二审程序中可参照原审程序进行补充鉴定。
综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1. 在起诉前,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书面合意的,不应在诉讼中再启动鉴定。
2. 对于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仅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质证。
3. 一审程序中未启动鉴定的,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启动鉴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二审中启动鉴定的,可直接于二审程序中启动鉴定,否则应发回重审。
本文作者:盖春香律师
#心里有话对党说# 【党的#二十大#代表仇争艳:工程建设不再需要图纸】10月20日,党的二十大代表、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建筑院第三建筑设计室主任仇争艳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搭建中国第一个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整个建筑过程不需要一张图纸。(记者:蔡欣星 制作:熊丽 审看:郑慧)https://weibo.com/tv/show/1034:4826754704146492?from=old_pc_videoshow
一个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案子,诉前双方请工程造价鉴定680万元。因双方未签字同意,未出报告。原告提起诉讼,诉说诉前经过一年的对审,工程造价为680万元,请求法院裁定。开庭后,重新鉴定工程造价为780万元。最终以工程造价为780万元判决!本案判决远超过原告的诉求,正常吗?
#吉林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施工、验收阶段管理,确保“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高品质绿色建筑比例稳步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并于2021年12月6日发布全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2/T5055-2021)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将其纳入工程建设要求。
二、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验收时,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要求,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验收,收集、整理绿色建筑施工、监理等相关材料,加强新建建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及验收全过程监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落实到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8日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