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明了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与适用:
定金与订金虽然读音一样, 但适用上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合同签订时,双方对定金必需书面进行约定,约定定金的数额不超过合同总标的20%,超过部分不属于定金性质。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 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应当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这就是“定金”的属性。 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依照约定,给付的定金可抵作价款。
“订金”不具备“定金”具有的担保性质,应当视为“预付款”。合同不能履行时, 原则上可以返还,但有过错的当事人应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希望大家在处理日常事务及合同时,正确适用“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也就是说,“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交付“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总标的20%,“定金”实行交付主义,未交付时,合同并不生效,只有交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而“订金”相当于预付货款,如果合同未生效,原则上是可以返还,但根据缔约过失原则,交付“订金”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