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2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2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2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选项A,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提供抵押物;选项C,提单可用于质押;选项D,抵押物不转移占有。26.【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一章第三节习题附答案
#数字资产#
一元拍到,是不是发财了[恭喜发财]
数字商标转让成功分3步
1、拍下数字商标
店铺安排转移商标对应的区块链存证即数字商标
2、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联系客户
进行转让并签署转让协议

[锦鲤到来][锦鲤到来][锦鲤到来]
转让成功,客户获得商标所有权
数字商标的特点
购买流程简单,省去大部分看样评估和沟通时间
购买安全,链上流转快速,有可信溯源渠道
交易永久链上存证,维权等功能一键查询
爱迪生在做技师时,他有一项发明专利被其他企业看中。谈判的时候,他原本打算卖500美元,甚至更低都能接受,结果对方大方出价40万美元,顺利成交。
爱迪生曾经在某公司做电气技师,他发明了一项专利。有其他公司打听到这项发明专利,就想要来购买。
爱迪生并不知道这个专利应该卖出多少价钱。但是,他想到后面的实验还要用很多钱,所以,他想只要对方愿意支付500美元就同意转让,甚至再便宜也是肯卖的。
这天,对方派代表来谈判,当问到价钱的时候,爱迪生想了想,回答:“我不知道自己的这项发明对公司有怎样的价值,请您先开价吧。”

对方代表很爽快的报价,说:“好吧,我们出40万美元,你觉得怎么样?”
爱迪生一听,爽快答应了。
对方的开价和自己的心理预期相差天壤之别。如果当时爱迪生直接把自己的报价说出来,估计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当我们不知道对方的底牌时,不妨保持沉默,让对方先开口,后发制人!
#阅读#
他们根本就不是什么资本家,企业家,有资金不是资本家,那是金融家,怎么这个金融家只是靠个行为,而不是真正的金融家的活动。资本家应该是你有独有的技术,独有的专利通过生产,或出售专利从而可以转变成财产。我们的资本家那个不是靠权利关系照顾而发的家。所以就创不出可以卡别人脖子的技术,只能赚自己人的钱。说白了,还是窝里横的地头文化。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 【侵犯了专利权一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4日,Y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伸缩式吸管”的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并授权公告。Y公司在公证下取证,拼多多网店“B1店”,实际经营者为B公司,售卖同样式的伸缩式吸管两根。Y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提出的抗辩之一即为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法院认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当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上述两个要件相互关联。本案中,被告主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要依据是(2020)浙杭临证内字第7709号公证书载明涉案侵权产品订单中邮寄包裹的发货地址是江西省赣州市,该地址不是被告住所地。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关于侵权产品合法购货渠道、买卖合同、上游直接供货方等具体明确的产品来源信息证据,且侵权产品上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仅凭涉案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并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亦不能证明被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抗辩不能成立。

分析:
专利权合法来源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举证证明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另,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在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况下,可就专利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材料来源:(2021)鲁02知民初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