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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度案结案

【魔视角】中信证券怎么又双叒霸屏了?满屏声讨群情激愤,但仍动摇不了本人看好券商表现的立场。[大笑][大笑][大笑]

【魔视角】中信证券怎么又双叒霸屏了?满屏声讨群情激愤,但仍动摇不了本人看好券商表现的立场。[大笑][大笑][大笑]

为什么?可以翻阅下今天我发的问答。

1,从历史数据看,自2011年-2020年间券商板块共发生了7次春季行情,券商指数在春季行情期间平均涨幅40.19%,相较沪深300平均涨幅高出18.21%;

2,2020年永煤债违约等黑天鹅事件,而券商进行了大规模的资产减值和损失计提,从而导致全年业绩不及市场预期,且且市场担心在2021年继续出现各种信用债违约情况 这点是券商板块近期表现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3,随着未来全面注册制的推进和金融业在2021年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在已经加大计提信用减值的力度,减值计提充分的情况下,也为未来业绩稳定增长提供保障。

4,即便计提大额减值损失,券商2020年业绩仍旧表现不俗。8家净利润增幅在0-30%之间(净利润增幅区间按均值统计),9家净利润增幅在30%-50%之间,13家净利润增幅在50%-100%之间,增幅100%以上的有6家。

5,如果2021年计提规模小于2020,在金融市场交投活跃以及注册制推进情况下,业绩扳着脚指头都能预估出来。

6,券商板块的PB估值在整个A股市场处于相对较低的位置。

够不够? 不够本人还能加点?

为什么中信证券背上了做空的名头? 2015年司度贸易做空事件最后证监会也已澄清,认定三家券商公司2015年与司度贸易公司开展两融业务违法违规事实不成立,决定结案。再说,为什么不能做空?涨得脱离了基本面我为什么不能做空股指期货?期货市场 开空单不很正常么?没有空单,多单开得出来吗?

没错,现在的沪深300、中证500股指期货,到现在中信席位都是净空单,做期货都应该有印象中信席位也长期是股指期货空头,但没有空头,多头连仓都开不了怎么拉的上去?农产品中粮期货席位长期霸占空头,怎么无人替农民去声讨中粮?难不成为了你们达到高潮国家只允许做多?也没人剥夺你们做空的权利啊,你们也可以做空。

奇了怪了。空头持仓只是席位,可能是张三李四王麻子去中信开的期货账户,在开空单,难不成要中信注销期货资格不成?

真是荒谬。本人仍看好券商板块,我们拭目以待!

劳动仲裁案件的结案时间

一般劳动仲裁案件是要求从受理之日起,45天之内,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结案,通常也能在这个时间内拿到仲裁裁决书。上海一般都是卡在2个月时间快到的时候才出结果,而且案件还要先进行调解,调解有15天,加在一起,处理完差不多三个月了。上海以往劳动仲裁案件没有强制要求调解的,现在跟法院一样,首先就是要进入调解程序,而且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还极力促成双方调解结案。

但有些地方就比较快,比如说广东东莞开完庭的第2天就能出裁决书,且不论裁决结果怎样,但这种效率确实要点个赞。

如果律师的价值和百度近似,您可以要求律师提供免费咨询。[可爱]

律师的价值

上海市因新冠疫情,从3月中下旬开始各区陆陆续续地封控,直至6月1日开始复工复产。在有些许恐慌、迷茫的封控期,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也处理了一些案件。在线开庭、接受委托、处理案子。还有幸在此期,从接受委托到结案,完整办好了一个案子。

那是一个合同纠纷案,因销售方的业务员为提升业绩,在买受人已按合同支付70%定金,并为履行合同租赁店面房并装修时,业务员还提出种种升级设备的理由,导致双方沟通不畅,更让买受人对销售方产生了不信任,买受人为避免扩大损失而委托律师处理。

收案后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全面与委托人分析案件处理方式的利弊。与此同时,也积极联系销售方并及时发出律师函。联系上销售方的负责人后,真诚协商沟通,让事件有所缓和,经过耐心地不厌其烦地来回协调,本案最终协商处理,重新签合同。这一结果,销售方和买受人均满意,律师也得到了双方的感谢。

律师是委托人的代言人,要为委托人争取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最大权益,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但如何为委托人争取利益?律师除了用好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充分发挥办案经验,选择方式方法,掌握处理时机,把握利益平衡,降低委托人处理案件的时间、精力等成本。

    

在此,我想对当事人说,您在选择律师时,努力地选择您信任的或者合适的律师,不建议到处去“免费”咨询。与您而言过多的信息,使您“无所适从”,与律师而言未全面了解案情的解答,是“浪费”时间或是一个让自己不舒服的“折扣”解答。

尊重每位当事人的选择权,也请尊重每位律师的专业价值。律师不是动动嘴皮子那么简单,那背后是大量的学习和办案经验的积累。

#头条创作挑战赛#十一月最后一天,早上好,坚持早起,坚持学习。[太阳][太阳]

总结本月,把手上的诉讼案件基本都结案了,还有两个案件还要等裁判,预计下月能收到好消息,交给时间。

非诉股权架构设计项目有序进行,细心是关键。继续加油。

今天上海降温了,大家要注意保暖哦。

法院执行局门口最近异常的忙碌,每个人来回只需要10分钟左右,大概就是让你过来签个“同意终本”,对于有些特定的执行案件,涉及到被执行人在外地有财产的,大概率会让你“撤案”,总之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结案率。

有些网友说:我坚决不同意终本。提示一下:你不同意就可以不终本了吗?

很多时候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子,大家可以试图让法官发涵去支付宝和微信调取一些被执行人的流水来看看。对于标的比较大的案件,比如大几百万的,我建议可以在你们当地找个执行律师去帮忙查一查,只不过要花钱。至于说:大概能查什么,方案要说好。比如基本的流水要查、房产产权变更记录、婚姻登记底档,车辆产权变更记录等。当然,有些特定的城市,有些银行调查令也没有作用,比如北京地区的工商银行,这个就要想想其它的办法了。

当然,还有可以做全风险的,但是要求比较高,一般涉及到企业之间的案件居多。

最后,再说说这些动不动就想着卖债权的申请人,我非常能理解这种美好的想法。前段时间碰到有个交通事故的案件,赔偿金、丧葬费加一起90多万,到了执行阶段,肇事方车辆是摩托车,一20岁孩子,孩子自己也成了植物人。在我看来,这就不是债权,这就是一场彻彻底底的悲剧。像这样的案件就可以尝试申请司法救助。

以上是我的个人说法,各位网友怎么看?

关注@尧哥说执行

每天学点债权知识。

#上海头条# #尧说执行# #上海#

这是一个上海律师经办的案件,关于夫妻房产是否加女方名字的:

从物权法和婚姻法的角度,说一个房产不加名字的案例。

        当初女方是因为爱情结婚,没要求加名字。

婚后第十年,男方老房子遇到拆迁,公婆也不给女方加名字。

小夫妻也没买过房。

事实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什么存款。

       因婆媳矛盾,女方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男方在公婆的授意下,开开心心的找了个年轻的外地大学生同居,一年后起诉离婚,一分钱也不愿意给。

       本案结果:

       1,双方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实际只分得7万多。

       2,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没房子,无力抚养)。

       3,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女方实际上等于是净身出户。

结案后,女方在法院门口,泪流满面。

女性结婚前不要被所谓的爱情冲昏头脑,仔细研究一下《婚姻法》。

这个案子,女方等于给男方免费代孕了一个孩子,姓男人的姓,监护权归男方。

女人10年的生育养育付诸东流,没房子,没孩子,还耽误了发展自己、投资自己。

这就是为了爱情付出的下场!

女人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法律不承认的价值(生育,养育以及家务劳动)你就不要去干!

一定要去做受法律保护的事,做能直接兑换价值的事。

尤其是女方比较弱,没有能力自己买房的情况。

在面对自己应得的权利时不要心软,不要抱有幻想!

否则吃亏的一定是自己!

PS.

富养女儿的有经济能力的家庭,不用孩子说,爸妈就会想着先给孩子买房了。

但重男轻女的家庭,恨不得女儿是摇钱树,怎么可能给女儿买房?可能连女儿自己攒钱买的房子还要过户给儿子呢!

所以没房又打算生孩子的姐妹一定要加名字!

“执行案件终本之后5年,若还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终结执行。”这是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里的内容。终结执行可以理解为,以后法院都不再执行了。这条消息对于很多债权人来说,影响是很大的,那么这条规定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呢?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它的大概的意思就是你这个执行案件经过法院执行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若经过五年,如果还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要永久结案,以后都不会恢复执行了。

同时终结执行后,法院要将之前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都要撤销,比如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等,这些相关的强制措施,法院都会撤销。

强制执行法草案这个规定一,确实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那么一部分人认为欠债还钱,无论你什么时候有钱,或者说你暂时没有钱,等到你什么时候有钱了,无论多长时间,这个钱你都应该还,而不是说经过终本之后五年,你这个钱就可以不再还了。

根据强制执行法这个规定,它的意思就是终本之后5年法院将终结执行,那么五年之后,相当于这个债务法律程序就不再管了,这就变成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这种欠款成为了自然的债务,法律就不再强制执行?

对此,很多债权人认为,强制执行法草案这个规定对债权人的打击很大。很多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论欠钱多长时间,都应该还钱,法律不应该把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给撤销和解除,既然债务人欠钱不还,就应该对债务人采取这些措施。故此,很多债权人认为应该把这个规定删除;很多债务人则认为,这条规定出的好,应该保留。他们认为,那么既然执行案件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且终本了,没有财产才会终本,终本之后再经过五年还没有财产,就表明这个被执行人已经没有了履行的能力。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对他采取相关的限制的措施,这样一来。债务人这一辈子就很难翻身的,不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这种发展。目前的失信被执行人确实是比较多的,根据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就有700多万,那么有些债务人来说,如果给他们适当的宽松的条件,让他尽快的恢复到正常的生活,也是很有必要的。

在从另一个方面上来说,现在的公司企业都有破产法,公司企业都有可以破产,那么个人为什么不能破产?现在关于个人破产,除了那么有我国的一部分,比如深圳,还有上海、江苏这些地方在进行个别的试点,并没有全国的来推广,为什么?就是因为个人破产法这一块所牵涉的利益和问题比较复杂。很多具体的操作模式和规范现在还没有形成,但是既然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就证明个人破产法也很可能会全国推广,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能够更好的让一部分人重新恢复到正常的生活,也能够从整体上来推动社会的发展。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你把你的钱借出去,或者说你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把握好风险,而导致了这种欠款的产生,那么你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既然经过这么多年,你这个钱还没有要过来,那么你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而不能把所有的风险都加到债务人身上。

对于强制执行法草案,有人说:强制执行法肯定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的利益,但是这个法律保护也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的强制措施进行,那么经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然没有财产,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做的工作也做了,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依据法律规定作为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财产线索,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线索,法院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只能将案件终本,终本之后又经过五年,在这五年的期间依然没有新的线索,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案件终结执行,也只能这样了,因为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积压,长期无法执行的案件,法院也不得的结案处理。其实终本案件几年过去了,一直没有财产线索,也基本相当于没戏了!申请人想想看,如果说你的案件已经终本五年了,那么被执行人现在还有什么消息吗?基本上也不是一直在那放了,能有什么结果呢?除非债务人突然有钱了,他主动来找你还了,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

还有人说,无论是企业的破产还是个人的破产,目前通过执行和破产的这种衔接是一个大的趋势,也就是说很多的执行案件经过了这些相关的执行程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局就将案件移送到破产程序,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去走,适当的建立这种僵尸的企业和实在是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这些相关的退出的机制,那么经过这些机制才能够让这些被执行人来恢复正常的生活。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人生不怕起点低,就怕没追求。

1207 来个周二的晚总结

0.微博有小老乡互动,政法大到华师大的大三小朋友找寻实习,本周落实到位,皆是善缘。

1.商丘抚养权纠纷案有了判决,后续告知,及时准备结案。

2.一中院梳理材料,书写笔录,开庭调解,律师已尽力,家庭矛盾协调。

3.婚恋案录入核对,检索案例有了具体思路,启动工作前提在于信任。

4.黄浦,宝山,虹口,青浦,静安几案的节奏把握好。

5.邻居问询被打处理,亲戚问询监察委劝解处理,乌龙一番,都是圈子。#晚安[超话]#上海头条##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

【经典案例分析】本案执行中,原告对执行员于2018月10月23日查封案涉房屋时使用(2018)沪0110执xxx号查封执行裁定书没有依法送达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案件【(2018)沪0110执xxx号】已于2018年7月已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结案了(不是终本结案)。执行案件终结结案后怎么可能会又作出查封执行裁定书去查封房屋。(就好比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出现了一份判决书一样荒唐)。

对于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根据后来收到的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以(2018)沪0110执xxx号裁判文书查封系争房屋”…“本执行实施部门已经纠正了以(2018)沪0110执xxx号裁判文书查封系争房屋的执行行为,就该异议本院已无再审查的必要”。由此可见,确实有执行员在2018年10月23日实施查封房屋的事实。

原告在2018年12月25日对执行员于2018年10月23日违法查封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后,执行员于2019年1月25日又重新作出一份新的查封裁定书,即(2018)沪0110执恢xx号,并以该查封执行裁定书去继续查封房屋。

根据法院三份生效法律文书【见(2019)沪0110执异xx号、(2019)沪0110执异xx号、(2020)沪0110执异xxx号】,“本院查明”部分均载明:“2019年1月25日,本院解除(2018)沪0110执xxx号案件对系争房屋的查封,作出(2018)沪0110执恢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依据该裁定内容向xx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书,以(2018)沪0110执恢xx号裁判文书查封系争房产。”

上述三份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均可以证明,(2018)沪0110执恢xx号查封《执行裁定书》是在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事实。

但执行员为了隐瞒新的查封裁定书作出的真实日期,其伪造、变造了该查封执行裁定书的形成日期,把2019年1月25日新作出的(2018)沪0110执恢xx号查封《执行裁定书》的签发日期(落款日期)倒签,篡改成2018年9月26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伪造、变造法律文书罪(即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和司法信誉,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倒签法律文书(国家机关公文)的落款时间,毫无疑问属于伪造、变造行为。执行员将查封执行裁定书的落款时间往前倒签,篡改查封执行裁定书形成时间,进行日期造假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行为。因在这一时间点上该国家机关公文根本就还没有形成,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按照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来讲,当时(2018年9月26日)法院根本就不存在有这一公文(裁判文书)的事实。所谓伪造、变造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编造出实际上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的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法〔2016〕221号 四、落款 (二)日期 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作出裁判的日期,即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宣判的日期。

以上执行员伪造、变造法律文书(国家机关公文)落款日期的违法犯罪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铁证如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PS:原告执行异议中提出的执行员在2018月10月23日去查封房屋的(2018)沪0110执xxx号查封裁定书始终没有收到。无论原告后来多次向执行员提出要求依法送达,甚至向上级法院反映,都没有收到。查法院本案卷宗中也没有发现有该查封《执行裁定书》踪迹。涉嫌已被隐匿、销毁。

2021年11月,原告另案向上海某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上海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当时查封案涉房屋的法律依据。2022年3月开庭审理,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当庭向原告提供了法院卷宗中没有的(2018)沪0110执xxx号查封执行裁定书

近期被媒体报道的仲裁案件真是多,前几天我刚写过一篇“劳动法为劳动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该维权时要懂得维权”的文章,里面提到申通快递小江拒绝996被辞退,小江提起仲裁获胜,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陆云生因父亲去世请假未获批,休假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陆云生提起仲裁,并经一审、二审已胜诉。

现在又报道出上海一男子因拒绝公司提出的春节假期带电脑回家工作的要求而被开除。经劳动仲裁,该男子获赔19.4万元,公司不服,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现在劳动仲裁的案件真的是越来越多,今天我想说说为什么现在有那么多的公司会不断地做出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的事情。

是企业不知道劳动法吗?不是,一定不是,现在劳动法已经很普及了,能开公司的老板也没有人是法盲,既然知道为什么还在干违法的事情,因为违反劳动法的成本太低了。

现在仲裁没费用,一审、二审也就才10元,员工如果打赢了官司,也只是得到了员工应得到的,那么对违法的企业有什么处罚吗?没有!企业该干嘛干嘛,有人说,仲裁案件的信息可以查询啊,会影响企业的信誉,进而影响企业的招人或者征信。

实际上在仲裁阶段的仲裁案件是不公开的,在公开渠道是查询不到的,大约有60-70%左右的案件在仲裁阶段是可以结案的,只有到了一审和二审的仲裁案件才会公开。

即使公开了劳动仲裁的案件,有多少人在求职前会去查一个企业的信息呢?即使有也是少数的人。现在的劳动力市场是供过于求的市场,一个岗位很多的人在竞争,你不去,还有很多的人排队等着进去呢。

之前看过一个数据,现在民营企业的数量占国内企业90%以上,就业人数占80%左右,这两个数据表明,民营企业的数量和用工已经达到非常高的比例。民营企业的发展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活力以及就业机会,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的民营企业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违反劳动法的违法成本又那么低。

一个企业,不管是大还是小,鹭港的劳资关系、良好的团队氛围是一个公司发展的基础 ,如果公司觉得自己是强势的一方,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想必这种公司也走不远。

#劳动仲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在3月决定不起诉结案。本月继续,浙江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争取不起诉。

3月29日收到结案短信,​今日收到电子送达的一审判决书。

这个案子2019年12月份立案,到今天收到一审判决,耗时两年半。

上海的医疗纠纷,患方着实耗不起。

案子已经排期到明年3月份,基层法院法官人少案子多会是常态,结案周期也会更长。

上海嘉定执行局好样的,年底各地法院都在忙着结案,这边法官还在忙着帮我的申请人把公告贴上了。看着法官手里的文件袋,一问才知道,今天一天要去上海十五个被处置房屋所在地区贴公告,可见执行局的工作着实辛苦。#上海头条# #尧说执行# #老赖#

烦请各位看官点赞。

昨天西虹桥法庭开庭,调解结案;今日松江、宝山看守所会见,其中一个刑案变更为轻罪名起诉。紧张的两天。

#上海头条#

#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

上海某公司员工在入职两小时后,在工作时间猝死,家属找到公司,要索赔140万。最后经过司法机关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才结案。

律师说该员工入职,已经在开始工作。无论是否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也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有义务给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即使还没有来得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发病后48小时以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该男子在工作时间猝死,可以认定为工伤。

既认定为工伤,单位就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位刚入职的员工,可能单位还未来得及给他办理社保手续,但发生了工伤,社保管理中心也会给予理赔的。

发生这样的事是单位和家属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双方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最终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新闻晨报的视频

民法典中设立了房屋居住权,最近上海二中院办理了一起关于居住权的案件,调解结案。因法院也首次办理此类案件,为顺利登记,承办法官带领双方去登记机构办理。看看实操中居住权是怎么登记的吧:

被限高而暴怒引发的微头条

#法院强制执行#本年度八月份和解的一个执行案件,标的额320余万元,本来定的是2022年12月底结清全部欠款,前几个月都正常履约还款,但在这个月却出了点小插曲——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高了,买机票时被限制购票而暴怒。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电话那头一顿狂吼暴怒,仿佛隔着话筒我都能感受到他暴怒狂吼的情形,我耐心地听他在喷发着唾沫星子在狂吼:“王律师,你们不讲道义,谈好的还款计划,且我们按时在还款,为什么突然间又把我限高了......”

总之,他吼的声音很大,巴拉巴拉一顿狂飙,直到他说得没有力气了,我才缓缓吐出几个字:“xxx总,说完了吗?”

他回答:“说完了,王律师,你说该怎么处理?我要求必须立即给我解除限高,我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要去上海参会,否则,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你们来承担”。

我又缓缓地说道:“xxx总,我了解到了您的诉求,您先别着急、别生气、别上火,这样对您对身体不好,首先,对于法院采取的限高措施对您造成的不便,我表示歉意;第二、对于你们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的契约精神我表示赞扬;第三、关于限高的问题,待我落实清楚,您等我电话反馈。”

撂下电话,我也比较纳闷,怎么突然给他限高了,我就打电话给承办法官书记员,才了解到因为该案件法院该查的都查了,该进行的动作都进行完了,没有查到相关财产,因此法院认为该案短期内也无法结案,就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高措施处理,终本了案件。

现在全国法院都一个状况——法院结案压力大,法官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坐在办公室电脑前一顿操作猛如虎,却全是是纸老虎。查的都查了,的确没有财产,那就只能终本了案件。

这就是为什么我一直在强调:执行案件的战场不在法院,执行案件真正的战场在人间,在当事人生活的充满烟火气的人间,没听过一首歌的歌词吗——来人间一场,只为碎银几两。

因此,要想突破执行难,突破疑难执行案件,必须向外看——看向人间,而不是在办公室。甭管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是经济人,都是社会人,不可能脱离社会,吃喝拉撒都离不开社会人间,只要是有足够的细心和耐心,有策略有正确的方法,是完全可以查出蛛丝马迹的。

有点扯远了,说回文章开头的案件,为了平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怒火,同时也为了促使被执行人顺利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经与申请人沟通商议,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以免给其造成不便。

于是我就向法院提交了申请,申请法院解除限高措施,过了没几天,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打来电话,听到他电话那头由衷高兴的语速:“王律师,谢谢您啊,我已经到达上海,马上参加那个重要会议,还有那个还款计划咱们原本定的12月底结清,我们打算本月底资金到位的话,争取本月底全部结清”

由此案件小插曲引发的一个微头条,怎么写着写着写成文章了。字数超了没有,还是我语言表达太啰嗦了。

 

 

 

#限高##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继承诉讼流程

笔者最近承接了两件不动产法定继承的案件。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下面就来讲讲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不动产法定继承在上海的司法实践。

现以一则案例导入,被继承人A于2011年1月23日死亡、2011年1月25日注销户籍;被继承人B于2020年8月28日死亡、2020年8月29日注销户籍。A、B共育有四位子女,分别为C、D、E、F。D于2019年11月20日过世。因D晚于A过世、早于B过世,D的直系子女发生代位继承,且D的配偶也因D发生转继承而作为D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份额。现各方协商一致,由C、E、F及D的子女按比例继承A、B名下的不动产,并在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对产证进行变更登记。

对此,一般有两种方式可以达成目的,一种是在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另一种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笔者主要聊一下,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进行继承变更。

首先,需要确定诉讼当事人,如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应将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纳入原、被告主体,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发生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情况的,其小家庭成员也应纳入诉讼主体。

其次,诉讼材料需要准备齐全,便于法官审核,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材料、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标的物权属证明等,并统一列明证据目录及证明事项。

再次,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各方本身就达成协商到法院走程序的除外,促成当事双方调解结案,以此可省3/4的诉讼审理费,节约诉讼成本。

最后,就是继承人领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成变更过户。

全部一个诉讼流程下来,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可以全部完成。

别说异地拘留被执行人了,异地将已查封车辆进行扣押都会成为问题。疫情是一个不可抗拒性因素,结案率依然还是重中之中,这个阶段的任何工作,都应该要和执行法官沟通好。#上海头条# #尧说执行#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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