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流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
近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流故意杀人案一案,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江苏2名厅官被公诉,均涉嫌受贿罪!】
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陈琳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琳(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琳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琳利用担任镇江市丹徒区区长、区委书记,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周宝纯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周宝纯(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宝纯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宝纯利用担任徐州市财政局局长、铜山县委书记、徐州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用地指标分配、税收返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正义网
宿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5月24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章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由院长金飚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加云出庭履行职责。
(本案由金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辉、黄亚非和人民陪审员蔡雷、刘金艳、葛坤、胡敏组成合议庭)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7年6月1日以来,被告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被告章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且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同时,被告章某在未申请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去文身。请求判令被告章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审判长金飚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庭审中,南京大学教授、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沭阳中医院整形美容科主任、主任医师刘厚生作为专家辅助人发表相关专业知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局、妇联、民政局、市团委等相关机关单位代表旁听本次庭审。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择日宣判
新年伊始,宿迁市宿豫区委书记殷其国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推动位于宿豫区的宿迁技师学院升格为高等教育学校问题。非常赞同宿豫区委、区政府的举措,将宿迁技师学院升格为高等院校,不仅解决了高级技师培养问题,也解决了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问题,解决了技师学院毕业生有高级技师职称无高等教育文凭问题,必然深受考生和社会欢迎。根据宿迁实际,我建议将宿迁技师学院改建升格为宿迁工业技师职业学院,理由有三:
第一.有政策支撑。最近,教育部对政协委员《关于加快解决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的提案》进行了答复,其中提到:教育部将指导支持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第二.有范例可鉴。去年广东省已有3所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分别是广东省轻工业技师职业学院、深圳技师职业学院、中山技师职业学院。
第三,可补宿迁乃至江苏空白。宿迁无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技师型高职院校,将宿迁技师学院改建升格为宿迁工业技师
职业学院,将在宿迁乃至江苏省打响技师职业学院品牌。以上建议可否,欢迎社会各届留言指导。
期待宿迁技师学院早日顺利升格,纳入高等教育序列。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10时至2022年2月12日10时止:拍卖的宿迁市宿城区山水云26#1804房。以158.08288万元成交!
拍卖标的:
宿迁市宿城区山水云26#1804。
建筑面积:210.54平方米
起拍价:1414828.8元,
保证金:90000元,
竞价幅度:1000元。
本场拍卖有四人参加,出价56次,最终以158.08288万元成交!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别必雄、陈琳、周宝纯提起公诉
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别必雄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省政府机关原党组书记,省政府办公厅原主任别必雄(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别必雄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别必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陈琳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琳(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琳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琳利用担任镇江市丹徒区区长、区委书记,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周宝纯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周宝纯(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宝纯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宝纯利用担任徐州市财政局局长、铜山县委书记、徐州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用地指标分配、税收返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敢作虚假陈述?一个案子三名当事人全被罚!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
近日,宿迁中院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该案三名当事人(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该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该三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处罚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部分当事人已经主动交纳了罚款。
案情回顾
2015年,文某从刘某处借款100000元,林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文某、林某共同出具借条一张给刘某。双方在借条中约定逾期不还款,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刘某因要求文某、林某还款未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林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某和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中院。
在一审诉讼中,刘某称出借款100000元系现金交付。但因文某和林某不承认借款实际交付,二审期间,刘某提供银行流水作为款项交付证据,并改称涉案借款系转账支付83000元(转账给林某),现金支付17000元。因刘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宿迁中院依法予以处罚,决定对刘某罚款10000元。
文某、林某二人在上诉状中称,文某到一审法院未取到传票,故不知道一审何时开庭,林某也没有接到一审法院传票,故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文某虽然写借条给刘某,林某提供担保,但刘某并没有实际交付款项。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认真审查证据,文某和林某二人承认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开庭通知,因林某表示自己会去处理,故文某没有到庭,而林某因其人在外地所以没有到庭。关于借款金额,林某先是认可收到借款80000元,在刘某出示转账记录后又变更为实际收到借款83000元;而文某认可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林某告知其实际借款数额为80000元。
因文某和林某二人在上诉状中的陈述与二审庭审中陈述明显相互矛盾,存在虚假陈述,其行为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宿迁中院决定对文某罚款10000元,对林某罚款15000元。
法官说法 :
当前,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多发,当事人虚假陈述不守诚信情况较为普遍。人民法院制裁当事人虚假陈述,对于净化诉讼环境,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社会诚信守法氛围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能够依法履行职能,发现虚假陈述方,并给予依法制裁,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减少诉讼积累,彰显公平公正,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因违反诚信原则,某建设公司被罚款50万,其法定代表人罚款5万元。
以下是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其虚假陈述并依法予以制裁的案例
案例16: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假陈述被罚款50万元
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2执9297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0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罚款50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一、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人:郭某,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向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其应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该公司称只有210万元的质保金未支付,本院遂对质保金210万元予以冻结。该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质保金用于房屋维修,无法协助法院执行。经查:2018年4月4日,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200万元工程款,但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用该款项履行本案债务,目前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三、处理结果
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其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其行为构成妨碍法院执行,并导致本案因此陷入执行僵局,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0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罚款50000元。
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郭某不服我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南京市某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郭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宿迁这19名老师有望获得正高级教师职称
正高级教师解读:2012年起,部分地区被教育部列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设置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5个等级,并在评审中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等相衔接,创新完善了评价机制。
【案例105-----李某某虚假诉讼罪 案例,(2020)苏1322刑初121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底,被告人在帮助武某、荣某向彭某更换借条的过程中,持有彭某向武某出具的两张借条原件。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持上述两张借条原件捏造彭某向自己借款218333元的事实,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9年6月5日以(2018)苏132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某向李某某支付借款本息218333元及利息。后彭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24日判决撤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某起诉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被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对其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和辩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诉讼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
一、被告人主动投案,虽然第一次没有如实供述,但后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比坦白再从轻一些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手中还有其他条据,其认为其起诉的数额没有超出其原有债权的数额,其主观上没有想获得超过债权的数额,且主观恶意不大,且没有给被害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患有胃癌,需要长期检查、治疗,不适宜羁押。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上述观点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之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 : 给未成年人文身是违法行为,即使监护人同意,也不为法律所允许。
据媒体报道,6月1日,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文身馆经营户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查,自2017年6月到2020年4月,被告章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文身和洗文身业务,馆内大部分业务来自未成年人。
法院判决:一、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二、被告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所以,家长要注意了,即使你同意给孩子纹身,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一,家长应该以身作则,为孩子做好榜样,不要纹身;
第二,对于已经纹身的家长可能觉得很酷,请不要在孩子面前展露纹身部位和耍酷;
第三,对于成年人,大面积纹身行为的应该国家出面坚决制止,本来这就是一个不良现象;
第四,对于知名人士,明星等公众人物,不宜纹身,若纹身应该取消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给未成年人树立一个榜样;
第五,国家可以立法禁止未成年人纹身,如果未成年纹身应该追究家长的责任和纹身经营人、企业、组织等的责任;
第六,凡是经常要与未成年人接触的个人、学校、培训机构等从业者不能纹身,有纹身的一律不得录用和从事该行业;
第七,凡是在公共场所展露大面积纹身的,应该接受相关部门批评教育和签订承诺书;
第八,加强纹身经营者的管控、审核,规定成年人纹身面积,并且纹身要真实身份备案。
其实,我想说取缔纹身机构最好,我一直认为纹身的特别大面积纹身的很可怕,没有几个是正常人。你们认为呢?#教育##宿迁头条#
最近几年苏北的盐城发展迅猛,大有甩开淮安、连云港、宿迁,赶超徐州的势头,经济增长很快。从近日看到的退休老师晒的养老金来看,和我同一年出生,同一月退休,同职称而且学历和工龄都和我一样的,养老金比我多了两千多元,足以证明那里的经济状况很好,不久的将来,一个崛起的"苏东"将展现在世人面前。
#南京遇害女生父亲:接受不了不开庭#
#媒体人周刊#
2021年12月16日,南京遇害女大学生李倩月的家属李胜等人,被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告知17日的庭审临时取消。
但据凤凰网,李倩月的父亲李胜和律师说,案件可能有案中案。
张晨光女朋友张颖(化名)的父亲张九(化名)在李倩月被杀一个月后,张九遇车祸死亡。
怀疑案中案,幕后黑手可能是洪峤及其团伙。
李倩月是2020年7月9日云南勐海郊区树林被杀的,而一个月后的8月10日,张九被撞身亡。
之前,洪峤骗张晨光女朋友张颖去云南昆明,在昆明机场,张颖给父亲打电话,张九报警,飞到昆明,把张颖带回江苏。
张九因此和洪峤争吵、大骂,威胁过洪峤,洪峤让张晨光杀张颖、张九,张晨光没有动手。
2020年6月份,洪峤、张晨光等人4次策划日和杀张颖、张九。
8月3日洪峤被抓后一周,8月10日,张九在江苏宿迁泗阳被撞身亡。
车主和驾驶员不是一个人,驾驶员逃逸,第二天才自首,说是喝酒了。
张颖听到父亲车祸的消息,第一时间说,是被洪峤杀的。
律师杨柱说:这仅仅巧合吗?
网友热议:
真的是案中案吗?
我的4点思考:
1、张晨光的女朋友张颖应该站出来说明情况,还原事件真相,父亲张九是如何死的?
到底是不是有案中案?
2、8月10日,张九在江苏宿迁泗阳被撞身亡。而洪峤8月3日已经被抓,谁在某后策划车祸呢?
犯罪团伙还有人没被抓吗?
如果不是一般车祸,为什么要杀张九?
张九是否掌握了更多的情况?
3、洪峤之前骗张颖去云南干嘛?
仅仅是游玩吗?
而李倩月也是去的云南,仅仅是巧合吗 ?
4、希望有关方面公开江苏泗阳车祸详情,及张九死亡原因。
分享宿迁市泗洪县教师待遇
坐标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就职于宿迁市泗洪县某乡镇学校
教师,事业编制
职称为副高
教龄25年
每个月的打卡工资一共7200元
乡补每月860元
每个月的双边住房公积金一共2780元
年终绩效共计12000元左右
如此算来,宿迁市泗洪县某乡镇高级教师一年的到手收入大概10.9万左右,加上公积金的话,一年的综合收入大概14万出头。
不过这是参加工作20多年的高级教师的工资待遇情况,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待遇肯定要低不少。
宿迁市属于苏北地区,当地的经济实力一般,而泗洪县属于宿迁市下面的县城,经济实力也非常一般,当地教师待遇并不高,远不如苏南地区。
在宿迁市泗洪县作为一名乡镇高级教师,一年的综合收入大概14万,你觉得怎么样呢?欢迎评论交流!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纹身#应立法禁止未成年人纹身,现在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但纹身行为确实伤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身体权,任何有良知和底线的纹身店都应拒绝提供纹身服务。
今年6月1日,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文身馆老板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有的人以为在法庭上说谎就可以瞒天过海,孰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责任的,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泗洪一公司收到法院的“罚单”!
5月22日,泗洪法院对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做出罚款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惩戒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
【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许某诉被告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泗洪分公司)、泗洪县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两原告要求撤销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到期,无需再撤销。原告主张撤销的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合同,审理中某物业公司泗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故意做虚假陈述,先陈述2017年12月27日没有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变更陈述该份合同签订后又销毁了。经本院再次询问,刘某又称销毁的意思是该份合同没有签过。后经核实,该份合同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并予以备案在泗洪县青阳街道。
【处罚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罚款50000元,限于2020年5月30日前交纳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依法履行职能,无私廉明,保护的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诚信诉讼的环境,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公平公正,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伸张正义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