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华8年被几度转手后终落幕 自称“德系四强”的#宝沃汽车宣告破产#】经历了销量低迷、股东易主,业务停摆并陷入债务纠纷的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沃汽车),终于落下帷幕,正式被宣告破产。11月29日,福田汽车发布公告称,公司获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宝沃汽车破产。福田汽车是宝沃汽车的前大股东,与宝沃有债务纠纷。
根据福田的公告,法院认为,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及经评估确认的债务人资产情况,宝沃汽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经明显小于负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截至目前,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综上,宝沃汽车公司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裁定宣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此前4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宝沃汽车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宝沃汽车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至此,曾自称与奔驰、宝马、奥迪齐名为“BBBA”的宝沃汽车,正式结束在中国汽车市场的旅程,再次重演破产命运。资料显示,宝沃是德系百年老牌汽车品牌,诞生于1919年,曾是德国第三大汽车生产制造商,但由于产品力下滑,经营不善等多种因素,宝沃在1961年宣布破产。
宝沃在中国重生于2014年,彼时在乘用车市场方面有所缺失的北汽福田以500万欧元的价格收购并复活了宝沃汽车,希望借助宝沃尝试对原有业务进行拓展。此后,宝沃汽车陆续推出了宝沃BX7、BX5等车型。但入手宝沃的福田汽车却陷入连年大额亏损,2016-2018年,北京宝沃三年累计亏损40.14亿元。
北汽福田决定及时止损,2018年11月,福田汽车以39.73亿元的价格将北京宝沃67%的股权转让给了长盛兴业,长盛兴业的背后是陆正耀创立的神州优车。2019年3月,长盛兴业以41.09亿元再将北京宝沃67%的股权正式转让给神州优车。交易完成后,神州优车成为北京宝沃第一大股东。
但神州优车也未能扭转宝沃的疲态,在经历了短暂的“内部消化”的表面繁荣后,由于资金枯竭,无法继续维持运营,北京宝沃进入停摆状态。4月8日,北京宝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福田汽车与宝沃汽车的债务纠纷也就此开启。按照规定,长盛兴业需要在股权转让完成日起三年内,分期偿还欠付福田汽车的42.71亿元股东贷款。但在2021年1月,北汽福田发布公告称,截至2020年底,公司尚有6.71亿元(含利息)宝沃汽车股权转让尾款未收到。此后,北汽福田连续起诉宝沃、神州优车、长盛兴业,并多次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神州优车财产。但随着宝沃汽车经营形势恶化,福田汽车只得接受大额计提减值的后果。
对于此次宝沃汽车破产,福田汽车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对宝沃汽车公司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因此宝沃汽车公司破产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在此之前,宝沃的亏损已给北汽福田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北汽福田年报数据显示,2021年公司净亏损50.6亿元,同比下滑3372.75%。亏损主要原因是由于宝沃相关事项计提减值影响,影响利润总额预计负46.56亿元,另考虑公司因持有北京宝沃的股权确认投资收益等共计影响上市公司利润总额预计负52.91亿元。在甩掉宝沃这个“包袱”后,福田汽车今年前三季度已经实现利润回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宝沃汽车宣告破产,陆正耀此前希望打造的汽车商业帝国梦或将破灭。在此之前,陆正耀希望立足神州租车、宝沃汽车、神州专车、神州买买车、神州车闪贷等,连接起租车、网约车、汽车电商、汽车金融、造车等业务板块,形成以汽车为核心的商业闭环生态,但如今不仅宝沃汽车破产,神州租车也传出将在年底停止运营的消息,这两大关键环节的缺失表预示着,陆正耀的汽车商业版图正在坍塌。(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菊 )
2003年12月9日,陕西商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农妇柯长桂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6年,同一个法院,再次判决,却宣告柯长桂无罪。同一桩案件,同一家法院,为何两次判决却截然不同?
虽然13年后被判无罪,但是之前的错误判决,却让农妇柯长桂遭受了10年9个月零4天的牢狱之灾,身心和身体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从死刑到无罪,这个案件到底藏着多少秘密呢?
事情还要从2002年6月3日说起,那天有村民在村口的一条马路边,发现了村民郝延林的尸体。
当地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成立了专案调查小组,一系列调查发现死者郝延林是因为服了“毒鼠强”而中毒身亡,因为在家中没有找到任何盛毒药的容器,而排出时自杀或意外的可能性。
那郝延林的死和农妇柯长桂又有什么关系呢?
原来在郝延林临死前的一天,刚好被柯长桂邀请帮忙砌墙,同去的还有同村的七八个人。大家忙活完已经是下午了,柯长桂就做了一顿饭,感谢村民的帮忙,吃饭哪能不喝酒,郝延林他们喝酒吃饭,一直到晚上9点多才结束,各自回家。
第二天一早,柯长桂被告知,郝延林死了。柯长桂有点懵,明明头天吃完饭,各自回家的时候还好好的,当天同去砌墙的村民,吃饭结束后还去了郝延林的家,11点离开时还一切正常,怎么就突然被毒死了呢?
因为当地没有摄像头,所以警方查了几个月都毫无头绪。但8个月后的一天,警方突然宣告,柯长桂就是杀死郝延林的凶手,并将其羁押。
原来警方通过八个月的调查发现郝延林的死和那天砌墙的人有关,挨个提审了那天的所有人,对他们做了测谎实验,测谎报告上显示,柯长桂夫妇对郝延林的死有说谎的嫌疑 。
笔录上显示,郝延林当天离开后,又返回柯长桂家中要水喝,柯长桂趁机把“闻到死”放入水中,给和郝延林喝下,以报12年前郝延林翻进他家想对他图谋不轨之仇。
就这样,柯长桂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柯长桂家人和他自己对这个判决都表示不服,明明没有杀人,怎么就死刑了,在多方的努力下,柯长桂由死刑改判为15年的有期徒刑。
柯长桂在监狱期间,他的家人始终没有放弃为她喊冤,到处搜集证据,柯长桂在公安内的16次笔录中认罪的也只有五次。况且,尸检报告显示郝延林是中毒鼠强身亡,柯长桂家中的老鼠药是“闻到死” ,柯长桂又怎么会是杀人凶手呢?
13年后,柯长桂出狱,在家人的鼓励和陪伴下,再次提出申述,这一次法院宣布,证据不足,柯长桂无罪,并对柯长桂做出130万的补偿和赔礼道歉。
柯长桂终于得冤陈雪,但10年的青春却再也回不来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希望好人再也不被冤枉。#头条创作挑战赛#
最高法: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对应形成的抵债物业由债权人享有,债权人可在抵债物业范围内选择相应价值物业抵债”,该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可视为已直接抵扣?
吴培辉申请再审称:
《债权转让及抵债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实为“以物抵债”,是一份“代物清偿协议”。《债权转让及抵债协议》没有债权转让的实质内容。协议重点在于郑连发实际控制的中鸿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基公司)以其对临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享有权利的物业来清偿郑连发对吴培辉所负债务,相关物业登记手续确认完毕后,案涉债务消灭,中星公司只是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二、《债权转让及抵债协议》未明确消灭吴培辉与郑连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以物抵债之债并存,吴培辉始终享有要求郑连发直接以货币方式清偿债务的权利;《债权转让及抵债协议》未明确约定抵债财产范围和价格,除非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客观上难以履行。
最高法院认为: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确认吴培辉与中鸿基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及抵债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吴培辉及中鸿基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债权转让及抵债协议》明确中鸿基公司对中星公司享有22397.4095万元债权,中星公司拟以其开发的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意林街商铺(以下简称抵债物业)抵偿该债务;截至2015年3月31日,郑连发对吴培辉负有1750万元债务(以下简称指定债务)。
协议第一条约定,中鸿基公司对中星公司享有的债权及附属权利已计算转化为抵债物业价值,上述物业价值的计算均按照中星公司提供的商铺销售价格汇总与各楼商铺单价报价与相应面积计算。中鸿基公司将原享有的对中星公司等额于指定债务部分债权转让给吴培辉,对应形成的抵债物业由吴培辉享有,吴培辉可在中星公司抵债物业范围内选择相应价值物业抵债;
第二条关于“债权转让与价款”约定,以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为结算日,中鸿基公司将享有的对中星公司等额于指定债务部分债权形成的抵债物业抵偿指定债务,并将该部分物业权利转让给吴培辉享有,吴培辉接受该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债权转让完成,转让价款为指定债务,转让价款支付完成;
第三条约定,吴培辉享有在抵偿物业中选取其享有物业具体对应商铺位置的权利;
第六条约定,由中鸿基公司负责将本协议所及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相关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约定,如吴培辉放弃挑选抵债物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和抵债继续有效,相关损失由吴培辉自行承担。
从《债权转让及抵债协议》约定的内容看,中鸿基公司与吴培辉已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合意。即中鸿基公司将其对中星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吴培辉,该债权以中星公司抵偿给中鸿基公司的抵债物业体现,吴培辉可在抵债物业中挑选等额于指定债务价值的物业,物业价值计算以协议附件做参考。转让对价是吴培辉对郑连发享有的债权,且该对价在协议签署之日支付完成。
二审判决认定吴培辉对郑连发享有的债权已经作为债权转让对价支付完毕,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手续后,吴培辉向郑连发主张还本付息的基础已不存在,并无不当。吴培辉基于《债权转让及抵债协议》取得了对中星公司相应的抵债物业的相应权利,吴培辉可依约向中星公司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最高法民申1340号 ·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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